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涵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指出:財產所有人按照法律對自己的財產擁有使用 、處分、占有等合法權益,明確了從法律的角度判定財產歸屬以及相關權益,是一種直接與經濟利益相聯繫的民事權利。包括
占有權、
使用權、
收益權和
處分權四項權能。所有權意味著人對物最充分、最完全的支配,是最完整的物權形式。財產所有權在本質上是一定社會的所有制形式在法律上的表現。財產所有權制度構成了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石。中國《民法通則》對財產所有權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其中,財產所有權的類型主要包括:
國家所有權、勞動民眾集體組織所有權、社會團體所有權和
公民個人所有權。
種類
所有權的種類就是指所有權的不同類型,所有權的種類是對所有制形式的反映。在中國,所有權的形式主要有國家所有權、集體組織所有權和公民個人所有權。這是中國現階段財產所有權的三種基本形式。
國家
社會主義國家所有權作為社會主義條件下一種所有權形式,是國家對國有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國家所有權本質上是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現。國家所有權作為一種法律關係,它是在全民所有制基礎上,由特定的權利主體(國家)和不特定的義務主體(任何公民和法人)之間組成的權利和義務關係。
在確認和保護國家所有權方面,中國民法起著極為重要的作用。民法不僅確認國家所有權和
全民所有制企業的經營權,明確國家和企業對國有財產享有的財產權利的內容,規定國家所有權的客體範圍和行使國家所有權的一般準則,而且以其特有的方法保護著國有財產的完整,保障著國有財產的增值。運用民法的債權制度,保護在國有資產之上形成的債權關係,運用不履行債的責任方式,督促義務人履行義務和保障國家財產權利的實現,也是保護國有財產的重要措施。
集體組織
中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經濟制度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民眾集體所有制,集體所有制經濟是中國公有制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
在中國,勞動民眾集體組織所有權沒有全國性的統一的主體。各個勞動民眾集體組織都是獨立的集體所有權的主體。它們相互之間是平等的相互合作關係,集體組織應該是具有法人資格的主體。勞動民眾集體組織所有權不同於各種非法人團體的財產權。
民法通則第74條規定:“集體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私分、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集體組織的內部事務,不得以任何藉口平調、挪用、侵吞或私分集體抽有制企業的資金、利潤、廠房、設備、原材料產品等一切資產,不得無償調動
集體所有制企業的勞動力。對於侵犯集體所有制企業的合法權益的行為,企業有權予以抵制,或依法提起訴訟和提出請求。
社會團體
社會團體所有權是指各類社會團體對其財產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在中國,社會團體種類很多,包括人民民眾團體、社會公益團體、文藝團體、學術研究團體、宗教團體等。中國民法通則第77條規定:“社會團體包括宗教團體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隨意侵占、破壞社會團體的合法財產。
社會團體在行使所有權時,必須遵循國家的法律和政策,不得超越登記批准的業務範圍及活動地區進行活動。
公民個人
公民個人所有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其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的權利,是公民個人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現。在中國,公民個人所有權分為兩類:即公民個人生產資料所有權和公民個人生活資料所有權。
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
中國民法通則第75條規定:“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侵占、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公民依法對其所有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享有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公民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其生產資料所有權,從事正當的生產經營活動,或利用其生活資料滿足個人的需要,都受法律的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無償平調公民的財產。對於各種非法攤派和收費,公民有權予以拒絕。公民在其所有權受到侵犯時,有權要求侵權行為人停止侵害、返還財產、排除妨害、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特徵
財產所有權的法律特徵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財產所有權
22、財產所有權具有權利主體上的特定性。
24、財產所有權具有強烈的排他性.
內容
占有
是指所有人對物的實際控制的
事實狀態。占有權即對所有物加以實際管領或控制的權利。
所有權的占有權既可以由所有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他人行使。在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中通常把占有分成不同的種類,以區分不同的占有狀態。
第一、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所有人占有即所有人在行使所有權過程中親自控制自己的財產。非所有人占有則指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實際控制和管領所有物。
第二、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這是對非所有人占有的進一步分類。合法占有是指基於法律的規定或所有人的意志而享有的占有權利。非法占有則指無合法依據亦未取得所有人同意的占有。
第三、善意占有和
惡意占有。這是對非法占有的再分類。善意占有是指非法占有人在占有時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其占有為非法。惡意占有則指非法占有人在占有時已經知道或應當知道其占有為非法。
使用
使用權是指依照物的屬性及用途對物進行利用從而實現權利人利益的權利。所有人對物的使用是所有權存在的基本目的,人們通過對物的使用來滿足生產和生活的基本需要。所有人在法律上享有當然的使用權,另外,使用權也可依法律的規定或當事人的意思移轉給非所有人享有。
收益
收益是指民事主體通過合法途徑收取物所生的物質利益。收益權即民事主體收取物所生利益的權利。在民法上,物所生利益主要指物的孳息。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兩類。天然孳息是指因物的自然屬性而生之物,如母牛所生牛仔;法定孳息是指依一定的法律關係而生之利益,如股票的股息。天然孳息在沒有與原物分離之前,由原物所有人所有;法定孳息的取得則需依據一定的法律規定進行。
處分
處分權是指所有人依法處置物的權利。處分包括事實上的處分和法律上的處分。事實上的處分是指通過一定的事實行為對物進行處置,如消費、加工、改造、毀損等。法律上的處分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改變物的權利狀態。如轉讓、租借等。
處分權是所有權內容的核心,是擁有所有權的根本標誌,是決定物之
命運的一項權能。因此,在通常情況下,處分權均由所有人來行使,但在特殊情況下,處分權可以基於法律的規定和所有人的意志而與所有權分離。如國有企業依法處分國有財產。占有、使用、收益、處分一起構成了所有權的內容。但在實際生活中,占有、使用、收益、處分都能夠且經常地與所有人發生分離,而所有人仍不喪失對於財產的所有權。
取得
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所有權首次產生或不依賴於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物的所有權。
財產所有權
根據法律的規定,原始取得的方式主要有:
第一、生產。這是指民事主體通過自己的勞動創造出新的財產進而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的方式。
第二、先占。這是指民事主體以所有的意思占有無主動產而取得其所有權的法律事實。先占應具備以下構成要件:標的須為無主物;標的須為動產;行為人須以所有的意思占有
無主物。
第三、添附。這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因一定的行為而結合在一起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具有新質的物。添附包括三種情形:混合。即指不同所有人的動產因相互摻雜或融合而難以分開而形成新的財產。附合。即指不同所有人的財產密切結合在一起而形成新的財產。加工。即指一方使用他人的財產加工改造為具有更高價值的財產。
第四、善意取得。又稱即時取得,是指不法占有他人動產的人將其無權處分的動產轉讓給第三人時,如果該受讓人取得財產是出於善意,則可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包括:須讓與人無權處分該動產。受讓人須通過有償交換取得該動產。受讓人取得財產時必須出於善意。
轉讓的財產須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動產。
第五、發現埋藏物和隱藏物。埋藏物和隱藏物是指埋藏或隱藏於他物之中,其所有權歸屬不明的動產。根據中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所有權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隱藏物歸國家所有。
第六、拾得遺失物。這是指發現他人不慎喪失占有的動產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實。根據中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歸還失主,拾得人不能取得遺失物的所有權。
第七、國有化和沒收。國家根據法律、法規的強行性規定,採取強制措施將一定的財產收歸國有的法律事實。
繼受取得
繼受取得,又稱傳來取得,是指通過一定的法律行為或基於法定的事實從原所有人處取得所有權。根據法律的規定,所有權繼受取得的原因主要包括:因一定的法律行為而取得所有權。法律行為具體包括買賣契約、贈與、互易等;因法律行為以外的事實而取得所有權。例如繼承遺產,接受他人
遺贈等。因其他合法原因取得所有權。如
合作經濟組織的成員通過合股集資的方式形成新的所有權形式。
變更
財產所有權的變更,是指所有權的權利主體、內容和客體發生改變的情形。所有權何時從原所有人手中轉移到新的所有人手中,直接關係到新舊權利主體的合法權益和所有權關係的穩定,因此法律對所有權的移轉作了相應的規定。動產所有權依交付而移轉;
不動產所有權的移轉則必須經過登記或辦理一定的法律手續。在通過契約變更所有權時,所有權的移轉可以由雙方當事人約定,但是這種約定不得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
消滅
財產所有權的消滅,是指因一定的法律行為或法律事實而使所有權人喪失物的所有權。所有權的消滅分為以下兩種情形:
第一、所有權的絕對消滅。這是指所有權的標的因一定的法律事實或自然原因而不復存在。如因生活消費、生產消耗或自然災害等原因導致財產的毀滅。
第二、所有權的相對消滅。這是指因一定的法律行為或法律
事實的發生而導致原所有權人喪失所有權。引起所有權相對消滅的原因主要有:
財產所有權被拋棄;
財產所有權被依法轉讓;
財產所有權的主體資格喪失。如作為所有人的公民死亡,法人或
其他經濟組織被解散或撤銷;
財產所有權因國家採取強制性措施而消滅。如財產被依法徵收。
法律
第七十一條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七十二條 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按照契約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條 國家財產屬於全民所有。
國家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私分、截留、破壞。
第七十四條 勞動民眾集體組織的財產屬於勞動民眾集體所有,包括:
(一) 法律規定為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
(二) 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
(三) 集體所有的建築物、水庫、農田水利設施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設施;
(四) 集體所有的其他財產。
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
農業生產合作社等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可以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
集體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私分、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
第七十五條 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
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
第七十六條 公民依法享有財產繼承權。
第七十七條 社會團體包括宗教團體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
第七十八條 財產可以由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按份共有財產的每個共有人有權要求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者轉讓。
但在出售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第七十九條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接收單位應當對上繳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物質獎勵。
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
第八十條 國家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單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確定由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國家保護它的使用、收益的權利;使用單位有管理、保護、合理利用的義務。
公民、集體依法對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承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依照法律由承包契約規定。
土地不得買賣、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第八十一條 國家所有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等自然資源,均由人民共享。
國家所有的礦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開採,也可以依法由公民採挖。國家保護合法的採礦權。
公民、集體依法對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的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承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依照法律由承包契約規定。
國家所有的礦藏、水流,國家所有的和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林地、山嶺、草原,荒地、灘涂不得買賣、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第八十二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對國家授予它經營管理的財產依法享有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第八十三條 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夫妻財產
夫妻財產制又稱婚姻財產制,它是關於夫妻
婚前財產和婚後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債務的清償以及婚姻解除時財產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從這一定義可以看出,夫妻財產制度是規範夫妻財產關係的法律制度。如何界定夫妻財產制里夫妻財產的內容具有重要意義。這裡的夫妻財產既包括積極財產,同時也包括消積財產,積極財產即財產的全部,權利,消積的財產即債務,負擔。同時夫妻財產既包括有形的財產,主要表現為實物,也包括無形的財產,如智慧財產權、股權等財產內容。這些財產隨著夫妻身份的確立而確立,隨著夫妻身份的消滅而消滅,夫妻財產制集身份法與財產法的特點於一身,是婚姻效力的一項重要法律內容,也是近現代家庭財產制的重心所在。
夫妻財產制與民法中的一般財產關係相比,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夫妻財產制的主體僅限於夫妻雙方。只能以具有夫妻身份的當事人為主體,如果男女雙方之間不存在合法的夫妻身份,即使雙方存在同財共居的事實,其財產關係也只是一般的財產關係,如對於同居期間的財產關係則不適用該夫妻財產制。男女雙方如何成為夫妻關係,我國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從該法條可以看出我國對夫妻關係采登記要件主義,即只有符合婚姻法規定的條件取得結婚證後方稱為夫妻關係。在我國實踐中還存在著一種例外情況即事實婚姻,對認定為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也按夫妻關係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對事實婚姻進行了界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對同居期間所發生的財產關係雙方有協定的按協定,沒有協定的起訴到法院的按一般民事案件處理,並根據照顧子女、女方的利益原則,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對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如果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的,分割財產時,應予以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等等。
2、夫妻財產具有人身性和財產性的雙重屬性,且財產屬性從屬於人身屬性。
如果當事人之間不具有夫妻身份,也就不存在夫妻財產制。因而夫妻財產制在具有依附性的特點的同時,還具有可變性,一旦夫妻身份解除,它也就隨之而消滅。
3、夫妻財產制植根於生產力發展的具體水平,受制於社會多重因素的綜合作用,具有很強的民族性和歷史性。傳統文化對一國立法的影響,18世紀的歷史法學派對此有專門的著述,該派代表人物薩維尼認為,法律是“內在地、默默地起作用的力量”的產物,它深深地植根於一個民族的歷史之中,而且其真正的源泉乃是普通的信念、習慣和“民族的共同意識”。就像民族的語言、建築及風俗一樣,法律首先是由民族特性、“民族精神”決定的。而在所有的法律中,婚姻家庭法是受一國傳統文化因素影響最深的法律,歷史上曾繼受了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立法傳統的國家,不管這些國家是屬於歐美國家,還是屬於亞非的國家,在其財產法已完全是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產物或翻版的情況下,其有關婚姻家
家庭的立法卻仍然基本保持著本民族的風格。夫妻財產製作為婚姻家庭法的組成部分,在選擇其財產制的形式時,就不能單純從立法技術上考慮,而必須與一國的歷史相聯繫起來。基於此,各國雖然理念大體一致,但適用的財產制形式卻大相逕庭,根本原因就在於各國傳統文化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