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退役士兵安置規定》經2014年5月27日雲南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務會議通過,2014年6月9日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1號公布。該《規定》共20條,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1988年10月17日雲南省人民政府雲政發〔1988〕177號發布的《雲南省〈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實施細則》和1999年11月18日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8號公布的《雲南省退役士兵安置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退役士兵安置規定
- 發布時間:2014年6月9日
- 生效時間:2014年8月1日
- 所屬類型: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規定,解讀,相關報導,
基本信息
雲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91號
《雲南省退役士兵安置規定》已經2014年5月27日雲南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長 李紀恆
2014年6月9日
規定
雲南省退役士兵安置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退役士兵安置的相關工作,適用《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和本規定。
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省人民政府對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規定所稱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規定退出現役的解放軍部隊及武裝警察部隊的義務兵和士官。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領導,由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領導機構負責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監督檢查,並由民政部門負責日常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縣級以上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機構編制、國有資產管理、教育、稅務、工商、公安、住房城鄉建設、人民武裝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機構編制、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應當及時提供用人單位相關信息,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安置計畫和安置工作崗位的落實。
縣級以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部門應當逐步建立上下互聯、資源共享的退役士兵安置服務管理信息系統,建立相關信息的共享協調機制,實現退役士兵安置相關數據的有效傳遞、及時更新和動態管理。
第五條 退役士兵安置以扶持就業為主,實行自主就業、安排工作、退休、供養以及繼續完成學業等多種方式相結合的安置制度。
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應當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機構編制、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按照國防義務均衡負擔原則,科學合理擬定退役士兵安置計畫,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下達。
第六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各類社會組織,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義務,在招收錄用人員時,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招收錄用退役士兵。
財政支付工資單位的各類工勤輔助崗位遇有空缺時,應當首先用於接收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和崗位條件的退役士兵。
接收安置單位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應當按照安置計畫及時接收並安排上崗,保證其享受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同等待遇。
第七條 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應當在退役士兵報到後及時為其開具退役士兵落戶介紹信;退役士兵持落戶介紹信等材料到指定的公安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辦理。
退役士兵安置地在城鎮並有固定住所的和退役士兵安置地在農村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戶口不在安置地的,可以隨遷落戶。
從本省農村入伍的退役士兵,願意到城鎮落戶並符合落戶條件的,可以依法辦理落戶手續。
第八條 對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除部隊發給一次性退役金外,再由安置地民政部門發給一次性經濟補助。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一次性經濟補助標準由省民政、財政等部門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
第九條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由安置地民政部門按照下列比例增發一次性經濟補助:
(一)獲得中央軍事委員會、軍隊大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或者榮獲一等功的,增發15%;
(二)榮獲二等功的,增發10%;
(三)榮獲三等功的,增發5%。
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按照其中最高等級獎勵的增發比例,增發一次性經濟補助。
第十條 退役士兵符合法定條件到普通高等學校入學或者復學的,視為自主就業,除部隊發給一次性退役金外,再由安置地民政部門發給一次性經濟補助。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負責退役士兵教育培訓的組織協調工作,按照“政府主導、個人自願、城鄉一體、免費參加”的基本要求統一組織實施。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退役1年內,可以在省直有關部門確定的定點承訓機構免費接受教育培訓,期限最短不少於3個月,最長不超過2年。
第十二條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實行文化考試、實績考核相結合的安置辦法,按照綜合成績排序選擇工作崗位。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下達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確定本級人民政府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
中央駐滇單位和省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含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統有關下屬單位)、其他社會組織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由省人民政府批准下達。
州市、縣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分別由州市、縣級人民政府批准下達。
第十四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人數,不得低於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占職工總數的比例。
國有、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的企業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人數,由民政部門根據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人數、企業職工總數和用人需求等情況確定。
第十五條 承擔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的單位,應當按時完成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下達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在民政部門開出安排工作通知書1個月內安排退役士兵上崗。對服役10年以上的退役士兵,除本人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契約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不得以勞務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承擔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確有困難的單位,可以向民政部門書面申請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有償轉移。
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有償轉移的具體事項按照省民政部門會同省財政等部門制定的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安排工作待遇:
(一)不按照規定期限到民政部門報到且超過30日的;
(二)拒不服從民政部門安排工作的;
(三)不按照規定期限到民政部門辦理安排工作手續的;
(四)辦理安排工作手續後,不按照規定期限到承擔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單位報到的。
第十七條 民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參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辦理退役士兵安置相關手續的;
(二)剋扣、挪用、侵占、貪污退役士兵安置經費的。
第十八條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有拒絕或者無故拖延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下達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等違法行為的,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1988年10月17日雲南省人民政府雲政發〔1988〕177號檔案發布的《雲南省〈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實施細則》和1999年11月18日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8號公布的《雲南省退役士兵安置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本規定施行以後退出現役的士兵,執行本規定,本人自願的,也可以選擇入伍時國家和本省有關退役士兵安置的規定執行。
解讀
《雲南省退役士兵安置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於8月1日起施行,省民政廳安置處副處長陳輝芳介紹,《規定》對國務院2011年出台的《退役士兵安置條例》中未明確的事項,作出了相應的細化規定,充分體現對立功受獎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優待、鼓勵退役士兵入學復學完成學業、推行城鄉退役士兵一體化安置落戶政策等7大亮點。雲南省是全國第一個以省政府規章名義對退役士兵安置作出部分規定的省份,也是全國第五個以省政府規章名義出台退役士兵安置配套政策的省份。
省民政廳還會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制定出台了《雲南省退役士兵安置文化考試規程》、《雲南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規範》等具有較強針對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的配套政策,也將於8月1日起施行。
7大亮點
1.優待立功受獎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除部隊按照國家確定的基本標準和增發標準發給一次性退役金外,地方比照國家對增發部隊一次性退役金的規定,在發放自主就業地方一次性經濟補助基本標準的基礎上,增發15%至5%自主就業一次性經濟補助的增發標準。
2.鼓勵退役士兵入學復學完成學業。符合法定條件到普通學校入學或復學的,視為自主就業,除部隊發給一次性退役金外,再由地方安置地發放一次性經濟補助。
3.對配偶及子女隨遷落戶提供政策保障,並推行城鄉退役士兵一體化安置落戶政策。退役士兵安置地在城鎮並有固定住所的或安置地在農村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戶口不在安置地的,可以隨遷落戶。從本省農村入伍的退伍士兵,願意到城鎮落戶並符合落戶條件的,可以依法辦理落戶手續。
4.得到民政部肯定、廣大退役士兵歡迎以及基層民政部門認可的退役士兵“雙考”安置辦法上升為制度規範。符合條件的退役士兵將實行文化考核、實績考核相結合的安置辦法,按照綜合成績排序選擇工作崗位。
5.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接受安置退役士兵人數,不得低於雲南省政府確定的占職工總數的比例。
6.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負責退役士兵教育培訓,按照“政府主導、個人自願、城鄉一體、免費參加”的基本要求,自主就業退役士兵1年內可接受免費教育培訓,培訓時間不少於3個月,不多於2年。
7.選擇新政策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由安置地民政部門計算發放地方自主就業一次性經濟補助,數額為部隊發放的士兵服現役每滿一年發給4500元的退役金基本標準的80%。退役士兵每服現役滿1年,發給經濟補助3600元。其中,獲得榮譽稱號或立功的士兵,地方還將發放15%至5%的經濟補償。省級財政補助1200元基本標準和立功受獎1/3增發標準,其餘部分由州(市)、縣(市、區)財政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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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雲南省《退役士兵安置規定》以及退役士兵考試考核安置辦法、安置文化考試規程、安置工作規範等配套政策正式施行。這幾部規章從優待、落戶、培訓等方面對退役士兵安置作出補充,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為全方位服務退役士兵提供了制度保障。
近年來,雲南省結合省情和工作實際,不斷健全、充實和完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重點對《退役士兵安置條例》中未作出明確規定但實際工作中確需解決的具體問題作出細化:明確各方職責,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人數比例作出具體的要求;褒獎精武標兵,立功或獲得榮譽稱號的退役士兵就業安置時享受優待,如選擇自主就業則增發5%至15%經濟補助;開展城鄉一體就業培訓,城鄉退役士兵均可在定點承訓機構接受3個月至兩年的免費職業技能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