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制度

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規定的一項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制度
  • 類型:制度
規定,內容,

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十三條規定,國家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制度。

內容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計畫,並對重點區域、重點農產品品種進行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計畫,結合本行政區域農產品生產經營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的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實施方案,並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獲知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信息後,應當立即核實並向同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通報。接到通報的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上報。制定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計畫、實施方案的部門應當及時研究分析,必要時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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