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超收分成

財政超收分成是指超額完成國家財政收入任務的地區、其超收部分,按一定比例留歸地方作為機動財力,自行安排。這是鼓勵地方積極組織收入,努力完成和超額完成國家收入計畫的一項重要措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財政超收分成
  • 定義:指超額完成國家財政收入任務的地區、其超收部分,按一定比例留歸地方作為機動財力,自行安排
含義與背景
從1972年起,規定各省、自治區、自轄市從超額完成中央核定的預算收入任務的份額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分成收入。如超收不滿一億元的,全歸地方使用,超收一億元以上的,其超過一億元的部分,50%留給地方,50%上繳中央,由中央用於各地區之間的調劑,進行必要的綜合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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