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黑龍江省屠宰稅徵收辦法》的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黑龍江省屠宰稅徵收辦法》的決定 附:修正本在1996.05.17由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黑龍江省屠宰稅徵收辦法》的決定 附:修正本
  • 頒布單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6.05.17
  • 實施時間:1996.05.17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決定對《黑龍江省屠宰稅徵收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條修改為:“屠宰應稅牲畜的單位和個人,應在屠宰後一個月內向當地地方稅務機關或代征單位申報納稅,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確定”。
二、刪去第六條。
此外對條文的順序和文字做了相應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黑龍江省屠宰稅徵收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並重新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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