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屠宰稅徵收辦法

1995年6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三十五次常務會議通過 1995年6月22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屠宰稅徵收辦法
  • 頒布單位:江西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5.06.22
  • 實施時間:1995.07.01
第一條 為了加強屠宰稅的徵收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境內宰殺、收購豬、牛、羊(以下統稱應稅牲畜)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按本辦法規定繳納屠宰稅。
第三條 屠宰稅以應稅牲畜的頭數為計稅依據,按頭定額徵收。
第四條 屠宰稅徵收標準分別為:生豬每頭12元,牛每頭16元,羊每頭2元。
對貧困鄉、特困鄉農民自養、自宰並用於自食的應稅牲畜,實行減半徵收。
第五條 屠宰稅徵收環節:從事收購應稅牲畜業務的,在收購環節繳納;凡在收購環節繳納了屠宰稅的,宰殺時不再繳納;直接宰殺應稅牲畜或在收購環節未繳納的,在宰殺環節繳納。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徵屠宰稅:
(一)部隊(含武警)、勞改、勞教單位自養、自宰並用於自食的應稅牲畜;
(二)少數民族民眾在民族節日自宰並用於自食的應稅牲畜;
(三)敬老院、光榮院、福利院及五保戶自養、自宰並用於自食的應稅牲畜;
(四)配種站、種畜場(站)的種畜及科研教學用畜;
(五)省外調進的已納屠宰稅的牲畜。
第七條 屠宰稅由當地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徵收。地方稅務機關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有關單位代征。
屠宰稅應當按實際屠宰、收購應稅牲畜的頭數計征,不得按戶、人口、田畝攤派或定額包乾。
第八條 屠宰稅代征手續費按實際徵收稅額的5%提取,代征手續費管理辦法由縣(市、區)地方稅務機關制定。
第九條 對屠宰稅征納行為的稽查、獎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本省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地方規章(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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