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責任

財政責任,財政學術語,是指財政部門行使財政管理職權,對國家承擔的職責和義務。包括組織財政收入,安排財政支出,實現財政收支平衡,促進資金合理配置和財力合理使用,以及監督管理社會經濟生活和財政分配等全過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財政責任
  • 實質:職責和義務
  • 主體:財政部門
  • 內容:保證財政職能得以實現
內容,分類,問題,關係,

內容

(1)保證財政職能得以實現。
通過建立有效的財政體系,保持財政內部各個職能部門的協調統一,實現財政管理組織高效化、財政管理方法科學化、財政管理技術電子化,使財政管理系統有序地開展工作,以充分發揮財政的職能作用。
(2)實現對國民經濟的調節和監督。
通過財政管理活動,充分發揮財政槓桿作用,促進國民經濟協調發展。督促財政管理的各方面按照財政法規和財政紀律辦事,在財政權利與財政責任相一致的條件下,保證各級財政的物質利益,調動理財的積極性。

分類

財政主體的法律責任,可以依據不同的標準,作出不同的分類。例如,依據違反的財政法的具體門類的不同,可以先分為違反財政收入法的責任和違反財政支出法的責任兩類;依據違法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為國家的財政責任和國民的財政責任等等。
上述財政責任,當然又可以作進一步的劃分。從財政法的各個部門法的角度來看,財政責任可以分為預算法律責任、國債法律責任、政府採購法律責任、轉移支付法律責任等等,同時,每類責任又可以再作出進一步的細分。例如,預算法律責任,可以再分為預算收入責任、預算支出責任等;而國債法律責任,則可以再分為國債發行責任、國債償還責任等。上述各類責任是違反相應的財政法的各個部門法制度而應承擔的違法後果,在各類具體的法律、法規中,還會有更為具體的法律責任形式的規定。
從一般的責任理論上說,除了上述分類以外,還可以依據其他的標準對財政責任作出分類。
例如,按照追究責任的目的,可以把財政責任分為賠償性責任和懲罰性責任。如對於超期占用財政資金所徵收的滯納金等,就屬於賠償性或稱補償性責任的形式;而財政領域的財產罰、自由罰、聲譽罰等,無論是側重於物質還是側重於精神,往往會被看作懲罰性責任的形式。
又如,依據責任的性質,還可以把財政責任分為經濟性責任和非經濟性責任。由於明確責任的重要目的在於“定分止爭”,而各類紛爭實際上都與一定的利益相關聯,為此,要使法律保護的法益不受侵害,就必須注意經濟上的補償或懲處,從而使罰款、追繳國庫等經濟性責任的追究較為普遍。但除此之外,非經濟性的責任也很重要,如記過、開除等形式已經普遍適用;其他諸如政治性責任、道義性責任等非經濟性責任,同樣亦屬財政法研究需予以關注的重要責任類型。
值得注意的是,各類財政主體所承擔的法律責任,會因其主體角色的不同而不同,也會因各類具體立法中對具體義務及責任規定的不同而不同。財政法責任不僅是角色責任,而且也是法定責任。對於各類財政主體的財政責任的具體分類和界定,還需要作具體分析。

問題

1.財政責任的經濟性更為突出
財政本身就屬於公共經濟的範疇,現代的財政法是經濟法的重要部門法,具有突出的經濟性,從而使違反財政法所要承擔的財政責任,也具有突出的經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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