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退役士兵安置規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發布昆明市退役士兵安置規定.本規定自2018年2月25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退役士兵安置規定
  • 實施時間:2018年2月25日
  • 發布單位:昆明市人民政府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權益,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昆明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昆明市行政區域內退役士兵安置的相關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領導,建立協調機制和考核機制,保障工作經費。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建立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領導機構負責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監督檢查。
第四條 民政部門是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機構編制、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教育、公安、稅務、工商、住房和城鄉建設、人民武裝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五條 退役士兵安置以扶持就業為主,實行自主就業、安排工作、繼續完成學業以及退休、供養等多種方式相結合的安置制度。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級人民政府下達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任務,確定本級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任務。
第六條 退役士兵由所在部隊按照有關規定,移交給安置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安置地市、縣(市、區)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接收退役士兵。
第七條 市、縣(市、區)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檔案管理有關規定辦理退役士兵檔案的接收、保管、查閱和轉遞工作,並建立退役士兵基礎信息資料庫。
自主就業、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檔案,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免費管理;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檔案,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移交給接收單位管理;退休、供養的退役士兵檔案,按照年度移交計畫和有關規定移交相應的服務管理機構管理。
第八條 退役士兵安置地為退役士兵最近一次入伍時的戶口所在地。入伍時為普通高校在校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現役後不復學的,其安置地為入學前的戶口所在地。服現役期間戶口所在地進行過行政區劃調整的,安置地以調整後的行政區域為準。
符合易地安置條件的,可以依法易地安置。
第九條 退役士兵應當自批准退出現役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持退出現役證件、部隊行政介紹信到安置地縣(市、區)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登記,待檔案到達後正式報到,由縣(市、區)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為其開具落戶介紹信。公安機關憑落戶介紹信為退役士兵辦理戶口登記。
第十條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由安置地縣(市、區)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發放一次性經濟補助,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自退出現役之日起1年內,可以在定點承訓機構免費接受教育培訓,培訓期限最短不少於3個月,最長不超過2年。
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組織集中培訓;並對定點承訓機構進行考核評估,合格後撥付教育培訓經費。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為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提供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搭建信息網路平台,採取組織就業創業技能培訓、政策諮詢等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業創業。
第十三條 自主就業創業的退役士兵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就業創業服務、小額擔保貸款、個體經營減免費用和稅收等方面的優惠政策,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宣傳、引導、幫助和支持。
第十四條 市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的工作任務,由市人民政府批准下達。縣(市、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的工作任務,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下達。
第十五條 承擔安置任務的單位應當按照安置地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下達的任務,及時接收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不得以勞務派遣、臨時聘用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市、縣(市、區)財政支付工資單位的各類工勤輔助崗位編制空缺的情況下,每年應當按比例接收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
安置到事業單位的退役士兵,符合聘用到管理崗位或者專業技術崗位相關條件的,可以參照省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競聘上崗的有關規定進行轉崗聘用。
第十六條 國有、國有控股、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的企業在招錄職工時,要按照本企業全系統新招錄職工數量的5%核定退役士兵年度接收計畫,由所屬企業或者單位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中公開招聘,擇優錄用。
第十七條 退役士兵參加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考錄(招聘)考試,其軍隊服現役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
公安機關在招聘警務輔助人員時,應當安排相應的崗位數額,用於招聘自主就業和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
第十八條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自願申請自謀職業的,按照相關規定和標準發放一次性自謀職業補助金。
第十九條 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與入伍前和退出現役後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併計算。
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會同同級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配合軍隊的軍人保險管理部門,做好退役士兵社會保險關係的接續工作。
對自主就業和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憑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出具的介紹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
對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
對因特殊情況,導致社會保險存在遺留問題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退役士兵落實清楚遺留問題前,先行辦理當前的社會保險,待落實清楚情況後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補辦。
第二十條 中央駐昆、省級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完成年度計畫安置任務。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8年2月25日起施行。2000年9月13日市人民政府公布實施,2010年12月7日修正的《昆明市退役士兵安置管理實施細則》(昆政發〔2000〕53號)同時廢止。

解讀

為便於各地各部門及社會公眾更好地理解《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昆明市退役士兵安置規定的通知》(昆政規〔2018〕3號),以下簡稱《規定》的相關內容,認真抓好工作落實,現就《昆明市退役士兵安置規定》出台背景及需要說明的問題等解讀如下:
一、 出台背景和審查過程
2011年10月29日,國家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公布了《退役士兵安置條例》。2014年6月9日,省出台了《雲南省退役士兵安置規定》(以下簡稱《省規定》)。我市於2000年制定、2010年修訂的《昆明市退役士兵安置管理實施細則》,其中大部分內容已經與國家和省現行安置政策不相符合,且不能適應退役士兵安置形勢發展需要,有必要結合實際對原有規定進行全面修訂。按照2017年市政府規章立法計畫,昆明市民政局起草上報了《昆明市退役士兵安置規定(送審稿)》。接到送審稿後,昆明市法制辦按程式先後通過召開論證會、座談會、書面徵求意見、網上公開徵求意見、政府立法基層聯繫點徵求意見等方式廣泛徵求了各方意見和建議。針對收集到的意見和建議,會同昆明市民政局進行了反覆協調、論證和修改後,形成了報送審定的《規定(草案)》,2018年1月12日經第十四屆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二、 需要說明的問題
《規定》總計21條,不設章節。在不重複《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省規定》關於退役士兵的界定,繼續完成學業、退休、供養等安置方式及補償金髮放等內容的前提下,從我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職責,退役士兵接收、檔案管理,自主就業、自謀職業、政府安排工作等六個方面進行了補充和細化。
(一)關於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
《規定》第四條明確規定“民政部門是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機構編制、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教育、公安、稅務、工商、住房和城鄉建設、人民武裝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本條中明確民政部門為我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後,其他條款採用“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而非“民政部門”負責進行管理,主要是考慮到十九大報告明確指出將“組建退役軍人管理保障機構,維護軍人軍屬合法權益”,退役軍人的管理服務模式和主管部門可能發生較大變化。因此,這樣規定一方面對工作職能的界定已經較為清晰明確,可以保障相關工作的順利開展;另一方面可以為今後可能的管理體制的調整留下更大的空間。
(二)關於我市工勤人員編制空缺接收退役士兵的範圍
《省規定》第六條第二款規定“財政支付工資單位的各類工勤輔助崗位遇有空缺時,應當首先用於接收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和崗位條件的退役士兵”,而《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市、縣(市)區財政支付工資單位的各類工勤輔助崗位編制空缺的情況下,每年應當按比例接收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相較於《省規定》,我市放寬了工勤輔助崗位編制空缺安置退役士兵的範圍,不要求符合崗位條件,只要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即可接收。
(三)關於對服現役期間戶口所在地行政區劃調整的補充細化
為有效解決因區劃調整帶來的退役士兵安置地不明確的問題,《規定》在第六條明確了“服現役期間戶口所在地進行過行政區劃調整的,安置地以調整後的行政區域為準”,對行政區劃調整的特殊情況進行了補充和細化,為可能出現的安置地不明確情況提供了操作依據。
(四)關於國有企業按5%比例接收退役士兵的問題
《省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國有、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的企業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人數,由民政部門根據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人數、企業職工總數和用人需求等情況確定”。根據此授權規定,我辦按照《國務院辦公廳 中央軍委辦公廳轉發民政部 總參謀部等部門關於深入貫徹〈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紮實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見的通知》《中共雲南省委 雲南省人民政府 雲南省軍區關於加強新形勢下優撫安置工作的實施意見》的相關要求,在《規定》第十六條明確:“國有、國有控股、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的企業在招錄職工時,要按照本企業全系統新招錄職工數量的5%核定退役士兵年度接收計畫,由所屬企業或者單位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中公開招聘,擇優錄用”。
(五)關於增加鼓勵創業的內容
為拓寬退役士兵安置渠道,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規定》按照國家的政策及安置工作的實際情況,在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對退役士兵就業的服務、優惠政策等的規定中均增加了“創業”的內容,以更好地引導、支持、服務和鼓勵退役士兵創業,全方位、立體化地做好我市退役士兵的安置管理工作。
(六)關於特殊情況辦理社會保險的問題
根據工作實際,為更好地服務退役士兵,解決特殊情況下退役士兵辦理社會保險中存在的問題,《規定》第十九條第五款明確增加了“對因特殊情況,導致社會保險存在遺留問題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在退役士兵落實清楚遺留問題前,先行辦理當前的社會保險,待落實清楚情況後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補辦”的規定,進一步細化了國家有關要求,充分保障退役士兵社會保險關係的有效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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