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是昆明市發布的地方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 類別:地方標準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是昆明市發布的地方標準。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是昆明市發布的地方標準。發布2021年2月,昆明市發布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等四個污染物排放限值地方標準。意義該標準的發布,意味著昆明市污染防控工作將更加嚴格和...
地方標準《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64/ 700-2020)規定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要求,以及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該標準適用於除城鎮建成區以外的500立方米/天以下規模(不含)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
該標準適用於除城鎮建成區以外的500 m3/d以下規模(不含)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該標準不適用於混有工業廢水和畜禽養殖廢水的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的污染物排放管理。制定過程 制定背景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
該標準適用於規模小於500立方米/天(不含)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處置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規模大於500立方米/天(含)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處置設施執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中一級標準的A標準要求。制定過程 制定...
該標準適用於處理規模小於500立方米/天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500立方米/天及以上規模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參照《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執行。該標準適用於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
2019年4月,根據生態環境部印發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規範排放控制規範編制工作指南》(環辦土壤函〔2019〕403號),結合青海省實際,經進一步討論和最佳化,確定了標準起草制定的原則和基本思路,並制定了標準研究起草的...
地方標準《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42/ 1537-2019)由湖北省生態環境廳提出並歸口,由湖北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2019年12月12日,地方標準《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42/ 1537-2019)由中華人民共和...
為回響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鄉村振興戰略的部署,推進吉林省農村污水治理工作,提升農村人居環境水平,改善地表水、地下水水環境質量,消除農村黑臭水體,有必要出台符合吉林省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編制進程 地方標準《...
該標準適用於除城鎮建成區以外地區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該標準適用於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制定過程 制定背景 為控制農村水污染,改善水環境質量,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2018年3月,北京市環境保護局提出制訂北京市地方標準《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並已申請增補列入2018年北京市地方標準制修訂計畫。地方標準《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11/ 1612-2019)由北京市生態環境...
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具體制定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水質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財政、科技、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
第六條 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要求:排入地表水體及其匯水範圍的,應達到該類水體要求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實現再生水利用的,應達到分類利用要求的水質標準。第七條 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按照設計要求全部建設完成,滿足出水水質標準並連續正常...
根據排查結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分類制定改造提升計畫,落實資金來源、責任單位和完成時限,2023年底前完成集中式(日處理規模20噸以上)設施改造,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現有設施改造。依照《江西省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國家標準《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與《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8)相比,第一時間段的標準值基本維持原標準的新擴改水平,為控制納入本次修訂的17個行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的特徵污染物及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增加...
已經納入城鎮污水管網的村莊和社區,應當對污水進行集中處理;未納入城鎮污水管網的村莊和社區,應當規劃建設污水處理站或者採取建設小型人工濕地、生物濾池等其他適宜的處理方法,達到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地方標準。第二十九條 市...
該標準適用於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廢氣排放和污泥處置(控制)的管理。居民小區和工業企業內獨立的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該標準執行。制定過程 編制進程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2002)由中國國家環境...
(二)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截污納管)建設、改造和農村生活污水治理、養殖污染治理;(三)城鄉生活垃圾及其他垃圾處理;(四)防洪、排澇、供水工程建設,備用飲用水水源地建設;(五)節水措施推廣;(六)與治水相關的產業轉型升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