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負責人就《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答記者問

農業部負責人就《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答記者問是在2006年04月29日由農業部發布的解讀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業部負責人就《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答記者問
  • 發布部門:農業部
  • 類別:答問
  • 發布日期:2006年04月29日
  • 效力級別:法律
詳細內容
  農業部負責人就《農產品
質量安全法》答記者問
(2006年4月29日)
2006年4月29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並將2006年11月1日起實施。農業部有關負責人就此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一、請問為什麼要出台《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出台這部法有何重要意義?
在全國上下認真貫徹十六屆五中全會精神,加快推進現代農業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努力打牢“十一五”發展基礎的新形勢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正式出台,這是關係“三農”乃至整個經濟社會長遠發展的一件大事,具有十分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第一,出台《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是堅持科學發展,促進現代農業和新農村建設的現實要求。隨著我國農業農村發展進入新階段,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發展高產、優質、高效、生態、安全的現代農業,必須始終堅持數量與質量並重,紮實抓好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出台,必將提升全社會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法制水平,推動優質安全農產品的生產與消費,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依法監管,為現代農業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供堅實支撐。
第二,出台《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是構建和諧社會,維護最廣大人民民眾根本利益的可靠保障。“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農產品質量安全直接關係人民民眾的日常生活和生命安全,關係社會和諧穩定和民族發展,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近年來,通過組織實施“無公害食品行動計畫”等一系列工作,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有了大幅度提高,但相關法規建設滯後的問題日益凸顯。《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出台,必將進一步規範農產品產銷秩序,更加有效地保證公眾農產品消費安全,保障最廣大人民民眾的根本利益。
第三,出台《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是提升我國農產品競爭力,應對農業對外開放和參與國際競爭的重大舉措。隨著經濟全球化進程加快,特別是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農業對外開放不斷擴大,市場競爭更加激烈。質量安全是農產品市場競爭的關鍵因素,是導致貿易爭端的重要原因,也是一些國家設定農產品貿易技術壁壘的主要藉口。出台《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嚴格按照法律規定,推進農業標準化,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必將有利於全面提升我國農產品競爭力,更好地拓展我國優勢農產品的市場潛力,促進優勢農產品出口。
第四,出台《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是推進依法行政,填補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法律空白的客觀要求。建設法治社會首先要有法可依,長期以來,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缺乏專門的法律依據,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難度,影響了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的有效性和權威性。黨中央、國務院對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和健全相關法律法規高度關注並提出了明確要求,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連續多年呼籲加快農產品質量安全立法進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出台,填補了法律空白,必將促進體制創新、機制創新和管理創新,開創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的新局面。
二、請問《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立法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是什麼?
根據新形勢下農業發展的需要,結合我國農業發展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實際,《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立法過程中始終堅持以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為核心,以保障農產品消費安全和增強農產品競爭力為目標,以解決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無法可依、職責不清、制度缺失為重點,建立權責明晰、運轉協調、管理高效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體系,滿足農產品從農田到市場全程質量安全控制的需要,為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提供法制保障,推動農業和農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在立法工作中注意把握了以下幾項原則:一是填補空白與現有法律銜接相結合。主要填補《食品衛生法》和《產品質量法》留下的空白,具體內容上監管農產品質量和安全,同時注意與現有食品衛生等法律相銜接。二是全程監控與突出源頭治理相結合。在遵循全程監管的基礎上,重點對農產品生產源頭、產地環境、農業投入品和生產過程加強管理,建立市場準入制度。三是從嚴要求與區別對待相結合。農產品生產、加工和銷售涉及不同行為主體,根據實際情況,對廣大農戶重在引導、教育和技術指導,對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生產企業、批發市場等組織化程度較高的主體則重在健全制度,規範行為。四是統一管理與分工負責相結合。在明確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體監管作用的同時,充分尊重我國現行體制,發揮各相關職能部門的作用。五是借鑑國際慣例與尊重國情農情相結合。借鑑國際慣例,設計我國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同時考慮我國的實際情況,增強管理制度的針對性和可行性。六是政府部門監管和行業協會自律相結合。在加強政府監管的同時,充分發揮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產品行業協會和消費者團體的服務、自律和監督作用。
三、請問本法調整後的範圍是什麼?包括哪些主要內容?
本法調整的範圍包括三個方面的內涵。一是關於調整的產品範圍問題,本法所指農產品是指來源於農業的初級產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二是關於調整的行為主體問題,既包括農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也包括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者和相應的檢測技術機構和人員等;三是關於調整的管理環節問題,既包括產地環境、農業投入品的科學合理使用、農產品生產和產後處理的標準化管理,也包括農產品的包裝、標識、標誌和市場準入管理。可以說,《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對涉及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方方面面都進行了相應的規範,調整的對象全面、具體,符合中國的國情和農情。
2006年4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共分八章五十六條。第一章是總則,對農產品的定義,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內涵,法律的實施主體,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風險管理和風險交流,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發布,安全優質農產品生產,公眾質量安全教育等方面作出了規定;第二章是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對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體系的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性質,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發布、實施的程式和要求等進行了規定;第三章是農產品產地,對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的確定,農產品標準化生產基地的建設,農業投入品的合理使用等方面作出了規定;第四章是農產品生產,對農產品生產技術規範的制定,農業投入品的生產許可與監督抽查、農產品質量安全技術培訓與推廣、農產品生產檔案記錄、農產品生產者自檢、農產品行業協會自律等方面進行了規定;第五章是農產品包裝和標識,對農產品分類包裝、包裝標識、包裝材質、轉基因標識、動植物檢疫標識、無公害農產品標誌和優質農產品質量標誌作出了規定;第六章是監督檢查,對農產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條件、監測和監督檢查制度、檢驗機構資質、社會監督、現場檢查、事故報告、責任追溯、進口農產品質量安全要求等進行了明確規定;第七章是法律責任,對各種違法行為的處理、處罰作出了規定;第八章是附則。
四、《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主要確立了哪些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制度?
為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的各項規定落實到位,《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根據國際通行做法和中國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實際,在法中設立了一系列的監管制度,包括各級政府及其農業部門以及其他相關職能部門配合的管理體制、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發布制度、農產品生產記錄製度、農產品包裝與標識制度、農產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和監督檢查制度、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和農產品質量安全責任追究制度等。法中明確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有關工作;法中要求國務院農業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要設立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對可能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潛在危害進行風險分析和評估;法中授權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法中還明確規定了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和國家有關強制性技術規範的農產品不得上市銷售的五種情形。同時,法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的公共財政投入、農產品質量安全科學研究與技術推廣、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強制性措施、農產品的標準化生產、農業投入品的監督抽查和合理使用也進行了規定。
五、《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突出了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的作用和地位,請問其意義何在?
第一,明確風險評估法律地位是國際上農產品質量安全立法的立法趨勢。世界貿易組織(WTO)《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定》(SPS)第二條和第五條,以及《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TBT)第二條均賦予風險評估的貿易爭端仲裁地位。另外,2002年生效的《歐盟新食品法》第六條明確構建歐盟風險分析框架。日本等國近幾年頒布的有關管理法律中都明確強調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必須基於風險評估等。因此,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突出風險評估地位,順應了國際立法要求與發展趨勢。
第二,風險評估是實現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科學化的基礎。風險評估從事實認定來源、評估手段及結論鑑定方法等都基於科學性原則,而風險管理源自風險評估結論,從而實現管理從感性決策到理性決策的轉變,最終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第三,風險評估是各國打破和建立農產品技術性貿易措施的重要技術基礎。一方面,農產品貿易過程中必然涉及進出口標準及檢驗檢疫措施,風險評估的技術合理性及科學性使其成為打破或設立技術性貿易措施的重要手段。近年來,已開發國家在農產品貿易摩擦中多直接或間接套用風險評估解決貿易爭端,從中可以看出風險評估的重要性。另一方面,風險評估技術在全球研究運用的差距性,使該項技術領先國家在構建農產品貿易技術性壁壘或變相成為貿易保護手段方面占有優勢。因此,我國開展風險評估工作刻不容緩。
六、《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明確國家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制度,請問對此有何具體規定?
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制度是為了全面、及時、準確地掌握和了解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風險較大的危害進行例行監測,既為政府管理提供決策依據,又為有關團體和公眾及時了解相關信息,最大限度地減少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因素對人民身體的危害。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制度的具體規定主要包括:監測計畫的制定依據、監測的區域、監測的品種和數量、監測的時間、產品抽樣的地點和方法、監測的項目和執行標準、判定的依據和原則、承擔的單位和組織方式、呈送監測結果和分析報告的格式、結果公告的時間和方式等。
七、本法規定開展監督抽查檢測由符合相應條件的檢測機構執行,並應充分利用現有符合條件的檢測機構,請問對檢測機構有何具體要求?此規定有何現實意義?
《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規定,監督抽查檢測應當委託相關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考核合格,同時應當依法經計量認證合格。規定應當充分利用現有的符合條件的檢測機構,主要是避免重複建設和資源浪費。
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機構,開展農產品生產環節和市場流通等環節質量安全監測工作,是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的重要手段,也是世界各國尤其是已開發國家的普遍做法。在《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作這樣的規定,對於政府依法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保證人民民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近年來國家十分重視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機構的建設,已經具備了較好的工作基礎。目前,通過農業部授權認可和國家計量認證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中心已達238家,全國省、市、縣農業部門已經建立檢測機構1100多家,檢測內容基本涵蓋了主要農產品、農業投入品和農業環境等相關領域,擁有各類檢測技術人員近2萬名。今後,農業部門將通過最佳化配置、完善手段、強化培訓、健全制度等工作,不斷加強檢測隊伍的能力建設。
八、《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對批發市場的農產品質量安全責任有何要求?基於何種考慮?
本法明確規定了禁止銷售的農產品範圍,同時規定農產品批發市場應當設立或者委託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對進場銷售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抽查檢測;發現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應當要求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並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應當建立進貨檢查驗收制度。法中還規定了批發市場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和法律責任。
農產品批發市場主要是由國家投資的公益性事業,做這樣的規定既參照了國際通行慣例,又充分考慮我國產品市場流通的現狀。一方面,農產品批發市場作為提供農產品交易場所的獨立法人單位,應當承擔進入市場的農產品的質量安全責任,並有義務保證市場上農產品的質量安全;另一方面,目前我國大中城市的農產品主要通過批發市場流通,農產品批發市場是聯繫農產品生產、運輸、消費等鏈條的關鍵環節,批發市場承擔起相關的把關責任,就意味著向前可以追溯生產者的責任,向後可以保護消費者的消費安全。
九、本法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了哪些職責和義務?
農產品種類繁多,生產周期長,從生產到供應環節多,影響質量安全的因素多,農產品質量安全控制難度較大,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是一項長期艱巨的任務。從世界範圍來看,政府作為公共安全的管理者,有義務履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責任。從我國來看,全面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制度和長效機制,離不開政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規劃。為此,《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強化了地方人民政府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職責和義務進行了專門規定:
第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安排農產品質量安全經費,用於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
第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並採取措施,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服務體系,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第三,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知識的宣傳,提高公眾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意識,引導農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加強質量安全管理,保障農產品消費安全。
第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產品基地建設,建設農產品標準生產示範區和無規定動植物疫病區,改善農產品生產條件,加強對農產品生產的指導。
十、《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出台後,農業部門將採取哪些措施確保法律的實施?
《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是我國農業和農村經濟管理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它確立了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的主體地位。《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發布與實施,對於推進農業標準化,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轉變農業生產方式,發展現代農業,實現農業的可持續發展,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對於農業部門強化依法治農,實施“轉變、拓展、提升”三大戰略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綠色行動等九大行動,更好地履行農業和農村經濟管理職能具有重大而深遠的影響。農業部門必須採取有力措施,來推動和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順利貫徹實施。
第一,廣泛宣傳,做到家喻戶曉。宣傳培訓是實施法律的首要前提。《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是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的綜合性法律,涉及各個方面。我們要通過大眾傳媒,採取多種方式,廣泛而又深入宣傳《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重要意義、主要內容、具體規定和法律責任,營造良好社會氛圍,做到人人皆知,從而增強各級領導幹部的法制觀念,提高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讓廣大農業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切實履行義務,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二,抓緊配套法規建設,做好制度實施準備。《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有效實施,需要一系列相關配套制度的支撐。近期農業部將根據法律授權,抓緊制定農業標準化、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資格認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農產品禁止生產區、農產品包裝與標識等配套制度。各地農業部門也應根據本地實際,推進相關配套制度的建設。
第三,健全體系,強化隊伍和能力建設。各級農業部門要結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出台,加大資金投入,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保障體系建設。一要以保障消費安全和提高農產品競爭力為重點,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體系建設,推行標準化生產;二要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體系建設,人員隊伍及制度建設,完善監督抽查檢測制度,加大信息發布;三要以標誌管理為重點,加強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認證機構和隊伍建設,加強產品有效性的監督;四要整合力量,加強執法隊伍建設,認真履行各項法定職責;五要加強技術推廣和人才隊伍建設,造就一批高質量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和專業人才隊伍。
第四,嚴格執法,加強監督。《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對各級政府和農業等相關部門,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中的責任和義務作出了明確規定。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在政府的領導下,與有關部門一道,切實履行法律規定,自覺接受人民民眾和社會的監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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