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時間
每周一至周五,每天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法定節假日除外。
交易原則
時間優先、價格優先
報價單位
委託流程
項目
| 交易所
| 內容
|
單位
| | |
| 上證所
| 申報數量為100手或其整數倍。(即委託輸入1000張/1000n張)*n代表自然數。
|
| 深交所
| 申報數量為1手或其整數倍。(即委託輸入10張/10n張)*n代表自然數。
|
委託單位
| | 張
|
價格最小變動單位
| 上證所
| 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05元或其整數倍
|
| 深交所
| 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01元或其整數倍
|
| | |
| | 債券回購交易申報中,融資方(即 正回購方)按“買入”予以申報,融券方(即 逆回購方)按“賣出”予以申報。*注此處“融資”“融券”僅代表交易方式,與“融資融券”業務無關。詳細概念解釋請查詢 質押式回購詞條。 |
申報上限
| | 單筆最大數量不超過上交所10萬手,深交所100萬張。
|
競價方式
| | |
行情報價
報價系統即時顯示
回購交易到期購回價(即類似於利率),即每百元資金到期年收益率(
不顯示百分號)
參與方式
上證所
| 當日購買的債券,當日可用於質押券申報,並可進行相應的 債券回購交易業務。當日申報轉回的債券,當日可以賣出。 |
深交所
| 當日買入的可用於 回購質押的債券可在當日申報作為質押物,當日可用於進行 回購交易。當日申報解除質押的債券可在當賣出。 |
交易期限
若到期日為非交易日,順延至下一個交易日。(具體解釋請查詢
質押式回購詞條)
購回價
計算公式為:購回價=100元+年收益率×100元×回購天數/360
品種期限
上證所:1、2、3、4、7、14、28、91、182。(代碼204XXX,eg.204001表示1天期,204007表示7天期)
深交所:
國債回購:1、2、3、4、7、14、28、91、182。(簡稱:R-XXX,eg.R-001表示1天期)
企業債回購:1、2、3、7。(簡稱:RC-XXX,eg.RC-001表示1天期)
*注,深交所市場的
債券回購較上證所不活躍。如行情顯示為直線不是
停牌而是無交易對手方。
主要品種為:
國債、
公司債、企業債、分離交易的
可轉債中的公司債、上市的可轉債(上證所)和其他
債券品種。
競價時間
場所
| 時段
| | |
上證所
| 上午
| 9:15-9:25
| 9:30-11:30
|
| 下午
| -
| 1:00-3:00
|
深交所
| 上午
| 9:15-9:25
| 9:30-11:30
|
| 下午
| | 1:00-2:57
|
交易清算
計息方式
T日進行的
債券回購,T日開始記債券回購息,以自然日計算。 (以下活期利息稱“利息”,
國債回購收益率稱“國債息”)
例:T日賣出7天期國債回購204007,則7個自然日後即T+7日資金回到賬戶。
國債息記T日—T+6日。共7個自然日。(遇長假資金仍只記7個自然日國債息*)
* 因該項業務極易涉及
資金賬戶餘額的活期利息,則利息計算方式如下:
情況①:T日賣出204007的資金為“可取資金”即當日可轉出至銀行的資金,則T日有利息。
T+7日資金到賬為“
可用資金”即當日不可轉出至銀行的資金,則無利息。
反之:T日買入204007的資金為“可用資金”即通過其他
證券交易獲得的當日不能做轉出至銀行但可以繼續參與交易的資金,則T日不計利息。
T+7日資金到賬為“可用資金”仍舊無利息。
情況②:遇長假或節假日時。由於舉例產品為7天期
國債回購,則長假以9天為例。
T日買入、賣出204007,T日資金“可用”、“可取”計息情況同情況①,不重複。
T+7日由於9天長假交易停止。資金無法按時到賬則長假期間不計利息。
長假後第一個交易日,資金到賬為“
可用資金”計息情況同情況①,不重複。
情況③:前提:在正常交易日無長假情況,周四操作國債回購的資金為“可取資金”。
則以204001(1天期國債回購)為例:
周四賣出204001,因為當日為“可取資金”則記利息。當日記
國債息。
T+1日即周五,資金到賬為“
可用資金”,則不計利息。同時,由於
證券交易清算為資金到賬為可用資金後的T+1日即下周一(此處T日為周五資金到賬日),則周六、日也不計利息。
情況④:前提:在正常交易日無長假情況,周五操作
國債回購的資金為“可取資金”。
則以204001(1天期國債回購)為例:
周五賣出204001,因為當日為“可取資金”則記利息。當日記國債息。因為交易清算為
T+1日(為下周一),則周六、日享受利息。
T+1日即周一,資金到賬為“可用資金”,則不計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