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民負擔審計
- 外文名:Peasants' burden audit
農民負擔審計是審計部門依據農民負擔的法律、法規,按照一定的程式,運用專門的方法,對農民負擔的稅賦、契約內、外負擔的真實性、合法合規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作出評價,提出審計報告,從而達到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減輕農民負擔的監督...
農民負擔專項審計 農民負擔專項審計是指對農村義務教育、農民外出務工、婚姻登記、計畫生育等方面的亂收費,增加農民負擔的情況進行審計。
2021年4月28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對《遼寧省農村集體經濟審計辦法》作出修改。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把農民負擔和農村集體經濟監督工作納入制度化、法制化管理,保障農村集體經濟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農民...
近年中央和地方高度重視農業稅費減免,以求減輕農民負擔,增加農民收入。幾次稅費減免讓農民得到了實惠,但各地執行進度和力度還有所不同,審計應對涉農稅費減免情況進行專項調查,了解農民實際受惠情況,為政府政策的制定提供參考依據。(六)審查村級財務公開和財務規章遵守情況 村級財務公開化早在幾年前就已經提到一定...
(3)鄉鎮政府機關的資產審計。該資產指的是鄉鎮政府機關核算的貨幣資金、有價證券、固定資產、應收賬款及預付賬款等債券。通過對資產變化情況的審計,審計有無流失、損失、浪費等問題。此外,對配發的辦公用品的登記、管理、使用情況也要進行審計。(4)農民負擔審計。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的規定,審計農民負擔是否...
鄉人民政府主管本鄉農民負擔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以下工作:(一)監督檢查有關農民負擔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二)對村提留、鄉統籌費及勞務的提取、使用情況進行統計匯總、專項審計、監督管理;(三)審核、會簽涉及農民負擔的檔案;(四)...
第十三條 審計機構應當對合作社及其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的下列事項進行年度審計:(一)經營成果;(二)農民負擔;(三)年度審計計畫列入的其他事項。第十四條 合作社審計機構對本合作社及其所屬企業事業單位和合作社占控股地位的農村股份合作企業進行審計。鄉鎮合作經濟聯合社審計機構可以對村經濟合作社及其所屬企業事業單位進行...
自治區各級審計、監察及有關部門按各自的職責監督、檢查、處理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第六條自治區各級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是:(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農民負擔的法律、法規,監督檢查其執行情況;(二)會同有關部門審核有關農民負擔的檔案,按法定程式辦理報批手續;(三)編制、公布面向農民收費的法定項目及...
第四條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有:(一)宣傳、貫徹農民負擔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二)參與起草、制定、審核涉及農民負擔的規範性檔案;(三)監督檢查有關農民負擔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執行情況;(四)對村提留、鄉統籌費和義務工、勞動積累工的提取和使用情況進行內部審計監督;(五)參與處理...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民負擔,是指由農民和農村合作經濟組織(以下統稱農民)承擔的集體提留款、公共事業統籌費(以下簡稱提留款、統籌費)和各種收費、罰款、攤派。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民負擔的管理。第四條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轄區農民負擔的管理部門。各級財政、物價、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應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包括行署)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鄉、村合作經濟組織內部負擔的監督檢查工作。各級人民政府財政、物價、監察、審計等部門應當配合農業綜合部門和農業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搞好農民負擔的監督檢查工作。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管理部門監督檢查職權:(一)監督農民負擔法律、...
3.2.1 農民負擔的審計 3.2.3 農業承包契約的審計 3.3 農村幹部離職審計 3.3.1 農村幹部離職審計的概念和特點 3.3.2 農村幹部離職審計的原則和內容 3.3.3 農村幹部離職審計的程式和方法 4.1 經濟效益審計的概述 4.1.1 經濟效益審計的涵義 4.1.2 經濟效益審計的特點 4.2 經濟效益審計的原則和標準...
第三條 農民負擔,應堅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取之有度、用之合理的原則,實行總量控制、定項限額、定向使用、財務公開、審計監督的管理辦法。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農民負擔管理工作的領導,實行政府主要領導負責制,定期開展農民負擔執法檢查,並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農民負擔情況。第五條 ...
第二條 農民除依法繳納稅、費和承擔應盡的義務外,任何部門不得增加農民的負擔。第三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包括行署)農業委員會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第四條 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部門負責對村合作經濟組織的村提留(包括公積金、公益金、管理費)、鄉(鎮)統籌費的提取和使用進行系統內的財務監督和審計。第五條...
數字為依據。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對村提留、鄉(鎮)統籌費的提取、使用、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第十條 縣(市)、區須在每年五月底前將上年度農民負擔的決算情況、本年度預算方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備案。第十一條 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受理下列案件:(一)農民負擔...
行署、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縣(市、區)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授權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立的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機構負責。鄉人民政府主管本鄉的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鄉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部門辦理。各級監察、計畫、財政、法制、物價、審計等有關部門應當...
第十四條 村提留、鄉統籌費和勞務的提取、管理和使用情況應按夏秋兩季向民眾公布,接受民眾監督。縣(市、區)、鄉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每年在作出決算方案前應對農民負擔情況進行專項審計。鄉人民政府每年年初應將上一年農民負擔執行情況和本年度農民負擔預算方案提交鄉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第十五條 嚴格執行國務院及其...
第三章 審計職權和審計範圍 第十三條 農村審計機構在審計過程中行使下列職權:(一)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帳簿、報表、預算、決算等會計資料及資金和財產,查閱有關檔案、檔案資料;(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調查並取得證明材料;(三)制止侵犯集體和農民利益、加重農民負擔的行為,制止無效的,有權向有關...
(二)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單位制定的涉及農民負擔的規範性檔案進行審核;(三)建立和完善農民負擔監測網點,組織開展農民負擔監測;(四)負責組織開展對村級財務、公益性排澇費、征地補償費用、一事一議籌資籌勞事項所籌資金使用情況的專項審計;(五)受理有關農民負擔問題的舉報和投訴,負責或者會同有關部門...
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鄉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鄉農村經濟經營管理機構負責。各級財政、物價、審計、監察、計畫、金融等有關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分工,配合做好農民負擔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村提留、鄉統籌費及勞務的項目、標準和使用範圍 第七...
第二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和本轄區的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以下簡稱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鄉(鎮)的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由鄉(鎮)經營管理站負責。各級監察、財政、物價、審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本條例的貫徹實施 ...
鄉人民政府主管本鄉的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鄉農村經濟經營管理機構負責。各級人民政府的財政、物價、計畫、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要協助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做好農民負擔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村提留、鄉統籌費、勞務的標準和使用範圍 第八條 村提留、鄉統籌費是指農民依法直接向集體經濟組織繳納的公共...
第二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流動資產的審計 第三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業資產的審計 第七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債和所有者權益審計 第一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債審計的目標 第二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債的審計 第三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往來的審計 第四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者權益審計 第八章農民負擔專項審計 第一節農民負擔...
(二)阻止或者妨礙對集體提留和統籌費審計監督的;(三)挪用、平調和貪污集體提留或統籌費的;(四)農民負擔管理工作中嚴重失職的。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履行法定義務確有困難的,鄉(鎮)人民政府應視其情況,給予減免;無故不履行的,應進行批評教育,限期履行。逾期拒不履行的,每日加收相當...
(四)制止違法要求農民無償提供財力、物力和勞務的行為;(五)受理涉及農民負擔問題的檢舉和控告,協助有關部門處理加重農民負擔的案件;(六)培訓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人員。鄉人民政府主管本鄉的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鄉農村經濟經營管理部門負責。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計畫、財政、物價、監察、審計等有...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對減輕農民負擔政策落實情況、強農惠農富農政策落實情況、涉農收費和價格政策執行情況、一事一議和財政獎補開展情況等開展年度檢查,總結推廣經驗,查處違規違紀行為,對發現的問題要跟蹤督辦。省上將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抽查,並在適當範圍內通報檢查結果和查處情況。加大對涉及農民籌資籌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