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國債回購交易價格是採用資金的年收益率報價的,利率的高低直接反映市場資金的
利率水平。考慮到回購交易的價格。
回購成交日 放棄資金使用權,將其讓位於買方。凍結買方國債,將資金使用權付與賣方。買方放棄國債抵押權,將其抵押在中國結算公司。
回購期內 獲國債抵押權。凍結國債。獲資金使用權。
回購到期日 收回
本金及相應的利息 解凍買方國債。還本付息,收回國債。
參與主體
國債回購交易的主體由融資方和
融券方兩個交易主體構成。
融資方是指放棄一定時間內的國債抵押券,獲得相同時間內對應數量的資金使用權,期滿後,以購回國債抵押權的方式歸還借入的資金,並按照交易時的
市場利率支付利息。在交易時做“買入”申報。融券方是指放棄一定時間內的資金使用權,獲得相同時間內對應數量的國債抵押權,期滿後,以賣出國債抵押權的方式收回借出的資金,並按照成交時的市場利率獲取
利息收入。在交易時做“賣出”申報。
登記過程
根據現行業務規則,
機構投資者(含券商)需要將其記帳式國債用於回購業務時,必須事先將
證券帳戶在擬回購登記的主席位上進行
指定交易,再通過
交易系統進 行回購登記申報。當日清算時,國債結算系統接受登記後自動將該帳戶登記的國債折合成
標準券記到其指定
債券登記的主席位上。回購登記成功後,機構投資者便可 以在該主席位所聯通的各席位上進行回購交易。
標準券即用於回購抵押的標準化國
債券,由
交易所根據證券經營機構證券帳戶的國債存量,按照不同的券種、根據各自的折合比率計算。
上海證券交易所定期於每季 度最後一個營業日公布下季度各現券品種折算標準券的比率,並於下季度第一個營業日起按新的折算比率計算各會員單位可用於
國債回購業務的標準券數量。深圳證 券交易所則視國債
市值的變化,定期予以調整公布。
交易過程
1、回購競價交易由交易雙方按回購業務每百元資金應收(付)的年收益率報價,報價時,可省略百分號,直接輸入年收益率數值,並限於小數點後三位有效數字,最小報價變動為0.005或其整數倍。融資方申報“B”,融券方申報“S”,申報數量單位為“手”,並以面值10萬元,即100手標準券國債為最小交易單位。
2、回購交易毋須申報帳號,其成交後的資金結算和債券管理直接在其申報席位的自營帳戶內自動進行。在進行客戶代理時,可在帳號申報欄,輸入客戶股東帳號,作為券商與眾多客戶的
資金清算的區分標誌。
3、國債回購交易設7天、14天、28天、91天、182天五個品種,各回購品種名稱及其相應代碼為:
品種名稱代碼
7天國債回購R007201001
14天國債回購R014201002
28天國債回購R028201003
91天國債回購R091201004
182天國債回購R182201005
綜合債券回購,分別開設28天、91天、182天,三個掛牌品種,各品種名稱代碼為:
註:回購交易的期限均以自然日計算)
品種名稱代碼
91天債券回購RC091201007
181天債券回購RC181201008
4、證券公司對客戶委託國債回購(綜合債券)交易的佣金的收取標準為:7天、14天、28天的回購品種成交,分別按最高不超過回購
成交金額的0.25‰、0.5‰、1‰,28天以上回購期品種成交佣金收取標準統一為最高不超過1.5‰,券商應繳經手費,按回購業務佣金標準的5‰收取,佣金經手費兩項費用皆於回購成交發生當日一次性收取。
清算
資金
1、回購交易雙方實行一次成交、二次清算的方法,在成交當日對雙方進行融資、融券的成本清算,其成本統一按標準券的面值100元計算,雙方據此結算當日應收(付)的款項。
2、到期購回清算,由本所根據成交時的收益率計算出購回價,其計算公式為:100+年收益率×回購天數/360,如到期購回時恰逢節假日,則順延至到期後的第一個交易日。
3、回購期滿時,如融資方未按規定將資金劃撥到位,其抵押的標準國債(綜合債券)將用於交割。
債券
1、用於國債回購的國債券必須是財政部已經發行,並在上證所可上市流通轉讓的國債券種。不可上市的國債一律不可用於國債回購交易,綜合債券回購券種限於在上證所上市的金融債券、建設債券、企業債券等各類債券回購。
2、回購交易過程中,債券清算不在成交雙方庫存帳戶內劃撥,其屬保證券性質,由上海證券中央登記結算公司根據其出入庫和買賣債券的變動情況核定該券商進行融資業務可供抵押的債券數量,用於融資方違規補償。
3、回購業務融資方,應確保在回購成交日至購回日其在中央登記結算公司保留存放的標準國債(綜合債券)的數量應等於回購抵押的債券量,否則將按賣空國債的規定予以處罰。若融資方在成交當日、無足夠的抵押債券,上證所將凍結其當天成交融入的資金,直至其將庫存補足,其間造成的損失由融資方負責。
具體特點
經過近幾年的多次降息,銀行一年
定期存款利率已降為1.98%(
年利率2012年一年定期存款利率為3.50%)。而企事業單位將其閒置資金用
於國債回購交易,
收益率將大大高於同期
銀行存款利率水平。國債回購收益舉例:
由於國債回購每次交易最少需要10萬元資金,下面我們就以此來舉例比較。
如投資者有10萬元流動資金閒置,做182天回購,以3.2%的回購
年利率計算,則收益為:(10萬×3.2%/360)×182-10萬×0.75‰=1542.78元。
一年可做兩次182天回購,即一年的總收益為3085.56元。
若把資金存入於銀行,年收益只有:10萬×1.98%×80%(利息稅)=1584.0元。
這樣,10萬元資金用於回購操作,回購收益要比一年定期
存款利息高出1501.56元。
針對有些投資者持有國債、
銀行支票、
大額存單等
有價證券並且有短期資金需求,要通過以券融資來解決短期資金的需求。下面分別對各種以券融資業務的費用作以比較:
以券融資做10萬元資金的回購,由於銀行只有半年期的貸款業務,也選取182天回購與之對應,則融資成本為:(10萬×3.2%/360)×182+10萬×0.75‰=1692.78元。
到銀行用國債現券抵押,貸款10萬元,期限半年,
貸款成本為:10萬×5.04%÷360×182=2548元。
以有價證券到銀行貼現(銀行的貼現率為3.0%-4.0%),以還有六個月到期,票息為5.0%的商業票據到銀行貼現10萬元資金為例投資人支付的貼現息為:10萬×(1+5.0%×6÷12)=102500×4.0%×6÷12=2050元。
同樣是
以券融資10萬元,以國債回購融資的成本比
抵押貸款融資的成本低855.26元,比以
票據貼現融資的成本低375.22元。
結論:經計算,同一筆資金,做國債回購的
收益率在零風險的情況下相當於同期銀行
定期存款收益率的180%,相當於活期存款利率的350%,因此成為機構管理現金,提高收益的重要工具之一。
2、回購交易的安全性
上海證券交易所的國債回購作為規範化、標準化的交易品種,它的風險已藉助逐步健全的市場法規體系和嚴格的市場運作程式而大大降低了。另外,與股票交易不同,國債回購在成交之後不再承擔價格波動的風險。對於
股票交易而言,今天買入的股票不能保證在一定期限之後必然獲得收益,因為價格的波動將影響你的盈虧及其幅度,但對於國債回購交易來說,在國債回購以某個利率水平成交之後,利率水平的波動與你在回購到期日的收益無關,而且收益的大小早在回購成交時即已確定。正是在這種意義上,國債回購交易類似於
抵押貸款,它不承擔市場風險。
套用意義
1、國債回購交易的開展有利於提高國債的
流動性。當國債持有者需要資金,但又認為持有國債收益較高,
不願將其所有權作永久性轉移時,可通過國債回購方式在不放棄國債所有權的情況下融入資金。
2、
債券回購交易開展有利於國債一級市場的發展。回購業務的存在,增加了國債的流動性,降低了持有者的風險,增加了國債的吸引力。3、國債回購交易的開展對於
利率市場化有積極的作用。
回購利率對於籌資者是籌資成本,對於出資者則是
收益率,它是雙方公開競價的結果,反映了市場資金的供需狀況。
4、國債回購交易的開展,為中央銀行
公開市場業務操作提供了工具。
附:
1天國債回購 R001 201008
2天國債回購 R002 201009
3天國債回購 R003 201000
4天國債回購 R004 201010
7天國債回購 R007 201001
14天國債回購 R014 201002
28天國債回購 R028 201003
91天國債回購 R091 20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