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屠宰稅徵收辦法

《甘肅省屠宰稅徵收辦法》在1997.12.31由甘肅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屠宰稅徵收辦法
  • 頒布單位:甘肅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12.31
  • 實施時間:1997.12.31
經1997年12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五十八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促進畜牧業發展,公平稅負,根據國務院有關屠宰稅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收購或屠宰豬、牛、羊、馬、驢、騾、駱駝等七種牲畜(以上簡稱應稅牲畜)的單位和個人,均為屠宰稅的納稅義務人。
第三條 各級地方稅務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屠宰稅的徵收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配合。
第四條 屠宰稅按收購或屠宰應稅牲畜單位數量定額徵收。定額稅負為:生豬每頭10-20元,羊每隻5-10元,牛、馬、驢、騾、駱駝每頭(匹、峰)20-30元。
收購、屠宰應稅牲畜的具體徵收定額由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在上述幅度內確定,報省財政廳備案,同時抄送省地稅局。
第五條 屠宰或收購應稅牲畜時應向收購地主管地方稅務部門或代征單位申報納稅。凡在收購環節已繳納屠宰稅的,屠宰時不再繳納屠宰稅。
第六條 從事經營、屠宰應稅牲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辦理稅務登記,向稅務部門提供有關納稅資料。
第七條 屠宰稅可實行委託代征。財政部門可在代征屠宰稅實際入庫數的5%以內列支給地方稅征管部門,由地方稅征管部門支付給代征單位或個人,作為代征手續費。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免徵屠宰稅:
(一)部隊、學校、敬老院、孤兒院宰殺自養自食應稅牲畜,免徵;
(二)農民、牧民宰殺自養自食應稅牲畜,免徵;
(三)科研、醫療和教學解剖、試驗用宰殺的應稅牲畜,免徵;
(四)因傳染病必須屠宰銷毀的牲畜,免徵;
(五)牧區遇到重大災荒、牲畜乏弱較多,無法越冬時的屠宰,可以減征。
(六)省人民政府決定的其他減稅、免稅情形。
第九條 屠宰稅的徵收管理及偷逃處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套用問題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省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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