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管理辦法
  • 印發時間:2019年7月23日
  • 實施時間:2019年7月23日
辦法全文,印發的通知,辦法解讀,起草背景,主要內容,辦法亮點,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轉變政府職能,深化“放管服”改革,統一、規範全省行政機關權力事項和責任事項(以下簡稱權責事項)管理,促進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以下簡稱權責清單)與行政權力及時、全面銜接,保障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根據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各級政府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以下統稱行政權力實施單位)權責清單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納入權責清單管理的其他部門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權責清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會同同級政府部門進行編制。
鄉(鎮)人民政府權責清單由縣級人民政府辦公室會同鄉(鎮)人民政府進行編制。
第四條 對編制公布後的權責清單,採取由行政權力實施單位主動發起動態調整和由各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組織集中調整兩種方式與行政權力進行對應銜接。
第五條 行政權力實施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權責清單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行政權力實施單位應當制定權責清單管理制度,明確一個具體的內設機構負責統籌、承辦權責清單有關調整、管理事宜,明確權責清單管理崗位職責並指定專人承辦相關事務。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辦公廳(室)負責對本級行政權力實施單位的權責清單動態調整申請進行審核,組織本級行政權力實施單位開展集中調整,對權責清單管理相關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縣級人民政府辦公室對鄉(鎮)人民政府權責清單的動態調整申請進行審核,組織鄉(鎮)人民政府對權責清單開展集中調整,對鄉(鎮)人民政府權責清單管理相關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第二章 編制、公布
第七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權責事項進行全面梳理並編制權責清單,將權力名稱、權力依據、責任事項、責任事項依據、內設責任機構、追責對象範圍等以清單方式進行列舉。
第八條 權責清單編制或集中調整完成後,由各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在政府入口網站向社會公布。
權責清單動態調整完成後,由行政權力實施單位在本單位入口網站向社會公布。
權責清單公布時應當同步在貴州政務服務網推送。
沒有入口網站的,可在同級人民政府入口網站、上一級政府部門網站、貴州政務服務網公布,鄉(鎮)人民政府可在縣級人民政府門戶網、貴州政務服務網公布。
各級人民政府應依託貴州省電子政務網、全省統一的權責清單管理系統,實現權責清單調整即時申請、審核、公布。
第九條 權責清單採取通告形式進行公布。
第三章 動態調整
第十條 行政權力實施單位應當在法律、法規及規章立改廢釋決定,國務院、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取消、下放或調整行政權力決定,機構改革或職能調整決定發布,或其他涉及權責清單的重要事項變更後,五個工作日內向同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發起動態調整申請。
鄉(鎮)人民政府的動態調整申請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辦公室發起。
第十一條 行政權力實施單位負責統籌、承辦權責清單調整、管理工作的內設機構及工作人員應當密切關注法律、法規及規章立改廢釋決定及國務院、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取消、下放或調整行政權力決定、機構改革或職能調整決定或其他涉及權責清單重要事項變更的公告、通知等有關檔案內容,及時報請對本單位的權責清單事項發起動態調整申請。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行政權力實施單位應當發起動態調整申請,增加權責事項:
(一)因法律、法規及規章等設定依據頒布、修訂應增加行政權力及責任的;
(二)國務院、上級人民政府決定下放管理層級,按要求應承接的;
(三)因機構改革或職能調整,應增加行政權責事項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增加的情形。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行政權力實施單位應當發起動態調整申請,取消權責事項:
(一)因法律、法規及規章等設定依據頒布、修訂、廢止,導致權責事項設定依據失效的;
(二)國務院、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決定取消行政權力事項,應當對應取消權責事項的;
(三)因機構改革或職能調整,相關權責事項不再實施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取消的情形。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行政權力實施單位應當發起動態調整申請,變更權責事項:
(一)權責事項的承辦機構等要素髮生變化的;
(二)行政權力事項(含子項)合併及分設的;
(三)責任事項發生變更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變更的情形。
第十五條 行政權力實施單位發起動態調整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加蓋行政權力實施單位公章的權責清單調整報告(附清單表格);
(二)調整依據;
(三)行政權力實施單位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核意見;
(四)其他需提供的相關材料。
第十六條 對行政權力實施單位發起的權責清單動態調整申請,有關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並予以回復。
第四章 集中調整
第十七條 除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所列情形進行動態調整外,各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應當於每年1月定期對權責清單開展集中調整工作。
下列事項應當進行集中調整:
(一)動態調整中行政權力事項發生遺漏或重疊,需要進行統一清理規範的;
(二)同一行政權力歸屬發生爭議的;
(三)對本級人民政府明確的行政權力事項的實施主體和實施層級進行調整的;
(四)因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需對我省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及本級人民政府依法設定的其他行政權力事項進行調整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集中調整的。
第十八條 集中調整時,行政權力實施單位應當向有關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提交以下材料:
(一)加蓋行政權力實施單位公章的權責清單調整或不予調整報告(附清單表格);
(二)調整依據或不調整理由;
(三)行政權力實施單位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核意見;
(四)其他需提供的相關材料。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辦公廳(室)對同級政府部門,縣級人民政府對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的集中調整意見,應在集中審核完畢交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出具合法性審查意見後,報同級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第五章 監督
第二十條 行政權力實施單位應當在每年12月20日前向同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報送本單位行政權力行使情況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辦公廳(室)及鄉(鎮)人民政府應於每年12月31日前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報送本級行政權力運行情況報告。
第二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就權責清單的管理與實施提出建議,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向被投訴單位的同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進行投訴舉報。
對鄉(鎮)人民政府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的投訴舉報向縣級人民政府辦公室提出。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辦公廳(室)在監管檢查中發現行政權力實施單位在編制調整權責清單中遺漏權力事項或將沒有權力依據的事項納入權責清單的,應當責成權力實施單位在指定時限內進行調整、取消。
第二十三條 出現本辦法規定應當調整權責清單情形而行政權力實施單位未及時主動發起調整的,有關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應當責成行政權力實施單位在指定時限內進行調整。
第二十四條 行政權力實施單位行使權責清單以外的行政權力,經有關人民政府辦公廳(室)監督審核後,對有法定依據的權力事項,應當按程式對權責清單進行調整,納入清單管理;無法定依據的,有關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應當督促行政權力實施單位立即停止執行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 行政權力實施單位在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所列情況出現後,五個工作日內不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報請調整,年內達兩次以上的,由同級或上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視情況予以通報並將情況抄送績效考核部門。
第二十六條 行政權力實施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責令整改;拒不改正的,由同級或上級人民政府予以通報批評。
(一)編制權責清單存在隱瞞或遺漏權責事項,經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納入清單管理的合理意見後仍不納入的;
(二)出現本辦法規定應當調整行政權責清單情形而未及時進行調整,經各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責成行政權力實施單位在指定時限內提出調整申請但仍不提出調整的;
(三)出現本辦法規定的應當進行動態調整情形,但未及時對權責清單進行動態調整、公布,經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後仍怠於調整、公布的;
(四)未將實際行使的權力事項納入權責清單管理的;
(五)在權責清單之外存在變相審批或其他無權責清單依據的權力的;
(六)在權責清單之外違法設定、擅自增加行政權力事項前置條件的;
(七)變相實施已取消下放或轉變管理方式的行政權力事項的;
(八)對沒有納入權責清單的行政權力進行委託、授權、下放的。
鄉(鎮)人民政府有以上情形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整改;拒不改正的,由縣級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通報批評。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行政權力實施單位貫徹權力清單制度和本辦法的情況納入有關目標考核的內容。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印發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貴州省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管理辦法的通知
黔府辦發〔2019〕15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貴安新區管委會,各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貴州省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9年7月23日

辦法解讀

起草背景

全面推行政府部門權責清單制度是黨中央、國務院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務,對深化“放管服”改革,最佳化我省營商環境具有重要意義。李克強總理要求,要全面實行權責清單,清單之內政府部門必須履職盡責,清單之外禁止擅自設權擴權,以制度剛性約束權力任性。2015年以來,我省按照國家要求,組織公布了省、市、縣、鄉四級權責清單,並實現動態調整。但經過這幾年的運行,也出現一些問題,主要體現在缺乏“三個機制”:一是缺乏運行管理約束機制。表現各級政府不掌握本級政府工作部門行使權責清單的實際情況,權責清單公布後被束之高閣。二是缺乏動態管理機制。表現在國家法律法規已修訂或國務院明確取消的事項,卻仍然存在於公布的權責清單中。三是缺乏監督管理機制。表現在各地各部門權責清單公布後未嚴格按照清單行使權力,一些事項特別是行政許可事項脫離日常監管,游離於清單目錄之外,給一些地區和部門違法實施或變相實施行政審批留下空間。
因此,有必要制定出台權責清單管理辦法,建立健全權責清單管理機制,解決清單運行中出現的問題,充分發揮權責清單的制度效應,把“放管服”改革推向深入。

主要內容

《辦法》共有29條,分為六章:
第一章“總則”。主要是明確權責清單的編制、發布、調整以及審核的責任主體,規定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權責清單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各行政權力實施單位有義務制定權責清單管理制度,有義務明確機構和專人負責權責清單日常管理,確保權責清單運行管理責任落實到位。
第二章“編制公布”。主要是規範權責清單應當包含的基本要素,明確權責清單的公布方式和渠道,確保清單的公開性。
第三章“動態調整”。主要是建立權責清單動態調整的工作機制,明確動態調整發起主體、審核主體等。對動態調整的情形作了規定,動態調整主要適用於國家法律法規立改廢釋、國務院和上級政府決定取消下放的行政權力事項,這些權力事項的調整國家已作出決定,我省只需要及時調整即可,無需政府再審查決定。動態調整的工作機制建立後,對國家決定變更的事項,我省可在權責清單中及時變更,具有快速性、適時性。
第四章“集中調整”。主要是明確權責清單集中調整的適用情形。集中調整主要適用於對我省自行設定的行政權力事項,本級政府決定實施級別的權力事項,本級政府決定實施單位的事項作出變更的情形,由於其權力設定的主體為政府,或實施單位和級別由本級政府決定,在調整時需要由政府統一審定後變更原決定,因此,這類事項的變更統一由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後決定。“集中調整”每年定期開展一次,調整前需經合法性審核。
第五章“監督”。主要是規定了行政權力行使報告機制,加強對各級各部門權責清單實際運行的監督管理。同時,針對權責清單管理過程中出現的違規行為,明確了具體懲戒措施,樹立權責清單權威。
第六章“附則”。主要是明確本辦法的解釋主體和施行日期。

辦法亮點

一是實現權責清單的統一有效管理。《辦法》要求各行政權力實施單位要明確一個內設機構負責清單日常管理,統籌承辦權責清單調整事宜; 明確權責事項變更後五日內行政權力實施單位必須進行調整這一時限要求,促進權責清單在法律法規立改廢釋後及時、準確、完整調整到位。
二是調整程式更明確具體。對動態調整和集中調整的適用情形進行區分,使動態調整簡便易行,集中調整則著重解決遺漏重疊和我省設定的權責事項,權責清單動態管理的可操作性大為增強。
三是加強對權力行使的監督,以有力的監督倒逼行政權力實施單位採取有效措施管好權力。通過建立行政權力行使報告機制和明確對權責清單管理中違規行為的懲戒措施,樹立清單權威,倒逼行政權力實施單位加強權責清單運行的監督管理,督促各部門切實做到“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