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體制改革是指財政管理體制的自我完善過程。建國後,我國財政管理體制曾經過多次改革,逐步形成了在中央統一領導、統一計畫下的分級管理體制。它保證了國家重點建設和兼顧了各地區、各部門以及其他各項事業的資金需要。1976年以來,為了克服原有體制財政集中過多,地方和企業缺乏必要自主權等弊端,又開展了較為全面的財政管理體制改革,其基本情況是: 中央從1976年起,試行“定收定支,收支掛鈎,總額分成,一年一定” (亦稱“收支掛鈎,總額分成”) 的財政體制,按照各地財政支出總額對收入總額的比例,作為中央和地方、地方各級之間收入留交比例;超收時按總額分成比例分成,短收時按總額分成比例分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