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四川省地方標準)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四川省地方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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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51/ 2626-2019)是2020年1月1日實施的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四川省地方標準,歸口於四川省生態環境廳。

地方標準《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51/ 2626-2019)規定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的一般要求、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水污染物監測要求以及實施與監督。該標準適用於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 標準號:DB51/ 2626-2019
  • 發布日期:2019-12-17
  • 實施日期:2020-01-01
  • 批准發布部門:四川省生態環境廳和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 歸口單位:四川省生態環境廳
  • 狀態:現行
  • 性質:強制性地方標準
  • 中國標準分類號:Z 77
  • 國際標準分類號:13.060.30
  • 行業分類: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
  • 標準類別:環保標準
制定過程,制定背景,編制進程,制定依據,起草工作,標準目次,內容範圍,引用檔案,實施建議,意義價值,

制定過程

制定背景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加強農村水環境治理,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結合四川省實際情況,制定該標準。

編制進程

  • 標準計畫
2018年10月底,四川省生態環境廳組織申報2019年度四川省環境保護科技計畫項目,四川省生態環境科學研究院牽頭、四川省環境科學學會和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共同參與組成標準編制組,收集相關數據資料,提交該標準的研究申報書。2019年3月,該標準列入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2019年度地方標準制修訂立項計畫。地方標準《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51/ 2626-2019)由四川省生態環境廳提出並歸口。
  • 起草階段
2018年12月,標準制定研究項目通過四川省生態環境廳的立項評審,同時向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交了立項申報書,標準制定研究工作正式開始。隨即編制組共同商討具體工作方案,明確細化分工職責、計畫安排、研究內容等,編制標準研究工作大綱。
2019年1月,編制組查閱收集文獻資料,分析理清研究思路後邀請四川省農村生活污水領域相關專家召開前期專家諮詢會,重點研討標準制定中的核心問題。
2019年1月—3月,編制組按四川省五大經濟區的劃分,在各區域內選取典型代表城市,前往成都市、遂寧市、雅安市、自貢市、瀘州市、廣安市、南充市、涼山州、甘孜州和阿壩州等市州進行調研實地考察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情況。
2019年3月—4月,編制組結合調研評估階段實際情況,根據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制訂規範,在與相關法律法規互相協調的基礎上,因地制宜地確定標準的適用範圍、分類分區設定、控制指標與排放限值、監測要求和監督實施等內容,起草本標準文本和編制說明。
2019年4月,前往湖北省、河南省進行農村生活污水調研,現場觀摩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工藝技術選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管理運維治理情況等,學習交流成功的經驗和方法,借鑑可複製、可推廣的工藝技術、設施設備和投資運行管理模式。
2019年4月下句,編制組完成標準初稿後,邀請相關專家和環保企業代表召開了專家諮詢與研討會,就標準初稿的主要內容展開研究和討論,提出了科學合理的建議與意見。
2019年5月13日,由四川省生態環境廳副廳長、黨組成員彭勇主持召開了標準工作會,各廳內相關處室負責人對標準初稿進行充分討論,就下一步修改完善工作提出科學合理的意見。
2019年5月下旬,修改完善形成徵求意見稿後,向各相關廳局和市州廣泛徵集意見。
2019年6月,編制組梳理徵求意見情況,據實依規確定採納與否後,與提出意見單位溝通,再次對修改稿進行意見徵求。
  • 發布實施
2019年12月9日,地方標準《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51/ 2626-2019)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
2019年12月17日,地方標準《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51/ 2626-2019)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四川省生態環境廳和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
2020年1月1日,地方標準《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51/ 2626-2019)實施。

制定依據

地方標準《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51/ 2626-2019)依據中國國家標準《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GB/T 1.1-2009)規則起草。

起草工作

起草單位:四川省生態環境科學研究院、四川省環境科學學會、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四川省農村環境保護工程技術中心。
主要起草人:陳亞平、劉政、董坤、曾菡瀟、劉思宇、高東東、胡穎銘、李菊、夏訓峰、朱建超、高生旺。

標準目次

前言
1 範圍
1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1
3 術語和定義
1
4 一般要求
2
5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
6 水污染物監測要求
3
7 實施與監督
4
附錄A(資料性附錄)岷江、沱江流域重點控制區域劃分
5
參考資料:

內容範圍

地方標準《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51/ 2626-2019)規定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的一般要求、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水污染物監測要求以及實施與監督。該標準適用於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引用檔案

GB 3838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GB 5084 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GB/T 6920 水質—pH值的測定—玻璃電極法
GB 11607 漁業水質標準
GB/T 11893 水質—總磷的測定—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GB 11901 水質—懸浮物的測定—重量法
GB 18918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
GB/T 18921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觀環境用水水質
GB/T 31962 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
HJ/T 399 水質—化學需氧量的測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535 水質—氨氮的測定—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質—氨氮的測定—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636 水質—總氮的測定—鹼性過硫酸鉀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質—石油類和動植物油類的測定—紅外分光光度法
HJ 828 水質—化學需氧量的測定—重鉻酸鹽法
《排污口規範化整治技術要求(試行)》(環監〔1996〕470號)
參考資料:

實施建議

該標準發布後,建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監督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據當地生態環境保護需要,提出更嚴格的要求。接下來會逐步完善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技術體系,研究建設運行長效管理機制,落實資金保障體制,建管並重,確保《標準》有效落地,切實提升四川省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

意義價值

地方標準《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51/ 2626-2019)實施後,不僅能進一步規範農村生活污水排放,有效削減污染物排放量,改善農村人居環境質量,同時還能夠完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長效運行管理機制,全面推動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走向規模化、產業化和標準化,間接帶動農村經濟全面協調發展,為打造美麗鄉村夯實基礎,提升農村居民的幸福感和獲得感,有利於鄉村振興戰略的推動。該標準發布實施後,可為四川省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提供依據,助力於建設“美麗四川·宜居鄉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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