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批轉關於實行工業生產經濟責任制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編者註:本規定已被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國務院發布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暫行條例》代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批轉關於實行工業生產經濟責任制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國務院
  • 頒布時間:1981.11.11
  • 實施時間:1981.11.11
國務院同意國家經委、國務院體制改革辦公室、國家計委、財政部、勞動總局、人民銀行、全國總工會召開的京、津、滬、遼、魯五省市經濟責任制座談會上討論制訂的《關於實行工業生產經濟責任制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現發給你們,請結合國務院〔1981〕159號檔案《關於實行工業生產經濟責任制若干問題的意見》,一併認真貫徹執行。
推行經濟責任制的方向是正確的,效果是好的。同時必須看到,工業的情況比農業複雜得多,各省、市、自治區和各部門對可能和已經出現的問題一定要有清醒的頭腦和足夠的重視。要切實加強領導,認真總結經驗,並加強巨觀指導和必要的監督,使工業生產經濟責任制不斷完善,以促進工業生產的發展。
各地區、各部門過去的規定,凡與本規定相牴觸的,均應在做好工作的基礎上,按本規定改過來。
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關於實行工業生產經濟責任制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近兩年來,工交戰線逐步實行了工業生產經濟責任制,方向是正確的,效果是顯著的。但是,由於實行經濟責任制的時間不長,經驗不足,辦法不夠完善,還存在不少有待解決的問題。現根據中央、國務院的有關指示精神和各地的實踐經驗,對進一步實行和完善經濟責任制需要注意解決的若干問題,作出以下具體規定:
(一)對工業生產經濟責任制必須要有全面的理解。經濟責任制是在國家計畫指導下以提高經濟效益為目的,責、權、利緊密結合的生產經營管理制度。它要求企業的主管部門、企業、車間、班組和職工,都要層層明確各自在經濟上對國家應負的責任,建立健全企業的生產、技術、經營管理各項專責制和崗位責任制,為國家提供優質適銷的產品和更多的積累;它要求正確處理國家、企業和職工三者利益關係,把企業、職工的經濟責任和經濟效果同經濟利益聯繫起來,認真貫徹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多勞多得,有獎有罰;它要求進一步擴大企業經營管理自主權,保證企業生產、經營所必須的條件,使企業逐步成為相對獨立的經濟實體。
(二)實行經濟責任制的單位,必須保證全面完成國家計畫,按社會需要生產,不能利大大幹、利小不乾,造成產需脫節。要不斷提高質量,降低成本,提高經濟效益。要進行全面考核,不僅要考核上交利潤,同時還要考核產量、質量、品種、成本等指標。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業不同企業的特點,確定考核指標時,可以有增有減,有所側重,並制訂具體的考核標準。全面完成考核指標的,按規定提取利潤留成或超收分成;每少完成一項,參照國務院〔1980〕23號檔案的規定,扣減一定比例的利潤留成(分成)額。
(三)對於生產市場短缺的低利產品和小商品的企業,要採取鼓勵和扶植的政策。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在核定這些企業的利潤留成比例、包乾基數和超收分成比例時,應當給予適當照顧。計畫、物價、稅收、銀行等部門,要認真研究制訂扶植小商品生產的政策,發揮經濟槓桿的作用。
(四)對於企業單純追求利潤,不按國家計畫、供貨契約和限產規定,自行超產造成積壓的產品,有關部門可拒絕收購,銀行不予貸款,多占用的貸款要按銀行規定加收利息。不允許用不正當手段轉移積壓產品。如有轉移的,虛增的這部分利潤應予扣除,不得提取利潤留成或分成。
(五)所有企業都必須首先保證財政上交任務的完成,使國家財政收入能夠逐年有所增長。實行經濟責任制的單位,每年增長的利潤,國家所得比例要高於企業。
實行利潤留成和盈虧包乾的單位,留成比例、包乾基數和超收分成比例,都要訂得合理,要與國家下達給本地區、本部門的生產計畫和財政任務相適應。
實行基數利潤留成加增長利潤留成辦法的企業,其留成基數由上年實際利潤,改為按前三年平均利潤計算。
生產正常的盈利企業的利潤包乾基數,一般要高於上年,並根據增產增收潛力的大小,確定不同的遞增速度;虧損企業的虧損包乾基數一般要低於上年,並逐年遞減。原來規定的包乾基數偏低的,應由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進行適當調整。
盈虧包乾的超收或減虧分成比例,上交國家部分一般不能低於60%,留給企業部分一般不超過40%。有些生產日用品的微利企業,分成比例可以適當大一些。完不成包乾基數的單位,要用自己留用的專項資金補足。
(六)實行利潤留成的擴權企業和以稅代利、自負盈虧的試點單位,原則上應當繼續執行原定試點辦法。原定留成辦法到期的企業,由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商定,可以繼續實行原定辦法或另行制訂辦法,繼續試點,以便取得經驗。有些企業因經濟調整,生產和利潤大幅度下降,執行原辦法所得留成資金不能保證其職工正常福利的,由主管部門商同財政部門採取適當辦法予以照顧;有的企業由於調整產品結構,生產不減而利潤大幅度下降的,除保證其職工正常福利外,還可以核定適當獎金。
(七)一個企業只能實行一種形式的利潤留成或盈虧包幹辦法,不能兼用兩種辦法。實行利潤留成的單位,不再提取包乾超收分成;實行盈虧包乾的單位,不再提取利潤留成或企業基金。凡是重複提取的要改過來,多提的部分要退回。
今後,有條件的應積極推行按行業實行全額利潤留成。企業實行哪一種利潤留成或盈虧包幹辦法,由財政部門同主管部門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商定。企業利潤留成或包幹辦法確定後,要相對穩定,一般三年或四年不變。生產不正常,變化較大的,包乾時間可一年一定。
(八)企業各項技術措施貸款,必須用本項目投產後新增加的利潤歸還。不能用原有的利潤歸還;也不能有了新增利潤拖延不還,虛增利潤,多分留成。
(九)企業的獎金水平,應當隨著生產和利潤的增減、產品質量的提高或降低、生產成本的降低或提高,有升有降。生產和利潤下降的,質量降低和成本增加的,獎金水平也要相應降低,或者不發獎金。
(十)獎金的發放要有所控制,必須嚴格按照國務院〔1981〕10號檔案及其補充規定執行。各地區和部門,要根據各行業、各企業的經營好壞和貢獻大小,層層核定獎金髮放限額,企業之間要有高有低,不能經營好壞一個樣。企業要在主管局核定的限額內,對職工實行按勞分配,多勞多得,少勞少得,不勞不得,有獎有罰,不搞平均主義。已按上述國務院規定核定了獎金髮放限額的,不得突破。提取的獎勵基金,按規定發放後有節餘的,可以用於集體福利設施、勞動保護設施,或建立儲備基金,以豐補歉。凡是尚未核定的,必須儘快予以核定。已核定但不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必須糾正過來。確因情況特殊,需要超過規定水平的,省、市、自治區和工交各部,要報國務院批准。
(十一)獎勵基金要嚴格按規定提取,不得重複提取。每月已按核定的限額發放了獎金的,到年終時不得再用超收分成資金和其他資金加發獎金。
(十二)實行計件工資要有控制,要在總結經驗,搞好各項基礎工作的前提下,嚴格按照條件,經過審查批准,有計畫有步驟地推行。
實行計件工資的條件是:企業領導班子健全,生產任務飽滿,產供銷比較正常,產品可以計件計量、有平均先進定額、合理的計件單價和比較健全的科學的管理制度。必須嚴格審批手續,未經主管部門批准,不得實行。
已經實行計件工資的,要按照上述條件進行總結、整頓和調整。凡是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以及降低了產品質量,提高了成本,增加了單位產品成本中的工資含量(絕對額),不與最終產品掛鈎,造成生產不均衡、產品不配套,完不成全廠生產任務的,要停止實行,認真進行整頓。整頓好了,經過審查批准,可以再實行。
鑒於當前多數企業的勞動定額不準,或達不到平均先進水平,一般計件的超額工資應限制在企業平均標準工資的30%以內。實行超額計件的,完不成定額應適當扣發基本工資。煤礦井下採掘工人和海港碼頭裝卸工人,在有平均先進定額和搞好設備維護、注意安全生產的前提下,計件超額工資可以不予限制。
計件單價應該按照標準工資來確定,不能包括標準工資以外的因素。已經包括其他因素的,應當改過來。
實行計件工資的工人,不再提取生產綜合獎金。除了在法定節假日經過批准加班的以外,其餘加班時間,不得發加班工資。
(十三)企業的福利基金,除國家規定發給個人的(如困難補助費等)以外,主要用於職工的集體福利事業。
要保障職工正當的勞保福利待遇和勞動保險條例等法令所規定的職工個人待遇,除國家明令修改者外,不得自行變動。有些規定根據當前情況需要改進的,經過省級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進行個別試點。
今後有關福利開支的項目和標準,要由有關主管部門統一制訂,並經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國家已有統一規定需要改變的,要報經國務院批准才能執行。不能亂開口子,不得巧立名目濫發“福利產品”、加班費和各種津貼、補助。各級財政、銀行、勞動部門和工會,應會同企業主管部門,對企業福利基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對於擅自擴大範圍、提高標準的,濫發和私分福利基金的,必須堅決制止和糾正,情節嚴重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十四)實行經濟責任制的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經濟政策和財經紀律。財政、銀行部門要會同企業主管部門,加強對企業的財務監督,對企業執行財經紀律的情況進行定期檢查,一年至少檢查兩次。企業的正當權益要保護,遵紀守法的要表揚;違反財經紀律,弄虛作假,隱匿、截留、虛增利潤,搞偷工減料、降低質量、偷稅漏稅、擅自提價、私分產品等歪門邪道的,除追回不正當的經濟所得,減發或停發利潤留成或分成外,還應視情節輕重,追究企業領導人和有關人員的經濟責任,直至法律責任。
(十五)實行經濟責任制,要加強黨的領導,堅持思想領先,堅決改變思想政治工作軟弱渙散的狀況。要切實加強思想政治工作,教育職工樹立全局觀念,擺正國家、企業和個人三者的關係,擺正當前利益和長遠利益的關係,增強主人翁責任感,為國家多作貢獻。要相信民眾,依靠民眾,切實加強民主管理,充分發揮職工代表大會的作用。要認真貫徹精神鼓勵和物質鼓勵相結合的原則,把廣大職工的積極性引導到加強企業整頓,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生產水平、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上來,使經濟責任制不斷改進和完善,從而持久地提高經濟效益,加快四化建設。
行政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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