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收分成是對地方年度決算收入超過年度計畫的部分,按規定比例實行中央與地方分成。一般在“以支定收,一年一變”的體制中使用。1980年後改行“以收定支,五年不變”體制,雖不再單列超收分成,但地方多收可以多留多支,仍然體現原超收分成的積極作用。地方預算從完成收入計畫中得到的分成,用來抵補中央核定給地方的支出;超收留用部分,則由地方在原訂支出計畫以外另行安排支出。因而擴大了地方機動財力。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超收分成
- 類型:收入分配形式
- 考核種數:2
- 領域:經濟
正文
這種收入分配辦法與地方財政收入執行情況、考核任務數聯繫在一起,體現了責任、利益的結合,對於鼓勵地方財政積極組織財政收入有一定的作用。但由於經濟情況經常變化,收入指標或收入包乾基數難以做到完全合乎客觀實際。1979年以前曾對一些省、自治區、直轄市採用過這種形式;1980~1985年在一部分地區仍繼續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