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公路養路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

1996年9月26日貴州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1996年1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公路養路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
  •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6.09.26
  • 實施時間:1996.11.01
貴州省公路養路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廢止議案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廢止的決定,

貴州省公路養路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養路費徵收使用管理,保障公路完好暢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公路養路費(以下簡稱養路費)是按照國家規定向擁有汽車、機車等車輛(以下統稱車輛)的單位和個人依法徵收的專項事業費。
第三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擁有車輛(含外國籍車輛)以及調駐我省三個月以上的車輛(以下統稱車主),都必須在我省繳納養路費。不依法繳納養路費的,不得上公路行駛。
第四條 養路費實行“以路養路,專款專用”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平調、挪用、截留養路費。
養路費的徵收標準,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經省物價、財政部門核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養路費徵收、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養路費徵收及管理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各級養路費征稽機關(以下簡稱征稽機關)具體負責養路費的徵收稽查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國家有關養路費徵收稽查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依法向車主徵收養路費;
(三)對拖欠、漏繳養路費的車輛和偷漏養路費嚴重的路段進行稽查,催繳欠費;
(四)按規定對新增、轉籍、過戶、改裝、報廢、調駐車輛養路費的繳納情況進行稽查;
(五)對車輛繳納養路費的情況實施年度稽核。
第七條 繳納養路費實行按車按年度包乾的制度。有特殊情況,應辦理報停手續。在報停期間,停收養路費。
第八條 車主應按月繳清養路費,也可預繳其它各月或全年的養路費。
按規定繳清養路費的,由征稽機關發給養路費繳訖證。
上路行駛的車輛,駕駛員必須攜帶有效的養路費繳訖證。
第九條 符合國家暫定減征、免徵養路費的車輛,要在規定時間內到車籍地征稽機關辦理減征、免徵手續。超過期限未辦理手續的,按應徵費車輛處理。
暫定減征、免徵養路費的車輛,改變使用性質,參加營業性運輸的,應全額繳納養路費。
第十條 征稽機關徵收養路費必須使用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並有省財政部門監章的票證。
第十一條 征稽人員執行公務時,應按規定著統一制式服裝,佩戴統一制發的標誌,持統一制發的稽查證。不符合上述規定的,車主或駕駛員有權拒絕稽查。
交通征費稽查車應安裝專用標誌燈飾。
第十二條 征稽人員必須認真履行職責,依法征費,文明服務,維護國家和車主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應向養路費征稽機關提供車輛統計資料,並在路查、辦理車輛年檢、入戶、轉籍、過戶、改裝、報廢等手續時,積極協助征稽機關做好養路費的徵收工作。
第三章 養路費使用與監督
第十四條 養路費應納入預算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在國家規定的範圍內統籌安排使用。
第十五條 養路費主要用於養護工程費、養護事業發展費、養護其他費用,其中用於養護工程費的部份,應不低於養路費總額的80%。
養路費應根據公路養護的實際情況和養護計畫,按月下達。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對養路費的使用、公路養護管理實行分級負責制,列入年度考核計畫,保持路面設計等級,保障公路暢通。
第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審計部門要加強對養路費徵收和使用情況的審計,並將審計情況報告省人民政府和省人大常委會。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對不按規定時限繳納養路費的,責令其補繳全額養路費,按逾期天數每天加收應繳養路費1%的滯納金,還可按欠費時間並處應繳養路費10%--100%的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征稽機關可責令車主就地補繳養路費;不能就地補繳養路費的,可採取暫扣駕駛證和行駛證的行政手段,限期繳納:
(一)在稽查中,不能出示有效的養路費繳訖證的;
(二)倒換牌、證,塗改、偽造養路費票證的;
(三)暫定減征、免徵養路費的車輛改變使用性質,參加營業性運輸的。
第二十條 嚴禁上公路的車輛超載。對超載車輛,應責令改正,按有關規定處理,並按超載噸位加收養路費。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征稽機關可責令車主就地補繳養路費;不能就地補繳養路費的,可採取暫扣車輛的行政手段,限期繳納:
(一)無牌、無證行駛公路的;
(二)拒繳、抗繳養路費的;
(三)私自買賣車輛未過戶、漏繳養路費的;
(四)偷漏養路費達3個月以上的。
第二十二條 征稽機關暫扣證件和車輛必須開具省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和征稽機關聯合制發的暫扣憑證。
第二十三條 違法車主自車輛或證件被扣之日起,應在7日內到征稽機關接受處理。在此期間,因非自然原因造成車輛損失的,由征稽機關負責賠償。逾期未到征稽機關接受處理造成損失的,由違法車主自行承擔。
第二十四條 暫扣車輛滿3個月以上,車主仍不到征稽機關接受處理的,征稽機關可以將暫扣的車輛申請人民法院依法拍賣。所得收入沖抵車主應繳的養路費、滯納金、罰款及拍賣費用,餘款全部退還車主。
第二十五條 車主以暴力抗繳養路費,妨礙征稽機關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以各種名義擅自徵收養路費的,由征稽機關會同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車主對征稽機關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車主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理決定的,由作出處理決定的征稽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條規定,平調、挪用、截留養路費的,視情節輕重,由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征稽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敲詐勒索,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省人民政府可依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一條 拖拉機、畜力車的養路費徵收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1996年11月1日起施行。

廢止議案的說明

省人大常委會:  我受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委託,現對《關於提請審議廢止〈貴州省公路養路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的議案》(以下簡稱《議案》)作如下說明:  一、廢止的必要性  《貴州省公路養路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1996年9月26日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自1996年11月1日起施行。《條例》頒布實施以來,對加強我省養路費的管理,規範養路費的徵收和使用,改善公路路況,保障公路完好暢通,起到了積極作用。但隨著《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國務院關於實施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的發布施行,《條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以下簡稱《公路法》)等法律法規和現行政策的有關規定已不相適應,不能再繼續施行。  一是按照《決定》,《條例》的立法依據已不存在。《條例》的立法依據主要是1987年10月13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擁有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向公路養護部門繳納養路費”。而2008年12月27日國務院發布《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進行修訂,刪除了原第十八條等有關養路費的規定,並於2009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因此,《條例》的立法依據已不存在。  二是根據《公路法》,國務院出台了《通知》,《條例》繼續施行已沒有必要。1997年7月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公路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路養路費用採取徵收燃油附加費的辦法”,“燃油附加費徵收辦法施行前,仍實行現行的公路養路費徵收辦法”。 199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公路法》作了修訂,將第三十六條修改為:“國家採用依法徵稅的辦法籌集公路養護資金,具體實施辦法和步驟由國務院規定”。2008年12月18日國務院發布《通知》,實施成品油稅費改革,取消了公路養路費等收費。12月22日,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監察部、審計署等五部門聯合下發通知,進一步明確了相關政策措施,並對費改稅前公路養路費的欠繳、漏繳清理工作作了具體規定。因此,《條例》繼續施行已沒有必要。  二、草擬《議案》的過程  根據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2009年度議題計畫,省人大財經委對廢止《條例》進行研究論證,草擬了《議案》,並送省人大法工委、省法制辦、省交通廳徵求意見。2009年2月27日經省人大財經委第21次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廢止《條例》。  以上說明及《議案》,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對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提請審議《廢止〈貴州省公路養路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的議案》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貴州省公路養路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頒布施行以來,對加強我省公路養路費管理,規範養路費徵收和使用,推動我省公路建設和交通事業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2008年12月國務院決定實施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公路養路費。因此,《條例》應當予以廢止。
4月8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並邀請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參加,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廢止案進行了認真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為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廢止《條例》是必要的。建議本次會議作出決定,予以廢止。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廢止的決定

(2009年5月27日通過)
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決定:廢止《貴州省公路養路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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