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牌

停牌

停牌又稱“停止證券上市”,證券交易所對在本所上市的有價證券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審核或覆核,如發現某上市證券不宜繼續上市時,交易所可開具 “停止證券上市通知書”,暫停其上市的規定。停止證券上市一般有一個規定的時間。暫停證券被暫停的原因消除後,由交易所開具“恢復上市通知書”恢復其上市。倘若該暫停證券在暫停期滿後仍未消除其被暫停的原因,通常就要終止其上市。上市證券的停牌、恢復均應報主管機構備案,並由交易所予以公告。不同的證券交易所停牌的情況各不一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停牌
  • 外文名:stock suspension
  • 對象:股票
  • 原因:股價的連續上漲或下跌
  • 部門證券交易所
  • 作用:暫停其在股票市場上進行交易
  • 套用:股票
原因,相關規定,規範完善,

原因

一、上市公司有重要信息公布時,如公布年報、中期業績報告,召開股東會,增資擴股,公布分配方案,重大收購兼併,投資以及股權變動等;
停牌停牌
二、證券監管機關認為上市公司須就有關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問題進行澄清和公告時;
三、上市公司涉嫌違規需要進行調查時,至於停牌時間長短要視情況來確定。

相關規定

2006年版《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規定“股票、封閉式基金交易出現異常波動的,本所可以決定停牌,直至相關當事人作出公告當日的上午10:30予以復牌。根據市場發展需要,本所可以調整停牌證券的復牌時間。”
什麼是異常波動?《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里列出了四種情形:
(一)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20%的;
(二)ST股票和*ST股票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15%的;
(三)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均換手率與前五個交易日的日均換手率的比值達到30倍,並且該股票、封閉式基金連續三個交易日內的累計換手率達到20%的;
(四)本所或證監會認定屬於異常波動的其他情形
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定,上市公司如有下列情形,交易所可報請主管機關給上市公司予以停牌:
(1)公司累計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時。
(2)公司資產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時。
(3)公司因財務原因而發生銀行退票或拒絕往來的事項。
(4)全體董事、監事、經理人所持有記名股票的股份總額低於交易所規定。
(5)有關資料發現有不實記載,經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解釋而逾期不作解釋者。
(6)公司董事或執行業務的股東,有違反法令或公司業務章程的行為,並足以影響公司正常經營的。
(7)公司的業務經營,有顯著困難或受到重大損害的。
(8)公司發行證券的申請經核准後,發現其申請事項有違反有關法規、交易所規章或虛假情況的。
(9)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的可能,法院對其證券做出停止轉讓裁定的。
(10)經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
(11)公司組織及營業範圍有重大變更,交易所認為不宜繼續上市的。
另外,上市公司如有下述情形,則應要求停止上市買賣:
(1)上市公司計畫進行重組的。
(2)上市證券計畫發新票券的。
(3)上市公司計畫供股集資的。
(4)上市公司計畫發股息的。
(5)上市公司計畫將上市證券拆細或合併的。
(6)上市公司計畫停牌的。
若遇到以上情況,證券行情表中會出現"停牌"字樣,該股票買賣自然停止,該股票一欄即是空白。

規範完善

2018年11月,中國證監會發布《關於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復牌制度的指導意見》,從停復牌基本原則、停復牌期限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進一步規範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復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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