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於加強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

2014年10月31日,農業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以農質發〔2014〕14號印發《關於加強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該《意見》分嚴格落實食用農產品監管職責、加快構建食用農產品全程監管制度、穩步推行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和市場準入管理、加快建立食用農產品質量追溯體系、深入推進突出問題專項整治、加強監管能力建設和監管執法合作、強化檢驗檢測資源共享、加強輿情監測和應急處置、建立高效的合作會商機制9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業部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於加強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
  • 時間:2014年10月31日
  • 意見:深入推進突出問題專項整治
  • 頒發機構 :農質發〔2014〕14號
發布信息,意見全文,

發布信息

2014年10月31日,農業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印發《關於加強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

意見全文

農業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加強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
農質發〔2014〕14號
為深入貫徹中央農村工作會議精神,認真落實《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國務院關於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18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3〕106號)要求,現就加強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銜接,強化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全程監管,提出以下意見。
一、嚴格落實食用農產品監管職責。食用農產品是指來源於農業活動的初級產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農業活動”既包括傳統的種植、養殖、採摘、捕撈等農業活動,也包括設施農業、生物工程等現代農業活動。“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是指在農業活動中直接獲得的以及經過分揀、去皮、剝殼、粉碎、清洗、切割、冷凍、打蠟、分級、包裝等加工,但未改變其基本自然性狀和化學性質的產品。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制調整後,《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規定的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後的質量安全監管職責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法履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不再履行食用農產品進入市場後的相應質量安全監管職責。現行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分段監管,不包括農業生產技術、動植物疫病防控和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農業部門根據監管工作需要,可進入批發、零售市場開展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和風險監測工作。
農業、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嚴格執行《食品安全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各級政府及編制委員會確定的部門監管職責分工,認真履行法定的監管職責。農業部門要切實履行好食用農產品從種植養殖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監管職責;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切實履行好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後的監管職責,不斷提升對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保障水平。省級農業、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聯合推動市縣兩級政府抓緊落實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屬地管理責任,將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納入縣、鄉政府績效考核範圍,建立相應的考核規範和評價機制。每年要組織開展一次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聯合督查,切實推動監管責任落實。
二、加快構建食用農產品全程監管制度。各地農業、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在地方政府統一領導下,共同研究解決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中職能交叉和監管空白問題,進一步釐清監管職責,細化任務分工,消除監管空白,形成監管合力。對於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尚未完全明確的監管職責和監管事項,要在統籌協調的基礎上,提請地方政府因地制宜明確監管部門,出台相應的監管措施,避免出現監管漏洞和盲區。農業部門要依法抓緊完善並落實農業投入品監管、產地環境管理、種植養殖過程控制、包裝標識、食用動物及其產品檢驗檢疫等制度規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研究制定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後的管理制度,落實好監管職責。
三、穩步推行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和市場準入管理。農業部門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共同建立以食用農產品質量合格為核心內容的產地準出管理與市場準入管理銜接機制。農業部門要抓緊建立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制度,因地制宜地按照產品類別和生產經營主體類型,將有效期內“三品一標”質量標誌、動植物病蟲害檢疫合格證明及規模化生產經營主體(逐步實現覆蓋全部生產經營主體)出具的食用農產品產地質量檢測報告等質量合格證明作為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的基礎條件;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著手建立與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制度相對接的市場準入制度,將查驗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作為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基礎條件的質量合格證明作為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的基本條件。農業部門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依託基層執法監管和技術服務機構,加強督導巡查和監督管理,確保產地準出和市場準入過程中的質量合格證明真實、有效。
四、加快建立食用農產品質量追溯體系。農業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快建立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可率先在“菜籃子”產品主產區推動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開展質量追溯試點,優先將生豬和“三品一標”食用農產品納入追溯試點範圍,推動食用農產品從生產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環節可追溯。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在有序推進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建設的同時,積極配合農業部門推進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的建設,並通過監督食用農產品經營者建立並嚴格落實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製度,做好與農業部門建設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的有機銜接,逐步實現食用農產品生產、收購、銷售、消費全鏈條可追溯。
五、深入推進突出問題專項整治。農業、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針對食用農產品在生產、收購、銷售和消費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有計畫、有步驟、有重點地聯合開展專項治理整頓。始終保持高壓態勢,嚴厲懲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在專項整治和執法監管過程中需要聯合行動的,要統籌協調、統一調度和統一行動;在各環節查處的違法違規案件,該移交的要依法按程式及時移交;需要相互配合的,要及時跟進。
六、加強監管能力建設和監管執法合作。農業、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不斷推進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機構和食品安全監管機構的建設與人員配備,並抓緊與編制、發改、財政等部門銜接溝通,加快建立健全基層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和食品安全監管隊伍,將基層監管能力建設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和基本建設計畫,採取多項措施,著力提高基層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和食品安全監管能力。農業、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建立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信息共享制度,定期和不定期互換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中的相關信息。建立風險評估結果共享制度,加強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交流合作。建立違法案件信息相互通報制度,密切行政執法的協調與協作。加強應急管理方面的合作,開展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合作和經驗交流。共同建立、完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統計制度,強化統計數據共享。可根據需要就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和食品安全領域重大問題開展聯合調研,為解決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和食品安全領域突出問題提供政策建議。
七、強化檢驗檢測資源共享。各地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十二五”規劃的通知》(國辦發〔2012〕36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編辦、質檢總局關於整合檢驗檢測認證機構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4〕8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2014年食品安全重點工作安排的通知》(國辦發〔2014〕20號)要求,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共同做好縣級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資源整合和食品安全檢驗檢測資源整合工作,逐步解決基層檢驗檢測資源分散、低水平重複建設、活力不強等問題。當前,根據農業、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新的職能分工和監管工作需要,由農業部門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共同對已經建立的批發、零售市場(含超市、專營店等食用農產品銷售單位)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資源(包括機構、人員、設備設施等)實施指導管理。建在市場外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資源,以農業部門為主進行監督管理和技術指導;建在市場內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資源,以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為主進行監督管理和技術指導。農業部門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根據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和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需要,可共享農業系統和食品藥品監管系統建立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和食品安全檢驗機構。
八、加強輿情監測和應急處置。農業、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強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重大輿情跟蹤監測,建立重大輿情會商分析和信息通報機制,及時聯合研究處置突發事件和相關輿情熱點問題。兩部門要根據科普宣傳工作的需要,加強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和食品安全科技知識培訓和法制宣傳。重大節日和節慶期間,要適時聯合開展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宣傳活動,全面普及食品科學知識,指導公眾放心消費。
九、建立高效的合作會商機制。農業部、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建立部際合作會商機制,成立分別由兩部門主管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部級領導任組長的領導小組,積極推動和明確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協調與合作事宜。各地要參照農業部和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的做法,儘快建立兩部門合作機制,明確對口的協調聯絡處(局、辦),加強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協作配合。
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涉及的品種多、鏈條長,兩部門要在依法依規認真履職的基礎上,密切協作、加強配合,構建“從農田到餐桌”全程監管的制度和機制。各地在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和有關意見、建議,請及時與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局和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食品安全監管二司聯繫。
農業部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201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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