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券折算率

標準券折算率

標準券的折算率是指國債現券折算成國債回購業務標準券的比率。 標準券折算率指一單位債券所能折成的標準券代表的金額與一單位債券的面值之比。 公布這一折算比率的意義在於:便於將不同國債現券折合成標準券,方便國債回購業務的開展,同時也促進了國債市場的完善和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標準券折算率
  • 定義:國債現券折算成標準券的比率
  • 目的:促進了國債市場的完善和發展。
  • 公式:兩種
計算公式
標準券折算率計算公式的兩種:
計算公式一
國債標準券折算率=上期平均價×(1-波動率)×97%÷(1+到期平均回購利率÷2)÷100
企業債及其他債券標準券折算率=上期平均價×(1-波動率)× [ 70% , 95% ]÷(1+到期平均回購利率÷2)÷100
其中:
1、上期是指:(1)對於當日(T日)之前(含當日)集中競價交易超過5個交易日(含5個交易日)的債券品種,上期為該品種債券當日之前有發生集中競價交易的最近5個交易日(含當日);(2)對於當日之前(含當日)集中競價交易不足5個交易日的債券品種,上期為當日之前有發生集中競價交易的所有交易日(含當日)。
2、上期平均價是指:(1)對於在“T-4”日(含該日)至適用星期星期五(含該日)之間沒有兌付利息的債券品種,上期平均價為該品種債券上期各交易日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達成的交易的加權平均成交價(以成交量權重,成交價以全價計算);(2)對於在“T-4”日(含該日)至適用星期星期五(含該日)之間兌付利息的債券品種,上期平均價為該品種債券上期各交易日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達成的交易的加權平均成交價扣除一單位該品種債券的兌付利息(以成交量為權重,成交價以全價計算)。
3、波動率=(上期最高收盤價-上期最低收盤價)÷[(上期最高收盤價+上期最低收盤價)÷2];收盤價以淨價計算。
4、到期平均回購利率是指:(1)適用星期存在到期的182天期國債回購交易的,到期平均回購利率為適用星期到期的182天期國債回購交易的加權平均成交價(以融資額為權重回購交易的成交價的單位為百分之一,計算時不省略百分號);(2)適用星期不存在到期的182天期國債回購交易的,到期平均回購利率為距適用星期最近的一個星期到期的182天期國債回購交易的加權平均成交價(以融資額為權重,回購交易成交價的單位為百分之一,計算時不省略百分號)。
5、上述公式中的[X%,Y%]指在X%和Y%之間取一個固定值,具體取值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根據相關債券的評級及擔保等具體情況確定後通告證券交易所,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在該債券上市前向市場公布。
6、標準券折算率保留小數點後兩位(捨棄小數點後第三位起的數值)。
計算公式二
國債標準券折算率=計算參考價×93% ÷100.
企業債及其他債券標準券折算率=計算參考價×[70%,91%]÷100.
其中:
1、計算參考價是指:(1)發行公告載明發行價格的債券,計算參考價為發行公告載明的發行價格;(2)發行公告未載明發行價格的債券,計算參考價為該品種債券的面值
2、上述公式中的[X%,Y%]指在X%和Y%之間取一個固定值,具體取值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根據相關債券的信用評級及擔保等具體情況確定後通告證券交易所,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在該債券上市前向市場公布。
3、標準券折算率保留小數點後兩位(捨棄小數點後第三位起的數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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