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製設備費

企業試製新產品,不屬於國家安排的重點新產品試製項目的,其費用按下列辦法處理:

(一)試製新產品所發生的新產品設計費,工藝規程制定費,設備調整費,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試驗費,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的購置費,在企業管理費開支,並採取適當的分配方法,計入全廠生產的各種產品成本。
經批准首批擔負研究新裝備任務並需進行技術改造的××個機械工業企業和××個協作廠,由機械工業部報經財政部批准,可以在成本中按銷售收入的1%提取技術開發費用,用於解決本條第(一)項所列各項新產品試製費用。(註解:一九八五年二月八日國務院批轉的《關於推進國營企業技術進步若干政策的暫行規定》規定:"除《國營企業成本管理條例》中規定的可以從成本中開支的費用以外,為開發研製新產品、新技術所必需的單台價值五萬元以下的測試儀器、試驗裝置、試用關鍵設備購置費,數額較小的,可以攤入當年成本,數額較大的,允許企業分三至五年攤入新產品成本或全部產品成本。凡實行此種辦法的,就不實行按銷售額提取1%的技術開發費用的辦法。")
(二)試製新產品耗用的原材料、工資、費用(包括專用工卡具和應分擔的車間經費、企業管理費),計入新產品成本。專用工卡具所需費用較大的,可作為待攤費用處理,分期攤入小批試生產或以後投產的生產成本中。
(三)新產品要實行優質優價原則。銷售新產品如發生虧損,可作為正常損益處理。
(四)試製失敗發生的損失,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專案核銷,在營業外列支。
(五)出售樣品、樣機所得的價款,應沖減企業管理費。
(六)為了試製新產品以及小批試生產和今後正式投產,必須增添設備(包括隨同引進技術進口少量必要的儀器、設備)和相應的土建支出,可在企業更新改造資金、一般生產發展基金、新產品試製基金中開支。如果這幾項資金暫時不足,可以申請技措貸款。貸款應先用企業的各種專項資金歸還貸款本息的20~30%,不足的部分,用項目投產後新增加的利潤歸還。個別屬於提高產品質量的項目,投產後本企業在短期內無明顯經濟效益,但確有社會經濟效益的,可商請銀行適當延長分期還款的期限。到期後,經財政部門審查批准,可用企業利潤歸還貸款。
四、為了支持企業開發新技術和試製新產品,按規定提取的利潤留成資金、超收分成資金或稅後利潤,要分別建立一般生產發展基金、新產品試製基金、職工福利基金和職工獎勵基金。新產品試製基金必須用於開發新技術、試製新產品,不準挪作他用。一般生產發展基金,應主要用於技術進步和技術改造,不得在老技術基礎上去擴大生產能力。職工獎勵基金要有一部分用於獎勵對新產品試製和技術進步有貢獻的職工。
五、國家在稅收上實行鼓勵技術進步的政策。凡在結構、性能、材質、技術特徵等方面比老產品有顯著改進或提高,具有先進性、實用性,能提高經濟效益,有推廣價值,在一個省、市、自治區範圍內第一次試製成功,並經有關主管部門鑑定確認的新產品,在試製、試銷期間利潤過低或有虧損的,由省、市、自治區稅務部門按照稅收管理體制的規定許可權審批,給予一至二年的減稅或免稅照顧。
六、為外單位一次性生產的專用非標準設備,應納入生產計畫,不列入新產品試製計畫。其試製所需全部費用,計入該產品的成本。
七、已有科學研究成果,但尚未取得必要數據,經批准納入國家計畫進行中間試驗的,所需購置的設備儀器以及相應土建工程和試驗經費,都由國家撥給的技術開發費用解決。未納入國家計畫的中間試驗,需增添固定資產的,其費用從企業更新改造資金、一般生產發展基金、新產品試製基金中解決;試驗經費,在企業管理費中列支。
八、引進技術所需的費用,按下列辦法處理:
(一)進口技術資料,凡隨同設備或樣機進口的,應根據設備或樣機的用途,分別在基建投資、更新改造資金、新產品試製基金、技術開發費用中解決;如受科學研究部門委託,隨同設備或樣機進口的,其費用由委託部門在有關費用中解決;不進口設備只進口技術資料的,應根據技術資料的用途,分別由基建投資、更新改造資金、新產品試製基金、地質勘探事業費、勘探設計事業費、技術開發費用、科研事業費中解決。
(二)企業引進技術所需技術轉讓費(包括許可證費、專利費、設計費),應分別不同情況處理:屬於產品投產後在規定期限內按產量的一定定額進行提成的技術轉讓費,應從引進產品增加的利潤中支付;屬於引進時一次統算技術轉讓費,分年付款的,應在引進產品的生產成本中支付;引進產品未生產前支付的技術轉讓費,可作待攤費用處理,由中國人民建設銀行發放引進技術貸款解決,待投產後再攤入生產成本,並歸還貸款。
(三)引進技術的職工技術培訓費,包括職工出國培訓和請外國專家來廠培訓的費用,可以一次或分期攤入引進產品成本。
(四)引進技術進行合作生產的,在初期合作階段所需進口規定數量的合作生產件,購入時由流動資金支付,於使用後分別攤入產品成本。
(五)引進技術的消化費用,可以計入企業管理費。但為消化引進技術需要增加的設備,應在更新改造基金、一般生產發展基金、新產品試製基金中解決。
九、企業進行新技術研究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按下列辦法處理:
(一)企業內部的科研機構、試驗室或試驗基地所需的費用,包括人員工資、各項研究試驗費用和經常費用,在企業管理費中列支。按照利潤留成辦法的規定應當納入利潤留成的科研機構經費,由一般生產發展基金解決,不得再由企業管理費列支。
(二)國內的技術轉讓費,雙方協定一次支付的,在企業管理費中列支;一次支付的費用較大的,可以分期攤銷;協定按產量或利潤的一定比例提成的,應在採用新技術後該項產品增加的利潤中支付。
(三)為了進行新技術的研究、試驗,必須添置儀器、設備和相應的土建工程支出的,在企業更新改造資金、一般生產發展基金、新產品試製基金中解決。不足的部分可向銀行申請貸款,用以後提取的更新改造資金、一般生產發展基金和新產品試製基金歸還。
十、獨立的科研機構的研究試驗費用,由科研事業費和科研事業收入解決。
十一、核工業部航空工業部電子工業部兵器工業部航天工業部和船舶工業公司的技術開發、新產品試製費用財務處理辦法,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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