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屠宰稅徵收辦法

《吉林省屠宰稅徵收辦法》在1995.04.04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屠宰稅徵收辦法
  • 頒布單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5.04.04
  • 實施時間:1995.04.04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省屠宰稅的徵收管理,增加財政收入,根據國家《屠宰稅暫行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省境內屠宰豬、羊、驢、馬、騾、牛、駱駝等牲畜的單位和個人,均須按本辦法繳納屠宰稅。
第三條 屠宰應納稅牲畜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為屠宰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第四條 屠宰稅實行定額稅率,應納稅額以人民幣計算:
(一)屠宰羊每隻繳納5元;
(二)屠宰豬、馬、騾、驢每頭(匹)繳納10元;
(三)屠宰牛、駱駝每頭(峰)繳納15元。
納稅人以外匯結算屠宰稅稅額的,按屠宰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外匯市場價格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第五條 下列單位和個人免徵屠宰稅:
(一)中國人民解放軍和武裝警察部隊及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的集體一伙食單位自養自宰自食豬、羊的;
(二)信奉伊斯蘭教的居民在古爾邦、爾代、聖祭節日期間自宰、自食牛、羊的;
(三)由國家或集體單位支付經費供養、民政部門舉辦的敬老院(包括農村分散五保戶)、福利院、光榮院、精神病院、孤兒院、榮軍療養院、收容遣送站等集體一伙食單位自養自宰自食豬、羊的;
(四)因遭受自然災害全部免徵農業稅的農戶,在受災當年屠宰自養牲畜的。
第六條 屠宰稅由屠宰應納稅牲畜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徵收。
各級人民政府的農業、防疫、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協助稅務機關做好徵收管理工作。
第七條 屠宰稅在屠宰行為發生地繳納。
第八條 屠宰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屠宰牲畜的當天。
帳簿健全、能夠準確反映屠宰牲畜數量的納稅人,經地方稅務機關認定,應當於每月終了後7日內向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其他納稅人應當於屠宰行為發生後5日內向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第九條 專營或兼營屠宰業者必須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第十條 地方稅務機關對銷售應稅牲畜肉的單位和個人,有權進行納稅檢查。納稅人應向稅務機關出示屠宰稅完稅證明。沒有屠宰稅完稅證明的,由稅務機關補征屠宰稅。
第十一條 地方稅務機關可以委託有關單位代征屠宰稅,並按照代徵稅款額3%至5%的比例支付代征手續費。具體辦法由稅務機關依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與有關單位共同制定。
第十二條 地方稅務機關可以從屠宰稅的徵收總額中提取7%作為徵收工作經費。具體提取、使用辦法,由省地方稅務機關制定。
代征手續費從徵收工作經費中列支。
第十三條 屠宰稅的徵收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地方稅務機關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過去省里下發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有牴觸的,一律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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