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祝縣權責清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確保全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權力,統一、規範行政權力事項庫、部門責任清單庫管理,保障行政權力、部門責任網上公開透明運行,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政府辦公室負責建設全縣統一的行政權力事項庫、部門責任清單庫,縣政府根據縣權力事項庫建設要求負責建立權力運行系統,權力運行系統中的權力事項從縣權力事項庫中獲取。
第三條縣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縣審改辦”)和縣政府法制辦統一管理縣級行政權力清單、部門責任清單(以下簡稱“權責清單”)內容的審核、調整和公布,並指導縣直有關部門對其行使的直接面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行政職權,分門別類進行梳理;縣直有關部門需調整行政權力事項的,報縣審改辦進行審核。
第四條行政權力事項庫、部門責任清單庫中的權責事項和相關信息統一在天祝政務服務網上公開發布。
第五條縣直有關部門負責本部門權力事項、責任事項和便民服務事項的梳理、載入、發布及相關內容的更新維護工作。
第六條行政權力事項庫、部門責任清單庫信息維護工作遵循合法、及時、合理的原則。
第七條縣行政權力事項庫、部門責任清單庫中的事項調整,由行使權力事項的部門作為申請人,按本辦法規定辦理相應的調整手續。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行政權力事項庫、部門責任清單庫中的行政權力事項、責任事項相關內容進行調整、更新:
(一)因法律法規等權力依據發生變化或權力事項的名稱、法定時限發生變更的;
(二)因機構改革、職能調整涉及權力事項的實施主體變更的;
(三)因權力事項內部工作流程、外部流程、承諾期限、收費標準、裁量基準等工作內容或要求發生變更的;
(四)因權力靜態信息,如辦公地點、聯繫電話、常見問題解答、監督電話、業務(服務)指南、表格等內容發生變更的;
(五)因責任事項、部門職責發生變更修改的;
(六)因其他原因發生變更修改的。
前款第(一)、(二)、(六)項內容的變更,由行使權力事項的部門提出,經縣審改辦審核並按有關程式提請縣政府審定後,在縣行政權力事項庫、責任事項庫中自行修改;第(三)、(四)、(五)項內容的變更,由行使權力事項的部門提出,經縣審改辦審核後,在縣行政權力事項庫、責任事項庫中自行修改。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權力事項,由行使權力事項的部門提出,報縣審改辦申請暫停(或掛起)行使。
(一)法律法規規章設定的,本地區不具備權力行使的條件和環境,行政機關從未行使過的;
(二)權力事項三年以上未發生辦件的;
(三)權力事項周期性辦理,在辦理周期結束至下次辦理周期開始期間;
(四)其他原因需要暫停行使的。
暫停行使的權力事項在運行系統中的狀態為暫停。暫停行使的權力事項靜態信息與行使的權力事項靜態信息全部對外公開。
第十一條機構編制部門、監察機關、政府法制部門、審改辦應當加強對行政權力依法行使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已暫停行使的行政權力事項因實際需要恢復行使的,由行使權利事項的部門提出,經縣審改辦審核確認後2日內予以恢復。
第十三條行政機關的行政權力事項、責任事項相關信息發生變化,行政機關沒有按照要求提出調整的,由縣審改辦督促行使行政權力事項的部門進行及時調整。
第十四條相關責任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改正:
(一)未按規定編制並向社會公布權責事項目錄,或者權責事項變更後未在規定期限內修訂權責事項目錄並向社會公布的;
(二)未按規定製定並向社會公布行政權力事項外部流程圖,或者流程圖變更後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社會公布的;
(三)未將全部行政權力事項納入縣行政權力事項庫登記管理的;
(四)未按行政權力事項內部流程圖規定的程式行使行政權力的;
(五)未如實記載行政權力事項運行過程中各環節基本情況的;
(六)未將全部責任事項納入部門責任清單庫登記管理的;
(七)未按照責任事項規定履行義務的;
(八)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