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額分成

全額分成

全額分成亦稱“總額分成”。我國預算管理用語。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額分成
  • 別名:總額分成
在確定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的收支劃分時,以地方財政總支出占地方財政總收入的比例,作為地方分得政收入的比例,預算管理體制的一種形式。例如某省總收入為40億元,總支出為20億元,則地方的留用比例為50%,上繳中央的比例為50%。如地方總收入小於總支出數,其差額部分由中央給予定額補助,不實行分成。與分類分成相比,這個辦法統一用一個比例實行分成,不再區別不同的收入項目和不同的分成比例,具有簡便易行的特點。這種體制始於1959年。根據當時有關規定,在收入方面,除少數仍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企業收入和鐵道、郵電、外貿、海關等不便於按地區劃分的收入外,其他各種收入,包括各項稅收,全部劃給地方,作為地方財政收入,不再按不同類別劃分為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調劑分成收入。在支出方面,也不再劃分正常支出和專案撥款支出,一律按隸屬關係,哪級的支出列入哪級預算。除中央各部門直接辦理的少部分經濟建設支出,中央級行政和文教支出與國防、援外、債務等支出以外,其餘各種支出,包括地方的基本建設撥款和企業需要增加的定額流動資金,全部劃給合省、直轄市、自治區作為地方財政支出。地方的總收入和總支出經中央核定後,收大於支的,按規定分成比例上繳中央;支大於收的,不足部分由中央補助,不實行全額分成。在預算執行中,超收部分仍按原定比例由中央與地方分成,年終如有結餘,歸地方自行安排。這種體制實行到1970年。1976至1984年對財政收入較大的省市,繼續實行這一體制。1985至1986年,對多數省市仍實行這一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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