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屠宰稅徵收辦法

《貴州省屠宰稅徵收辦法》在1998.02.21由貴州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屠宰稅徵收辦法
  •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8.02.21
  • 實施時間:1998.03.01
經1997年12月16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第一條 為規範屠宰稅的徵收管理,保證地方財政收入的穩定增長,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境內屠宰或收購豬、牛、羊三種牲畜的單位和個人,為屠宰稅的納稅義務人,應依照本辦法繳納屠宰稅。
第三條 屠宰稅實行定額徵收:豬每頭10元,牛每頭10元,羊每隻2元。
自養、自宰、自食牲畜減半徵收:豬每頭5元,牛每頭5元,羊每隻1元。
第四條 屠宰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屠宰或收購行為發生時。收購環節已繳納屠宰稅的,宰殺時不再繳納。
納稅期限,由縣級以上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核定,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繳屠宰稅:
(一)少數民族傳統節日自宰自食的牲畜;
(二)農民宰殺傷殘的牲畜;
(三)軍事機關、部隊自宰自食的牲畜;
(四)教育、科研單位因教學、科研需要宰殺的牲畜;
(五)經省財政廳、省地方稅務局確定免稅的其他項目。
第六條 屠宰稅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徵收。
不便徵收管理的地方,稅務機關可委託有關單位代征,並按代徵稅款的10%付給手續費。
第七條 屠宰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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