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生態環境廳,是青海省機構改革設定的新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生態環境廳
- 成立時間:2018年11月17日
主要職責,正式成立,機構簡介,現任領導,
主要職責
(一)負責建立健全生態環境有關制度。貫徹執行國家生態環境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基本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省生態環境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並監督實施全省重點區域、流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組織擬訂全省生態環境標準和技術規範。
(二)負責重大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特大突發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牽頭指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省重點區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三)負責監督管理全省減排目標的落實。組織制定全省各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監督實施,擬定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監督檢查全省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四)負責提出全省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國家和省級財政政策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照省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申報、核准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生態環保產業發展。
(五)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全省大氣、水、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監督指導區域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承擔省環境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六)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組織編制全省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制定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並監督執法。參與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七)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監督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制定的核與輻射有關政策、規劃、標準,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放射性與伴生放射性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八)負責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受省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生態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規定審查或審批重大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指導監督各地區做好開發建設過程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生態環境準入清單,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省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九)負責生態環境監測工作。指導實施生態環境監測制度、規範和相關標準,會同有關部門統一規劃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設定。組織實施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組織對生態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價、預警預測,組織建設和管理全省生態環境監測網和生態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生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省生態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生態環境信息。
(十)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綜合協調應對氣候變化及溫室氣體減排有關問題。
(十一)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組織協調全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根據授權對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情況進行督察問責。承擔中央對我省生態環境督察相關工作。
(十二)統一負責生態環境監督執法。組織開展全省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查處跨區域、流域及重大生態環境違法問題。負責對省級生態環境保護許可事項等進行執法。指導全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
(十三)組織指導和協調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制定全省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並組織實施,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開展生態環境科技工作,組織全省生態環境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生態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四)開展生態環境國際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國際生態環境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組織協調全省有關生態環境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相關生態環境事務。
(十五)完成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負責重大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特大突發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牽頭指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省重點區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三)負責監督管理全省減排目標的落實。組織制定全省各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監督實施,擬定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監督檢查全省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四)負責提出全省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國家和省級財政政策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照省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申報、核准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生態環保產業發展。
(五)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全省大氣、水、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監督指導區域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承擔省環境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六)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組織編制全省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制定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並監督執法。參與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七)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監督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制定的核與輻射有關政策、規劃、標準,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放射性與伴生放射性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八)負責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受省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生態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規定審查或審批重大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指導監督各地區做好開發建設過程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生態環境準入清單,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省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九)負責生態環境監測工作。指導實施生態環境監測制度、規範和相關標準,會同有關部門統一規劃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設定。組織實施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組織對生態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價、預警預測,組織建設和管理全省生態環境監測網和生態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生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省生態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生態環境信息。
(十)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綜合協調應對氣候變化及溫室氣體減排有關問題。
(十一)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組織協調全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根據授權對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情況進行督察問責。承擔中央對我省生態環境督察相關工作。
(十二)統一負責生態環境監督執法。組織開展全省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查處跨區域、流域及重大生態環境違法問題。負責對省級生態環境保護許可事項等進行執法。指導全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
(十三)組織指導和協調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制定全省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並組織實施,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開展生態環境科技工作,組織全省生態環境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生態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四)開展生態環境國際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國際生態環境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組織協調全省有關生態環境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相關生態環境事務。
(十五)完成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正式成立
2018年11月17日,青海省生態環境廳掛牌成立,這是我省機構改革中首個掛牌的省政府組成部門,標誌著我省機構改革正式拉開落地實施的大幕。
機構簡介
新組建的青海省生態環境廳整合了原省環境保護廳的職責以及省發展改革委應對氣候變化和減排職責,原省國土資源廳監督防治地下水污染職責,原省水利廳水功能區劃編制、排污口設定管理和流域水環境保護職責,原省農牧廳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職責。省生態環境廳將統一行使生態環境保護和城鄉各類污染排放監督與行政執法職責。
現任領導
青海省生態環境廳廳長:湯宛峰
青海省生態環境廳副廳長:齊銘
青海省生態環境廳副廳長:韓德輝
青海省生態環境廳副廳長:司文軒
青海省生態環境廳副廳長(援青):黃小贈
青海省生態環境廳環境監察專員(副廳級):郭竟世
青海省生態環境廳副巡視員:胡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