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基因產品

轉基因產品是指國家《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轉基因生物與產品,包括通過各種方式(包括貿易來料加工、郵寄、攜帶、生產、代繁、科研、交換、展覽、援助、贈送以及其他方式)進出境的轉基因產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轉基因產品
  • 類型:經濟術語
進境申報,提交資料,不合格產品處理,

進境申報

國家質檢總局對進境轉基因動植物及其產品、微生物及其產品和食品實行申報制度。
進境轉基因產品的報檢貨主或其代理人在辦理進境報檢手續時,應當在《入境貨物報檢單》的貨物名稱欄中註明是否為轉基因產品。申報為轉基因產品的,除按規定提供有關單證外,還應當提供法律法規規定的主管部門簽發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或者相關批准檔案,以下簡稱批准檔案)和《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審查認可批准檔案》。對於實施標識管理的進境轉基因產品,檢驗檢疫機構核查標識,符合《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審查認可批准檔案》的,準予進境;不按規定標識的,重新標識後方可進境;未標識的,不得進境。對列入實施標識管理的農業轉基因生物目錄(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的進境轉基因產品,如申報是轉基因的,檢驗檢疫機構實施轉基因項目的符合性檢測;如申報是非轉基因的,檢驗檢疫機構進行轉基因項目抽查檢測;對實施標識管理的農業轉基因生物目錄以外的進境動植物及其產品、微生物及其產品和食品,檢驗檢疫機構可根據情況實施轉基因項目抽查檢測。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國家認可的檢測方法和標準進行轉基因項目檢測。經轉基因檢測合格的,準予進境。

提交資料

過境轉基因產品的報檢過境的轉基因產品,貨主或其代理人應當事先向國家質檢總局提出過境許可申請,並提交以下資料:
(1)《轉基因產品過境轉移許可證申請表》;
(2)輸出國家或者地區有關部門出具的國(境)外已進行相應的研究證明檔案或者已允許作為相套用途並投放市場的證明檔案;
(3)轉基因產品的用途說明和擬採取的安全防範措施;
(4)其他相關資料。國家質檢總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做出答覆,對符合要求的,簽發《轉基因產品過境轉移許可證》並通知進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對不符合要求的,簽發不予過境轉移許可證,並說明理由。過境轉基因產品進境時,貨主或其代理人須持規定的單證和過境轉移許可證向進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申報,經檢驗檢疫機構審查合格的,準予過境,並由出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監督其出境。對改換原包裝及變更過境線路的過境轉基因產品,應當按照規定重新辦理過境手續。入境植物及其產品無需審批的有:糧食加工品(大米、麵粉、米粉、澱粉);薯類加工品(馬鈴薯細粉);植物源性飼料添加劑(乳酸菌,酵母菌) 。

不合格產品處理

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檢驗檢疫機構通知貨主或其代理人作退貨或者銷毀處理:
(1)申報為轉基因產品,但經檢測其轉基因成分與批准檔案不符的;
(2)申報為非轉基因產品,但經檢測其含有轉基因成分的。進境供展覽用的轉基因產品,須獲得法律法規規定的主管部門簽發的有關批准檔案後方可入境,展覽期間應當接受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管。展覽結束後,所有轉基因產品必須作退回或者銷毀處理。如因特殊原因,需改變用途的,須按有關規定補辦進境檢驗檢疫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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