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過程
制定背景
隨著農村環境連片整治、水污染防治以及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深入推進,青海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數量將迅速增加,需要進一步完善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監管體系以提升設施治理效果。截止2019年,由於國家層面未出台統一的農村生活污水排放標準,青海省也尚無農村生污水治理方面的相關排放標準,致使在農村生活污水治理過程中的技術模式、工藝選擇和建設標準等難以統一規範,以及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排放標準無法確定、缺乏依據等諸多問題。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響了青海省農村環境拉網式全覆蓋連片整治的深入推進和對農村人居環境整治關於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導。鑒於此,制定了地方標準《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準》(DB63/T 1777-2020)。
編制進程
2018年9月,生態環境部聯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下達了《關於加快制定地方農村農村生活污水排放標準的通知》(環辦水體函〔2018〕1083號),要求各省(市、區)抓緊制定地方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準,原則上於2019年 6月底前完成。根據“環辦水體函〔2018〕1083號”檔案,為積極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中發〔2018〕1號)、《鄉村振興戰略規劃(2018-2022年)》、《農村人居環境整治三年行動方案》(中辦發〔2018〕5號)和《農業農村污染治理攻堅戰行動計畫》,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建設美麗宜居鄉村,打好農業農村污染治理攻堅戰,穩步推進青海省農村生活污水治理,青海省生態環境廳於2018年10月提出了制訂青海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控制規範或標準”地方標準的任務計畫。
2019年3月,由青海省環境科學研究設計院申請青海省地方標準的立項,根據青海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下達的《關於印發2019年青海省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計畫的通知》(青市監函〔2019〕148號),批准《農村生活污水排放技術規範》地方標準的制定,項目計畫編號為2019-ZD-41。
2019年4月,生態環境部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印發<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規範編制工作指南(試行)>的通知》(環辦土壤函〔2019〕403號),要求各地結合工作指南要求,抓緊制修訂本地區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準。
2018年11月-2019年2月,該標準起草小組在對青海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及產排污等情況進行了初步調研的基礎上,初步提出了該標準制定的原則與標準起草的基本思路,並報
青海省生態環境廳進行了討論。
2019年4月,根據生態環境部印發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規範排放控制規範編制工作指南》(環辦土壤函〔2019〕403號),結合青海省實際,經進一步討論和最佳化,確定了標準起草制定的原則和基本思路,並制定了標準研究起草的工作方案,明確項目實施的主要任務、主要技術內容和目標,研究分析項目實施過程中需要把握和解決的關鍵問題。
在該標準的工作方案制定和整個研究起草過程中,蒐集和整理了包括關於鄉村振興、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水污染防治、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與排放等方面的相關政策、規劃和指導意見20餘份,青海省不同區域的農村人口分布和聚集情況、民族特點和生活習性、農村生活污水產生和排放特點、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受納環境功能區和敏感性等的分析,同時也先後共收集整理了其他省份發布或正在制定的關於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的相關地方標準、技術規範(發布稿、徵求意見稿等)近50份。並在此基礎上,對所收集的資料進行了系統的梳理、整理、解讀和分析比對等前期預研工作,為該標準的起草編制奠定了翔實的基礎資料。
2018年11-12月,標準起草小組針對青海省不同區域,組織開展了“青海省農村生活污水污染物產排污係數測算”的調查監測研究工作,重點對西寧、海東、海北、海南、海西和三江源區等不同區域的典型農村進行了現場農村實地走訪、踏勘調查、生活污水組成和產生情況的連續記錄、生活污水或其處理排放尾水的現場採樣監測等方式的調研監測工作。
2019年8-12月,進一步對青海省農村生活污水產生和排放的重點區——湟水流域,開展了“青海省湟水流域農村生活源水污染物產排污係數測驗”的細化調查監測研究。在此基礎上,通過對其水污染物產排污係數的測算,分析了青海省農村生活污水產生、處理和排放的相關特徵和實際條件,為該標準的研究、起草和相關排放控制要求的確定提供較充分的基礎依據。
該標準是在前述標準起草制定原則和基本思路確定的前提下,根據相關資料的收集整理、分析和對青海省農村現場調研監測研究和分析等情況,緊扣《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規範排放控制規範編制工作指南》(環辦土壤函〔2019〕403號)的基本要求,並充分考慮青海省自然條件、技術經濟水平、污染控制水平、經濟承受能力和發展趨勢等因素,經過多次小組討論、與歸口部門的研討、專家諮詢和論證等,提出了該標準的適用範圍、一般要求、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分級、控制指標與限值、排放控制要求以及檢測和實施監督的相關要求,經多輪修改擬稿完成了徵求意見稿及其編制說明。
該標準在擬稿完成徵求意見稿及其編制說明後,提交青海省生態環境廳相關部門徵求意見,並在進一步修改的基礎上,於2019年7月,由青海省生態環境廳報送生態環境部徵求意見〔《青海省生態環境廳關於徵求<青海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準(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函》(青生函〔2019〕392號)〕。
2019年8 月,生態環境部對該標準徵求意見稿進行審核後予以復函,並提出了修改意見和建議〔《生態環境部關於<青海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準(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復函》(環辦土壤函〔2019〕699號)〕。標準起草小組根據“環辦土壤函〔2019〕699號”復函意見和建議,對該標準徵求意見稿逐條進行了認真修改,提交青海省生態環境廳進行第二輪徵求意見與覆核。
標準的整理送審
該標準起草小組在青海省生態環境廳第二輪徵求意見與覆核的基礎上,根據生態環境廳及廳屬各部門反饋意見,進行了進一步的校核和修改完善後,整理完成了本次的討論送審稿,並在徵得生態環境廳同意後,報送
青海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送審稿審查。
2020年5月26日,地方標準《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準》(DB63/T 1777-2020)由青海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
2020年7月1日,地方標準《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準》(DB63/T 1777-2020)實施。
制定依據
起草工作
主要起草人:祁彪、高冬香、丁玲玲、楊曉雲、宋曉珂、郭一楷、馮宏昭、薛浩天、王建榮。
標準目次
前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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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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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規範性引用檔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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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術語和定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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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一般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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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標與分級限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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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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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污水回用與污泥處置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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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水污染物監測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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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實施與監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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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內容範圍
地方標準《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準》(DB63/T 1777-2020)準規定了農村生活污水及其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的相關術語和定義、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的一般要求、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標與標準分級限值、水污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水回用控制與污泥處置要求、水污染物監測要求、實施和監督等。該標準適用於青海省不同環境功能區設計規模處理量小於350m3/d的農村或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相關新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驗收及其投產後的排放管理以及適用於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設計處理規模大於等於350m3/d的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其水污染物排放應執行GB 18918的規定。該標準不適用於混有工業廢水和規模化畜禽養殖廢水的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的污染物排放管理。
引用檔案
GB 3838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GB 4284 農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標準 GB 5084 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GB/T 6920 水質—pH 值的測定—玻璃電極法 GB 7494 水質—陰離子表面活性劑的測定—亞甲藍分光光度法 GB 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 11607 漁業水質標準 GB/T 11893 水質—總磷的測定—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質—懸浮物的測定—重量法 GB 18918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 GB/T 18920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雜用水水質 GB/T 18921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觀環境用水水質 GB 2092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農田灌溉用水水質 GB/T 25499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綠地灌溉水質 GB/T 31962 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範 HJ/T 399 水質—化學需氧量的測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535 水質—氨氮的測定—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質—氨氮的測定—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質—氨氮的測定—蒸餾—中和滴定法 HJ 636 水質—總氮的測定—鹼性過硫酸鉀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質—石油類和動植物油類的測定—紅外分光光度法 HJ 828 水質—化學需氧量的測定—重鉻酸鹽法 |
參考資料:
實施建議
為了推行該標準的實施,切實加強青海省高原高寒地區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水污染物排放的有效管理,真正做到消減污染物排放,改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現狀,使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和農村水污染防治績效得以提升,保護農村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提出建議如下:
建議需要各級地方政府實施一系列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及污染物排放管理的相關政策和設施運行管理的政策,強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和工程建設監管力度。需要政府採用鼓勵措施和加強宣傳培訓,調動各級管理部門和建設單位積極性,儘快推進、推廣適宜性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先進技術的套用。
建議各級生態環境部門、住建部門、農業農村部門等各相關監督管理部門以及相關工程諮詢單位和設計單位,在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排污許可證管理、日常環境監督管理、可行性研究、工程設計與建設等各項工作中積極採用該標準,以加強對環境保護設施及環境污染治理的監管。
進一步完善適宜於在青海省適用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技術評估方法,規範和指導污水處理規劃、設計、建設,建立完善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技術評價制度,開展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技術的篩選、評價與評估。
加強處理設施的資金保障。開展建設運行方面長效管理機制的研究,完善資金保障體系,建立以政府補助為主導的多元化運行管理經費分擔機制。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屬於公益性事業,建議青海省各市、縣(區)級財政部門要把設施運管經費納入年度預算,鼓勵各鄉鎮、村根據自身經濟情況合理籌措資金,並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吸引社會資金,倡導社會參與,鼓勵和引導通過多種方式支持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
鼓勵市場化的專業運行維護機制。培養專業運維技術人員,建議在經濟條件允許的前提下,污水處理設施規模較大的地區全面推行市場化的專業運維機制。對設施(污染)進行專業運營(治理)的模式,不僅可解決設施運維人員不專業化的問題,同時也能激發市場活力,提高運維的效益。污水處理設施規模較小且分散的地區以村鎮為單位,將一定區域內的處理設施打包分片,實現市場化的專業運維。
意義價值
地方標準《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準》(DB63/T 1777-2020)的實施,填補了青海省農村污水治理領域的技術標準空白、推進完善青海省人居環境治理方面地方技術標準規範的重要意義,其既可實現了在全省範圍內統一協調符合青海省實際的農村居住環境、農村環境保護與管理的技術要求,又可切實發揮標準化在推動青海省加強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和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的基礎作用,有利於切實發揮標準化和規範化在推進青海省農村經濟與生態環境平衡發展、建設美麗宜居村莊、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實現轉型升級發展的基礎作用,也為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如期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奠定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