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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合法建造並已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的安全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房屋安全管理,是指為保障房屋結構使用安全而進行的管理活動。包括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鑑定管理、危險房屋治理。
法律法規對房屋的消防安全、設施設備使用安全管理、對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街區範圍內的房屋安全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房屋安全管理應當遵循屬地管理、預防為主、防治結合、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建立統籌管理、分級負責、綜合協調的房屋安全管理體系,加大危舊房整治資金投入,健全房屋安全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做好本轄區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各自轄區內房屋安全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管理,依法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的各項制度,成立房屋安全管理機構,宣傳房屋安全使用知識,加強對房屋使用安全的監督檢查,按照法律規定查處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
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城管、文廣新旅、體育、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將房屋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保障房屋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開展。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第八條 房屋所有權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房屋屬於國家或者集體所有的,管理單位是房屋安全責任人。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或者權屬不清的,房屋實際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
第九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對房屋使用安全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規劃設計用途及房屋權屬證明記載的房屋用途合理使用房屋;
(二)檢查、維修房屋,及時消除房屋安全隱患;
(三)房屋的裝飾裝修不得影響房屋共有部分的使用,不得危及房屋的使用安全和毗鄰房屋的使用安全;
(四)按照規定委託房屋安全鑑定;
(五)按照規定治理危險房屋;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十條 教育、衛健委、文廣新旅、體育、交通、市場監督管理、商務、民政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監督學校、醫院、劇院、場館、車站、賓館、集貿市場、商場、福利機構等公共建築的房屋安全責任人定期進行房屋安全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一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積極配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組織的房屋安全普查、房屋安全檢查等活動。
第三章 房屋安全鑑定管理
第十二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設立房屋安全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全市房屋安全鑑定的行業管理。
第十三條 從事房屋安全鑑定的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專業設備,並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備案,房屋安全鑑定人員實行培訓合格上崗制度。備案及人員培訓辦法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另行制定。
房屋安全鑑定機構的鑑定結論應當客觀、真實反映房屋安全狀況。鑑定的程式、方法和鑑定報告,應當符合國家、行業相關標準和規範。
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對其出具的鑑定報告負責,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對鑑定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實行信用信息管理,信用信息包括鑑定機構及從業人員的基本情況、遵守法律法規和誠信經營的情況、受表彰或因違法被通報查處等情況。具體辦法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及時委託依法設立的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鑑定:
(一)房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有明顯下沉、裂縫、變形、腐蝕等現象的;
(二)房屋超過設計使用年限需繼續使用的;
(四)需要拆改房屋主體或者承重結構、改變房屋使用功能或者明顯加大房屋荷載的;
(五)既有建築幕牆自竣工驗收交付每使用滿十年,或者面板、連線構件或者局部牆面等出現異常變形、脫落、爆裂現象的;
(六)其他可能危害房屋安全需要鑑定的情形。
第十六條 進行地下設施、樁基、深基坑、爆破及降低地下水位等施工,可能對周邊房屋造成損壞的,建設單位可以在施工前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施工影響鑑定。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應當及時將鑑定報告報送建設單位和房屋安全責任人,建設單位應當依據鑑定報告,結合實際採取措施,確保全全。
第十七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建設單位委託鑑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鑑定時,應簽訂委託鑑定契約。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在契約約定的時間內出具鑑定報告。
第十八條 鑑定委託人對房屋安全鑑定報告有異議的,可按照契約約定辦理。
第四章 危險房屋治理
第十九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房屋安全排查工作,重點排查危險房屋、重要公共建築和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業內人員密集場所的房屋定期開展安全檢查,發現房屋安全隱患,應當督促房屋安全責任人及時治理,並書面通報房屋所在地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
第二十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定期對房屋進行安全檢查,發現房屋出現安全隱患,及時處置,並向房屋所在地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實行物業管理的小區,物業服務企業在對房屋進行安全巡查時,發現房屋出現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告知房屋安全責任人,並督促房屋安全責任人及時處置。在巡查中發現房屋安全責任人實施影響房屋安全行為的,應當及時勸阻、制止;經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經鑑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應當及時將鑑定報告送達房屋安全責任人,並報送房屋所在地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
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接到鑑定報告後應當及時向房屋安全責任人發出《危險房屋治理通知書》,同時抄送房屋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房屋安全責任人治理危險房屋。
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及時對危險房屋採取治理措施,相鄰權利人應當依法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條 對被鑑定為危險房屋的,一般可分為以下四類進行處理:
(一)觀察使用。適用於採取適當
安全技術措施後,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觀察的房屋。
(二)處理使用。適用於採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後,可解除危險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適用於已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築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體拆除。適用於整幢危險且無修繕價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二十三條 對鑑定屬於危險房屋不能繼續使用的,不得居住、轉讓、出租或者用作生產經營場所。
對鑑定屬於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設定明顯的危險房屋標誌並及時消除隱患;對暫不能排險解危的危險房屋,應當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二十四條 對已經鑑定為危險房屋的成片房屋,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及時向房屋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報告,並提出具體處理方案。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危舊房屋相對集中的區域納入棚戶區改造範圍,有計畫地組織實施危舊房屋改造。暫時不能納入棚戶區改造範圍的零散危舊房屋,應當督促房屋安全責任人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及時消除隱患。
第二十五條 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建立危險房屋管理檔案,對發現的危險房屋進行登記,掌握房屋安全責任人、房屋安全隱患的基本狀況等相關信息,並對危險房屋修繕加固和排險的結果進行檢查、記錄。
第二十六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房屋安全應急搶險體系,編制房屋安全應急搶險預案,儲備搶險救援物資和裝備器材。
第二十七條 房屋出現突發性險情的,房屋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相關部門,按照應急預案採取搶險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八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房屋安全管理相關義務,造成事故或者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鑑定機構存在以下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情節嚴重的,將其納入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黑名單,兩年內不再予以備案,對負有直接責任的房屋安全鑑定人員,三年內不得在本市從事房屋安全鑑定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申請備案時提交虛假材料,隱瞞真實情況的;
(二)出具虛假鑑定報告的;
(三)未按照技術規範要求出具鑑定報告的;
(四)將安全房屋鑑定為存在安全隱患房屋的;將存在安全隱患房屋鑑定為安全房屋,並在鑑定報告有效時限內發生事故的;
(五)未按照規定履行鑑定報告報送備案等義務的;
(六)存在其他嚴重違背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行為的。
第三十條 相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或者紀檢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以外的房屋安全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贛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試行。
印發的通知
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章貢區房管局,贛州經開區房管所: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贛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贛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辦公室2019年10月28日印發
解讀
《贛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試行)》)2019年10月25日經市政府同意,以市住建局名義印發,自2019年11月1日起實施。下面就《辦法(試行)》出台的背景、依據和主要內容進行下簡單的解讀。
一、《辦法(試行)》出台的背景和依據
2018年12月17日,省政府下發了《關於賦予贛州市部分省級管理許可權和先行先試項目的通知》(贛府發〔2018〕42號),其中賦予贛州市先行先試實施城市危險房屋安全管理工作。2019年1月28日,市政府辦《關於做好省政府賦予我市的省級許可權和先行先試項目承接落實工作的通知》(〔2019〕24號)中明確,“4.城市危險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試點,項目內容為贛州市依法出台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加大對破壞房屋主體承重結構等危害房屋安全行為的執法力度,提升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水平”。另根據近年來各地排查過程中反饋的情況來看,各地破壞了房屋結構行為不斷增加 ,致使安全事故隱患不斷增多,亟待進一步完善城市房屋安全管理相關制度。
《辦法(試行)》主要以國務院原建設部第129號令《
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為依據,在對“城市房屋安全管理”進行了專題調研、赴廣州市實地學習的基礎上起草,向市司法局、自然資源局等15個相關部門(單位)徵求了意見,並經請示市政府後最終形成正式稿印發。
二、《辦法(試行)》的主要內容
該實施辦法分為“總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鑑定管理、危險房屋治理、責任追究、附則”6個章節,總計33條。
辦法在第一章中明確了房屋安全管理的適用範圍(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合法建造並已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的安全管理)、基本原則(遵循屬地管理、預防為主、防治結合、保障安全的原則)和各級部門的職責分工。
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中明確了房屋安全責任人的責任和義務,對房屋安全責任人的概念進行了明確(房屋所有權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房屋屬於國家或者集體所有的,管理單位是房屋安全責任人。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或者權屬不清的,房屋實際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在這一章需要注意的是第十條,管行業必須管安全對學校、醫院等公共建築的房屋安全責任進行了明確。教育、衛健委、文廣新旅、體育、交通、市場監督管理、商務、民政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監督學校、醫院、劇院、場館、車站、賓館、集貿市場、商場、福利機構等公共建築的房屋安全責任人定期進行房屋安全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三章明確了城市房屋安全鑑定的管理實施機構、規範房屋安全鑑定的行為,對哪些情形需要做房屋安全鑑定進行了規定。
第四章明確了城市房屋行業管理部門和房屋安全責任人的危險房屋排查責任,規範了危險房屋的處置(觀察使用、處理使用、停止使用、整體拆除四種危房處理辦法)。
我們在辦法中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我們市、縣兩級住建部門的責任。市一級設立的房屋安全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全市房屋安全鑑定的行業管理。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各自轄區內房屋安全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管理,依法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的各項制度,成立房屋安全管理機構,宣傳房屋安全使用知識,加強對房屋使用安全的監督檢查,按照法律規定查處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
《辦法(試行)》的出台,將進一步規範我市的房屋安全使用和管理、房屋安全鑑定管理、和危險房屋治理工作。會後,希望大家能夠認真學習《辦法(試行)》的內容,在之後的工作中認真對照《辦法(試行)》的規定開展工作,提升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