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券回購交易

債券回購交易

債券回購交易是指債券持有人(正回購方,即資金融入方)在賣出一筆債券、融入資金的同時,與買方(逆回購方,即資金融出方)協定約定於某一到期日再以事先約定的價格將該筆債券購回的交易方式。一筆回購交易涉及兩個交易主體(資金融入方和資金融出方)、兩次交易契約行為(初始交易和回購期滿時的回購交易)和相應的兩次清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債券回購交易
  • 流程1:回購委託
  • 流程2:回購交易申報
  • 流程3:交易系統前端檢查
基本定義,交易流程,交易方法,申報要求,

基本定義

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指正回購方(賣出回購方、資金融入方)在將債券出質給逆回購方買入返售方、資金融出方)融入資金的同時,雙方約定在將來某一指定日期,由正回購方按約定回購利率計算的資金額向逆回購方返回資金,逆回購方向正回購方返回原出質債券的融資行為。
正回購方——在債券回購交易中融入資金、出質債券的一方。
逆回購方——在債券回購交易中融出資金、享有債券質權的一方。
標準券——債券回購交易中,由證券交易所同業拆借中心根據債券回購融資方證券賬戶的債券存量,按照不同的券種,根據各自的折合比率計算的、用於回購抵押的標準化債券。
標準品種——指不分券種、只分回購期限、統一按面值計算持券量的標準化債券回購交易品種。
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亦稱“開放式回購”,以下簡稱“買斷式回購”) 是指債券持有人正回購方)在將一筆債券賣給債券購買方(逆回購方)的同時,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再由賣方(正回購方)以約定價格從買方(逆回購方)購回相等數量同種債券的交易行為

交易流程

債券回購交易的流程如下:
(1)回購委託——客戶委託證券公司做回購交易。
(2)回購交易申報——根據客戶委託,證券公司向證券交易所主機做交易申報,下達回購交易指令。回購交易指令必須申報證券賬戶,否則回購申報無效。
(3)交易系統前端檢查——交易系統將融資回購交易申報中的融資金額和該證券賬戶的實時最大可融資額度進行比較,如果融資要求超過該證券賬戶實時最大可融資額度屬於無效委託
(4)交易撮合——交易所主機將有效的融資交易申報和融券交易申報撮合配對,回購交易達成,交易所主機相應成交金額實時扣減相應證券賬戶的最大融資額度。
(5)成交數據傳送——T日閉市後,交易所將回購交易成交數據和其他證券交易成交數據一併傳送結算公司。
(6)標準券核算——結算公司每日日終以證券帳戶為單位進行標準券核算,如果某證券帳戶提交質押券折算成的標準券數量小於融資未到期餘額,則為“標準券欠庫” ,登記公司對相應參與人進行欠庫扣款。(由於採取前端監控的方式,一般情況下,不會出現參與人和投資者“欠庫”的問題,只有標準券折算率調整才可能導致“標準券欠庫”。)
(7)清算交收——結算公司以結算備付金賬戶為單位,將回購成交應收應付資金數據,與當日其他證券交易數據合併清算,軋差計算出證券公司經紀和自營結算備付金賬戶淨應收或淨應付資金餘額,並在T+1流程辦理資金交收。
回購到期日,交易系統根據結算公司提供的當日回購到期的數據,為相關帳戶增加相應可融資額度。融資方可以在可融資額度內進行新的融資回購,從而實現滾動融資;或者融資方可以申報將相關質押券轉回原證券賬戶,並可在當日賣出,賣出的資金可用於償還到期購回款。

交易方法

債券持有人在賣出一筆債券的同時,與買方約定,經過一定期限後,以一定的價格再行買回該筆債券的交易。投資者在上證所交易市場進行國債回購交易,必須選定一家證券經營機構並簽訂全面指定交易協定。進行老國債回購(代碼:201***)的融資方在向上證所交易系統申報“回購登記”(申報代碼:799997)後,方可委託進行國債回購交易。目前老回購登記業務已經停止,投資者需要進行回購只能做204***的新國債回購,直接在賬戶進行質押券的登記。投資者在上證所交易市場進行企業債回購交易,無需申報“回購登記”可直接委託進行企業債回購交易。

申報要求

(1)申報單位:手(1手=1000元標準券)。
(2)計價單位:資金到期年收益率(%),報價時省略百分號(%)。
(3)價格變動單位:0.005或其整數倍。
(4)每筆申報限制:最低申報限額為100手,最高申報限額為10000手。
(5)申報價格按照交易規則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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