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大包乾

所謂銷售大包乾即銷售費用大包乾指差旅費核算時,銷售費用全年大包乾,差旅費用可以按核定標準處理差。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銷售大包乾
  • 外文名:Sales package dry
  • 時間:上個世紀八十年代初
  • 別名:銷售費用大包乾
  • 相關法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相關定義,相關法律,

相關定義

大包乾
上個世紀八十年代初,我國農村推行了農村土地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其中的包乾到戶就是我們俗稱的“大包乾”。中共中央1982年一號檔案指出:“包乾到戶這種形式,在一些生產隊實行以後,經營方式起了變化,基本上變為分戶經營、自負盈虧”。“包乾大多是‘包交提留’,取消了工分分配,方法簡便,民眾歡迎”。用民眾的話說,就是“大包乾、大包乾,直來直去不拐彎,交夠國家的,留足集體的,剩下都是自己的”。因此,“大包乾”的經營方式,不僅徹底打破了以生產隊為單位統一支配產品、統一經營核算、統一收入分配的“大鍋飯”體制,而且使農戶真正變成了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經營主體。“包乾到戶”的經營方式,是農村經濟改革在農業經營體制方面所取得的最重要的制度性成果。
銷售大包乾
一、銷售包乾原則上應包括企業銷售人員工資、資金、旅差費、辦公經費,相關的會議費及與銷售有關的業務招待費。
二、計提銷售包乾費應以銷售回款額(包括增值稅)為依據。清收回曆年陳欠貸款的,可併入回款年度計提基數;對以物抵債的,以變現的實際數額為準記入回款額。
三、企業實行銷售費用包幹辦法後應按規定的包幹辦法如實計提發放包乾費,不得弄虛作假多提包乾費,否則在計征所得稅時不予扣除。提取的包乾費用年終決算後結餘部分應併入當年損益計征企業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
實行銷售費用大包乾人員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必須以每位銷售人員實際取得的收入(包括以任何形式、任何名義取得的工資、獎金、各種津貼補貼、加班加點收入、差旅費補助、通訊費補助、交通費補助、個人承擔的業務招待費、異地房屋租賃費補助等與任職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減除經稅務機關審核批准的有關銷售費用扣除額以後,按稅法規定(不得比照特定行業)計算徵收;企業發放給實行銷售費用大包乾人員的收入,若超過稅務機關審批的企業所得稅銷售大包乾費用稅前扣除限額和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銷售大包乾費用扣除限額,其超額部分不得作為實行銷售費用大包乾人員計算銷售費用稅前扣除額的基數。銷售人員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可按全年一次性獎金有關政策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相關法律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支出。
取消“計稅工資”沒有上限。只要是合理的就可以。對合理的判斷,主要從雇員實際提供的服務與報酬總額在數量上是否配比合理進行,凡是符合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常規而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稅前據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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