2021-2023年都昌縣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

《都昌縣2021-2023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經都昌縣政府同意,於2021年9月17日印發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2021-2023年都昌縣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
  • 實施時間:2021年9月17日
為認真實施好2021-2023我縣農業購置補貼政策,促進我縣農業機械化全程全面高質量高效發展,助力現代農業發展和鄉村振興,根據《江西省農業農村廳 江西省財政廳關於印發2021-2023年全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贛農字〔2021〕27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服務鄉村振興戰略,滿足廣大農民對機械化生產需要為目標,以穩定實施政策、最大限度發揮政策效益為主線,穩重點、補短板、強弱項、優服務、提效能,加快推進農機農藝融合、農機化與信息化融合,持續提升政策實施的精準化、規範化、便利化水平,為保障糧食等重要農產品有效供給、推進現代農業發展和鄉村振興提供堅實支撐。
二、實施原則
(一)堅持穩產保供。將糧食、生豬等重要農畜產品生產所需機具全部列入補貼範圍,應補盡補。
(二)堅持突出重點。加大對重點作物、關鍵環節和丘陵山區機械化支持力度,穩定提高智慧型高效綠色環保機具補貼標準;將育秧、烘乾、標準化豬舍、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等方面成套設施裝備納入補貼範圍,加快推廣套用步伐;對保有量過大、技術相對落後的機具逐步降低補貼額。
(三)堅持創新發展。大力開展農機專項鑑定,加快推進新型、實用型農機創新產品納入補貼範圍;深化北斗系統在農業生產中的套用,推廣使用智慧型終端和套用智慧型作業模式,確保農業生產數據安全。
(四)堅持務實為民。加快補貼資金兌付,保障農民和企業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為民服務環境。
三、實施操作要求
(一)補貼範圍。根據本縣農業生產需要,遵照全省農機購置補貼機具種類範圍,15個大類39個小類134個品目的機具(詳見附屬檔案1),作為全縣農機購置中央財政補貼機具種類。補貼機具種類可根據農業生產需要和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情況按年度進行調整。
重點補貼建設標準成熟的烘乾機配套設施、水稻育秩成套設施裝備、溫室大棚骨架、標準化豬含鋼結構、智慧型養殖(含漁業)設備、果菜茶初加工成套設備、蜜蜂養殖及蜂產品初加工成套設施裝備,具體操作辦法由省農業農村廳另行下發。
(二)補貼機具。中央財政補貼機具必須是補貼範圍內的產品(農機專項鑑定產品、農機新產品除外),同時還應具備以下資質之一:(1)獲得農業機械試驗鑑定證書(包括尚在有效期內的農業機械推廣鑑定證書);(2)獲得農機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3)列入農機自願性認證採信試點範圍,獲得農機自願性產品認證證書。其中採集認證結果工作根據農業農村部、國家認監委有關規定執行。
補貼機具須在明顯位置固定標有生產企業、產品名稱和型號、出廠編號、生產日期、執行標準等信息的銘牌。
(三)補貼對象。補貼對象為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以下簡稱“購機者”),其中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家庭農場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
在同一個實施年度內,個人購買同一品目機具原則上不超過5台;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購買同一品目機具,原則上不超過15台;超過上述規定台數的,由縣級農機購置補貼領導小組審定。需要安裝的農業機械設備或設施購買數量不受限制。
(四)補貼標準。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實行定額補貼。依據同檔產品上年市場銷售均價測算確定各檔次的補貼額上限,測算比例不超過30%,且通用類機具補貼額不超過農業農村部、財政部發布的最高補貼額。對水稻插秧機、有序拋秧機等重要農產品生產薄弱環節所需機具、丘陵山區特色產業發展急需機具以及高端、複式、智慧型農機具,選擇不超過10個品目的產品,其補貼額測算比例提高至35%,其中通用類機具的補貼額可高於相應檔次中央財政資金最高補貼額,增長幅度控制在20%以內。
(五)異常情況處理。在政策實施過程中發現具體產品或檔次的中央財政資金實際補貼比例超過50%的,縣農業農村部門應及時組織調查,對有違規情節的,按相關規定處理;對無違規情節的補貼申請,可按原規定兌付補貼資金。縣農業農村部門要主動發現分檔銷售價格整體降低、補貼比例整體偏高等影響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執行的異常情形,認真分析評估,及時向省農業農村廳報告。省農業農村廳根據各地上報情況,組織核實,並在充分調研、系統分析的基礎上,對相關政策進行調整。
四、資金分配和使用
農機購置補貼屬約束性任務,資金主要用於支持購置先進適用農業機械,以及老舊農機報廢更新和開展有關試點等方面,不得用於其他任務支出。省財政廳會同省農業農村廳定期調度各地資金使用進度,按需組織開展補貼資金餘缺調劑,防止出現資金大量結轉,促進資金使用兩年動態緊平衡。
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按《江西省農業農村廳辦公室江西省財政廳辦公室江西省商務廳辦公室關於印發江西省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贛農廳辦字(2020)32號)執行。
繼續開展農機購置綜合補貼試點,新方案未出台之前按《江西省農業農村廳江西省財政廳關於做好農機購置綜合補貼試點工作的通知》(贛農字[2019]66號)和有關要求執行。增加乘坐式水稻插秧機、乘坐式水稻有序拋秧機、穀物烘乾機、履帶式旋耕機等機具納入農機購置貸款貼息試點機具範圍。
五、操作程式
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按照“自主購機、定額補貼、先購後補、縣級結算、直補到卡(戶)”操作方式實施。購機者自主選擇購買機具,按市場化原則自行與農機產銷企業協商確定購機價格與支付方式,並對其提交的農機購置補貼相關申請資料、購買行為、購機發票價格等信息真實性進行承諾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縣級農業農村、財政部門負責對申請資料進行形式審核。具體操作程式如下:
(一)發布信息。縣農業農村、財政部門根據本方案及其他有關規定,公開諮詢投訴舉報電話及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發布的補貼額一覽表、補貼機具信息表等。
(二)自主購機。購機者自主選購所需機具,與農機產銷企業按市場化原則協商購機價格與支付方式,並對交易行為真實性、有效性和可能發生的糾紛承擔法律責任。購機時,產銷企業須向購機者出具購機發票、售後服務憑證和產品合格證書等。發票上須註明購機者姓名或名稱,身份證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組織機構代碼,所購機具名稱、型號、數量、實際銷售價格、整機出廠編號,有動力機具的發動機型號和出廠編號等信息。購機者對其購置的補貼機具擁有所有權,自主使用,可依法處置。
(三)提交申請。購機者完成購機行為後,攜帶相關申請資料,自主到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或農業農村部門指導建立的一站式服務平台提出補貼資金申請,也可通過“江西農機補貼APP”提出補貼資金申領事項。購機者提出補貼申請時應同時簽署承諾書,承諾購買行為、發票購機價格等信息真實有效。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或一站式服務平台應按規定及時為購機者辦理補貼。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申請數量達到當年可用資金(含結轉資金和調劑資金)總量110%的,縣農業農村局及時發布公告,停止受理補貼申請。
購機者申請補貼時,應提供以下資料:(1)有效身份證明(個人憑身份證,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憑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2)購機發票;(3)社會保障卡“一卡通”卡號或銀行賬號。購置實行牌證管理的機具,須提供相應的機具行駛證或登記證書。購置需要安裝的補貼產品,在完成安裝並經縣級農業農村部門確認後方可申請補貼辦理。
(四)審核核驗。縣農業農村部門或一站式服務平台,按照《江西省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核驗工作要點(試行)》等要求,對購機者提交的補貼申請資料進行形式審核,對補貼機具進行核驗,牌證管理機具憑牌證免於現場實物核驗。縣農業農村部門或一站式服務平台收到購機者補貼申請後,應在2個工作日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因資料不齊全等原因無法受理的,應註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請;對符合條件可以受理的,應在13個工作日內(不含公示時間)完成相關核驗工作,並在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實時公布補貼申請信息,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或一站式服務平台將公示無異議的補貼申請結算意見報縣財政部門。
(五)結算兌付。縣級財政部門審核無誤後,在15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向購機者兌付資金。補貼資金按照“先購機後申請,先申請先補貼,後申請後補貼,不申請不補貼,資金補完為止”原則兌付。因資金不足或加強監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兌付的,應告知購機者,並及時與縣農業農村部門聯合向上報告資金供需情況。補貼申領原則上當年有效,因當年財政補貼資金規模不夠、辦理手續時間緊張等無法享受補貼的,可在下一個年度優先兌付。對安裝類、設施類、安全風險較高類及補貼機具數量超過原則上限的補貼產品,可在生產套用一段時期後兌付補貼資金,支付給個人部門的補貼資金,在縣財政部門審核確定無誤後,通過社會保障卡“一卡通”方式支付。對安裝類、設施類、安全風險較高類及補貼機具數量超過原則上限的補貼產品,可在生產套用一段時期後兌付補貼資金。
補貼政策全面實行跨年度連續實施,除發生違規行為或補貼資金超錄外,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購機者提交補貼申請,且補貼機具資質、補貼標準和辦理程式等均按購機者提交補貼申請並錄入辦理服務系統時的相關規定執行,不受政策調整影響,切實穩定購機者補貼申領預期。
(六)退貨辦理。符合農機產品“三包”退貨規定,購機者要求退貨或購銷雙方協商同意退貨的,可以退貨。已辦理補貼的機具需退貨的,購機者應先將所得的補貼款退還給縣財政部門。縣財政部門在購機發票上籤署“補貼已退,可退貨”意見並加蓋公章後,產銷企業方可退貨,並將有關情況及時書面告知縣農業農村部門。退回的補貼資金由縣級財政部門納入當年補貼資金計畫,繼續使用。
(七)歸檔管理。縣級農業農村、財政部門或一站式服務平台應切實加強補貼資料的歸檔管理工作,按照“誰受理、誰建檔”原則,對補貼資料進行整理歸檔。一站式服務平台應定期將檔案資料(原則上一年之內)移交至縣級農業農村部門統一管理。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縣政府成立由政府分管領導牽頭的縣農機購置補貼領導小組。縣政府分管領導為組長,縣農業農村局、縣財政局分管領導為副組長,成員由農業、財政相關人員組成。
領導小組負責研究解決在政策實施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要加強與自然資源局、鄉村振興(扶貧)、水利、林業、供銷、電力等部門和金融機構的協調溝通,加大補貼政策宣傳力度,落實相關扶持項目和政策資金,合力推動農機化高質量發展。
要把實施好農機購置補貼工作作為當前黨史學習教育“我為民眾辦實事”的具體實踐,強化組織實施,確保重點民生項目清單落到實處。財政部門將農機補貼工作經費納入年初預算,保障補貼工作實施必要的組織管理、第三方核驗等經費。
(二)最佳化服務效能。農機購置補貼辦理服務系統常年連續開放。推廣使用帶有人臉識別功能的手機APP、補貼機具二維碼管理和物聯網監控“三合一”方式辦理補貼,推進農機購置補貼實施與監管信息化技術集成套用,推動補貼機具由人工核驗向信息化核驗轉變,加快實現購機者線下申領補貼“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探索開展補貼機具第三方獨立抽查核驗,有效落實補貼辦理時限和機具核驗要求。
(三)強化監督管理。縣農業農村局要根據農機購置補貼相關規定,認真落實風險防控和異常情形主動報告制度,加強對單人多台套、短期內大批量、同人連年購置同類機具、區域適應性差的機具購置等異常情形的核驗、監測。縣農業農村和財政部門應按規定,依法對發生在本地區的輕微違規行為開展調查和處理,並積極配合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對較重和嚴重違規行為開展調查和處理。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暢通投訴舉報渠道,認真受理、核查、處理民眾舉報投訴。嚴格信用管理和購機者、農機產銷企業承諾制,充分發揮專業機構的技術優勢和大數據信息優勢,有效開展風險預警、違規排查,從嚴整治違規行為,對套取、騙取補貼資金的產銷企業實行罰款處理。農機產銷企業因違規被暫停、取消產品補貼資格,所引起的糾紛和經濟損失由違規企業自行承擔。
(四)規範信息公開。農業農村部門要綜合運用宣傳掛圖、村務公開、報紙雜誌、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方式,全方位開展補貼政策與實施工作宣傳解讀,進一步提高政策知曉率,切實保障購機者、農機產銷企業和廣大農民民眾的知情權、監督權。要強化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建設,確保專欄名稱、欄目設定規範完整,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應至少包含補貼政策、實施進度、投訴舉報等子欄目。要依法依規公開信息,按年度公告近三年縣域內補貼受益信息,公開違規查處結果等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要嚴格保護補貼受益對象的隱私,嚴禁對外公布購機者個人照片、聯繫方式、身份證號碼、銀行賬號等隱私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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