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盈虧包乾

企業盈虧包乾,國家對企業實行經濟責任制,在分配方面曾經採用的一種形式,即根據企業的盈虧情況,確定上交國家的包乾基數或補貼企業的基數。曾實行過“上交利潤包乾,超收分成或留用”和“虧損補貼包乾,減虧分成或留用”兩種辦法。實行這個辦法的,不再提取利潤留成或企業基金。上交利潤包乾基數一般應高於上年,並根據增產增收潛力的大小,確定不同的遞增速度,虧損企業的虧損包乾基數一般要低於上年,並逐年遞減。超收部分或減虧部分,國家所得一般不得低於60%,部門和企業所得一般不得高於40%。對個別增產增收潛力小的微利企業,也可以實行“基數包乾”,“超收留用,短收自負”的辦法。企業超收分成的資金,要分別建立發展基金,職工福利基金和職工獎勵基金,有條件的還應建立後備基金。新產品試製任務較多的行業,要單獨建立新產品試製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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