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安置就業政策解答》是一本圖書,作者是張樹森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退役士兵安置就業政策解答
- 作者:張樹森
- 出版時間:2009年10月
- 出版社:人民武警出版社
- 頁數:251 頁
- ISBN:9787801762726
- 定價:20.00 元
《退役士兵安置就業政策解答》是一本圖書,作者是張樹森
退役士兵安置就業政策解答 《退役士兵安置就業政策解答》是一本圖書,作者是張樹森
民政部優撫安置局,總參謀部軍務部編著,以問答方式介紹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的圖書。摘要 本書以問答形式解答了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七個方面的主要內容,包括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依據、退役士兵安置的負責部門、退役士兵安置方式、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享受的待遇等問題。目錄 1.退役士兵安置主要依據的法律法規有哪些?2.退役士兵...
政府和軍隊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安置工作機構共同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第四條 符合安置條件的退役士兵,政府只負責第一次就業安置。退役士兵應當服從政府安排。被安置就業的退役士兵待業、失業的,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推薦或者接收其就業。第五條 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間立功受獎的,安置時給予...
選擇改革前安置政策的城鎮退役士兵,仍按照“政府安排就業與自謀職業相結合”的原則和“按系統分配、包乾安置、統籌調劑”的辦法進行安置。各級政府要把妥善解決退役士兵安置遺留問題作為安置改革過渡期的一項特殊任務,加大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23號)的力度,對歷年遺留...
第十四條 自主就業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檔案事宜,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檔案管理有關規定辦理。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的檔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在退役士兵報到後及時移交本級政府舉辦的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檔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於開出安排工作介紹信...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與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的安置待遇。第九條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和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義務兵的檔案由其安置地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區)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接收,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官和由國家供養的退役士兵的檔案由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接收,作退休安置的退役士兵的檔案由省...
第十五條 安置保障資金的來源:(一)同級人民政府安排用於補償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的專項資金;(二)安置任務有償轉移金;(三)通過其他合法渠道籌集的資金。第十六條 安置保障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外資金管理。安置保障資金的收支,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並接受同級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第五章 安置就業...
第四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履行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義務,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接收安置工作。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享受相關優惠政策。全社會應當尊重、優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為退役士兵就業創業營造良好環境。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納入...
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組織集中培訓;並對定點承訓機構進行考核評估,合格後撥付教育培訓經費。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為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提供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搭建信息網路平台,採取組織就業創業技能培訓、政策諮詢等扶持退役士兵...
安排退役士兵就業,按下列順序進行:(一)退役士兵與接受單位在規定期限內進行雙向選擇;(二)退役士兵未通過雙向選擇落實接受單位的,由其戶籍所在地的區縣安置部門實行一次性指令安置;(三)需跨區縣指令安置的,由市安置部門組織實施。第十五條(自謀職業)符合安排就業條件的退役士兵要求自謀職業的,應當在市或者...
對已分配工作單位的退役士兵,無正當理由超過3個月不報到的,視為自動放棄安置資格,政府不再給予崗位安置,按社會待業人員對待。 二、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 (一)發放地方經濟補助。自主就業退役士兵退出現役後,由接收地人民政府發給一次性經濟補助。發放標準按《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發放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地方經濟...
轉移安置費按下列規定繳納:(一)轉移安置退伍義務兵1名,交納轉移安置費20000元。(二)轉移安置退役士官1名,交納轉移安置費40000元。第十四條轉移安置費必須納入財政專戶儲存,專款專用。轉移安置費用於自謀職業退役士兵的就業補償。徵收轉移安置費必須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並接受同級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一次性經濟補助標準由省民政、財政等部門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第九條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由安置地民政部門按照下列比例增發一次性經濟補助:(一)獲得中央軍事委員會、軍隊大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或者榮獲一等功的,增發15%;(二)...
第五條 城鎮退役士兵安置採取安置就業、扶持就業、有償轉移安置、自謀職業等多渠道、多形式的安置辦法。第六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役士兵,政府優先安置工作:(一) 服役期滿十年和十年以上的轉業士官;(二) 因戰因公被評為二等乙級或者三等甲級的傷殘軍人;(三) 榮立二等功和二等功以上以及榮獲大軍區以上...
城鎮退役士兵的安置實行安置就業和自謀職業相結合的方式。安置就業的城鎮退役士兵由縣(市、區)、市、省政府安排工作;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由當地政府發給一次性經濟補助金,並給予政策上的優惠,政府不再為其安排工作。第四條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
退休、供養的退役士兵應當到規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報到。第十一條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在退役士兵報到後,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採取座談會、發放宣傳單等形式,向退役士兵宣傳國家和本省有關安置就業政策。第十二條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接收部隊移交的退役士兵檔案後,...
第十二條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本人申請,可以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按照有利於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則確定其安置地:(一)因戰致殘的;(二)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三)是烈士子女的;(四)父母雙亡的。第十三條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應當自被批准退出現役...
城鎮退役士兵有的長期得不到安置,有的安置後長期不能上崗,有的自謀職業一次性經濟補助和優惠政策不能兌現。為此,現就進一步做好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問題通知如下。檔案內容 一、依法保障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就業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在現行法規政策框架內,強化政府調控職能,加大工作力度,採取有效措施,努力挖掘安置潛力和...
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應當制定全國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計畫。退役士兵所在部隊應當將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安置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接收退役士兵。③自主就業。義務兵和服現役不滿12年的士官退出現役的,由人民政府...
第二十四條 根據我區基層用人需求,適時組織開展從西藏籍退役士兵中公開考錄公務員(工作人員)工作。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第二十六條 對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的退役士兵本著自願參加、技能為主、免費培訓、屬地管理、城鄉一體的原則...
第五條 對重點安置對象的安置,按以下原則辦理:(一)退伍安置部門提出安置方案,市政府下達安置計畫,接收單位在編制內安置就業;(二)計畫安置對象從接到安置介紹信之日起兩個月內,應當到接收單位報到,逾期不報到的,視為自動放棄計畫安置資格,退伍安置部門不再為其安排工作;(三)計畫安置對象自願放棄計畫安置...
二、全面建立多種方式相結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 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則和總體目標,全市應建立以扶持自主就業為主、政府安排工作、國家供養、退休以及繼續完成學業等多種方式相結合、城鄉一體化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並通過進一步完善創業就業、職業技能培訓、教育、社會保險等優惠政策,促進退役士兵充分就業。(...
2011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國務院、中央軍委公布了《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標誌著以扶持就業為主,自主就業、安排工作、復學、退休、供養等多種方式相結合、城鄉一體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基本建立,退役士...
第十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舉辦退役士兵安置供需見面會,實行供需見面、雙向選擇、保底安置。有退役士兵安置任務的單位,依據人民政府下達的安置計畫,持介紹信進入會場設點招聘;退役士兵持退役證進場擇業。各級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批准設立的人才、勞動力市場,應當為退役士兵就業安置提供服務,並給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