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財務監督適用於:
①通過
財務指標實現對供應、生產、銷售諸活動的監督。②通過財務指標實現對
財務系統的監督。
財務監督的目的在於督促
財務活動符合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和企業經營文革、制度的規定,揭露財務活動中的弊端和違法行為,威懾和制約不法行為,保證財務活動的正軌運行;促進
企業資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實現
企業經營目標。
財務
監督一般分為三個工作階段:(1)準備階段。主要工作包括確定檢查對象、內容和任務,組織檢查人員,安排檢查時間。(2)實施階段。主要工作包括蒐集資料、了解情況、檢查取證。(3)總結階段。主要工作包括整理檢查資料、編寫檢查報告。
進行財務監督,普遍採用調查詢問有關人員,審閱財務檔案,核對
賬簿、報表,統計分析財務數據等方法。
作用
財務監督的作用是指在對公共組織的財務活動進行監督的過程中所產生的社會效果。財務監督具有制約性和促進性兩大作用。
制約性作用
財務監督的制約性作用主要表現在:通過對公共組織
財務活動的監督審查,對該單位的財務收支及經營管理活動進行監督和鑑證,揭發貪污
舞弊、弄虛作假等違法亂紀、嚴重損失浪費及無效率、不經濟的行為,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提請給予行政處分或刑事處罰,從而糾錯揭弊,保證黨和國家法律、法規、方針、政策、計畫及預算的貫徹執行,維護財經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保證公共組織的財務報告及其它核算資料的正確可靠,保護
國家財產的安全和完整,維護社會主義經濟秩序,鞏固
社會主義法制,促使各公共組織儘可能以最低的成本,為社會提供更多的
公共產品,建立
廉價政府,維護黨、政府及公職人員在人民民眾心目中的良好形象,樹立黨和政府的威信。財務監督的制約性作用可概括為:
1、揭示差錯和弊端
通過財務監督揭示差錯和弊端,不僅可以糾正核算差錯,提高財務工作質量,還可以保護財產安全和完整,防止
國有資產流失和
非正常損失,有效防止資金使用中的鋪張浪費,堵塞漏洞,促進勤儉節約,充分發揮資金的效益,維護國家利益。
通過財務監督了解公共組織執行國家方針、政策、財務制度及財經紀律的情況,及時揭示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和各種違法亂紀行為,對過失人或犯罪者提交司法、紀檢監察部門進行審查,促進各公共組織
依法理財,照章辦事,有助於防止和糾正貪污浪費、行賄受賄等違法亂紀行為,維護財經法規。
促進性作用
財務監督通過對公共組織的財務活動及
財務管理制度進行評價,指出其合理的、有效率的方面,以便繼續推廣;同時指出其不合理、無效率的方面及存在的問題,並提出相應的解決措施和辦法,促使公共組織加強和改進財務管理工作,挖掘內部潛力,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具體而言,財務監督的促進性作用主要有以下幾點:
公共組織資產是國家資產,是公共組織開展業務工作,完成任務的物質基礎。保證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是財務監督的首要任務。通過財務監督,可以促進公共組織加強國有資產管理,保證公共組織合理配置並有效使用國家資產,防止資產流失及
非正常損失,維護國家利益。
通過財務監督,可以揭示公共組織在財務活動、財務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不足,以及
財務管理制度方面存在的薄弱環節,並有針對性地提出改進建議和補救措施,從而改善財務管理工作,提高財務工作質量。
3、促進各公共組織加強預算管理,保證公共組織收支預算的實現 公共組織預算是國家預算的基礎,是各公共組織開展財務活動的重要依據。通過財務監督,促使各公共組織加強預算的管理,制定出符合本地區、本單位實際情況的切實可行的預算方案,促使公共組織各項收支按預算的進度執行,保證業務工作的資金供應,並對
預算執行過程出現的問題及時採取措施加以解決,保證
預算收支平衡,促進公共組織行政事業計畫及工作任務的完成。
4、促進增收節支,提高社會效益及經濟效益
公共組織作為提供
公共產品、
公共服務,滿足
社會公共需要的
公共部門,其活動具有外部效應,其目的是追求公共利益。因此,在他們的日常工作中往往側重於追求社會效益的最大化。通過對其財務活動進行全面分析,能夠及時掌握各公共組織人力、財力、物力等各種資源的使用情況,督促各公共組織加強和改進對人、財、物的管理,深入挖掘內部潛力,增收節支,用有限的資金創造更多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5、促進公共組織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及財經紀律,增強廣大財務工作者和單位領導的法制觀念 公共組織的財務活動必須嚴格遵守財務制度及財經紀律。通過財務監督,可以了解公共組織的各項財務活動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制度的規定,有無違法亂紀現象,以促使各公共組織自覺
依法理財,保證公共組織財務活動的合法化及合理化,保證財政資金安全、合理、有效地使用。同時,通過財務監督,找出
公共組織財務管理中的薄弱環節,通過對違法違紀行為及私設“
小金庫”、“小錢櫃”等現象的查處,教育財務人員遵紀守法,增強財務人員及單位領導的
法律意識,使財務工作置於法規的監督之下。
依據
公共組織財務管理工作的質量,直接關係到
國有資產的安全及國家財政資金的使用效果。為了使各公共組織的財務活動運行
於正常有序的軌道上,讓有限的資金取得儘可能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就必須按照一定的依據加強公共組織的財務監督。這些依據主要有:
1、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財務制度及財經紀律。
2、經國家批准的各項費用開支標準、人員編制和定額指標。
3、經有關部門批准的行政事業發展計畫、業務工作的管理規定及辦法。
4、公共組織的預算、決算資料和會計核算資料。
5、其他有關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的數據和資料。
種類
研究財務監督種類的意義在於從不同的角度深化對財務監督的認識和理解,更加有效地組織和利用各種財務監督形式,不斷探索新的財務監督方式,進一步完善財務監督的理論體系、
組織架構和工作機制,充分發揮財務監督的作用。
財務監督按照不同的分類標準,可分為各種不同的類型。以下從財務監督的主體、內容、範圍以及監督實施的時間和時限等五個方面探析財務監督的種類。
按監督主體分類
監督主體是指
執行監督的一方。按照監督主體分類,可將財務監督分為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兩種。
1、內部監督
內部監督是指公共組織自行組織的、由內部機構或人員對本單位的財務收支、經營管理活動及其經濟效益進行監督,檢查其真實性、正確性、合法性、合規性和有效性,提出意見建議的一種監督活動。其主要目的是健全公共組織
內部控制制度,完善
公共組織財務管理的自我監督機制,嚴肅財經紀律,促進公共組織自覺總結經驗,發現問題,查錯糾弊,及時採取措施堵塞漏洞,改善經營管理,提高財務管理水平。在公共組織的財務管理活動中,財務監督的大量工作是由公共組織自行組織完成的。
2、外部監督
外部監督是指由公共組織外部有關機構和人員對公共組織的財務收支、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包括:由主管部門或者財政、財務、審計等部門對公共組織財務活動進行的監督;由主管部門或
財政部門組織有關單位進行的聯審互查;有關社會中介組織,如會計師事務所按照國家規定對公共組織財務活動所進行的監督。其目的在於監督檢查公共組織財務活動的合法性、合規性和有效性,防止腐敗行為滋生蔓延,確保公共組織財務活動在正常的軌道上運行。
按
監督對象分類
財務監督按監督的對象分類,可分為財政財務監督、財經法紀監督和經濟效益監督。
1、財政財務監督
財政財務監督是指對公共組織的
會計資料的正確性、真實性及其所反應的財政財務收支的合法性、合規性所進行的監督,以此檢查各公共組織的財務收支活動是否存在問題,是否嚴格執行了有關的收支管理規定及辦法,有無違反
財務制度及財經紀律的行為,會計處理上有無技術差錯,從而督促各公共組織及相關人員切實履行其所承擔的經濟責任,確保國家財政資金的正確有效使用。
2、財經法紀監督
財經法紀監督是指對公共組織和個人侵占
國家財產,損失浪費,行賄受賄以及其它損害國家經濟利益的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所進行的監督。它是財務監督的一種重要形式。財經法紀監督通過對有關單位或當事人在經濟活動中的不法行為的監督審查,保護社會主義財產安全,保障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維護國家法律、法規及財務制度的嚴肅性,並加強各公共組織及人員的法制觀念,促使各公共組織依法辦事,避免貪污、盜竊、損失浪費、行賄受賄及私設“
小金庫”等不法行為的發生,維護
國家經濟利益。
3、經濟效益監督
經濟效益監督是指對公共組織的財政財務收支及經營管理活動的經濟性、
效益性所進行的監督,以此檢查公共組織在工作和經營管理方面存在的薄弱環節,敦促公共組織改善經營管理,厲行增產節約,增收節支,杜絕花錢大手大腳、亂花亂支等鋪張浪費的行為,充分挖掘潛力,提高資金使用效果和經濟運行效益。
按監督的內容範圍分類
財務監督按監督的內容範圍可分為全面監督和專題監督。
1、全面監督
全面監督是指對公共組織一定時期內所有財務活動所進行的監督。比如:對公共組織一個預算年度財務管理情況進行的全面監督。全面監督的範圍廣,內容多,涉及公共組織財務活動的各個方面、各個環節,如涉及預算、決算管理,收支管理,
資產管理,
負債管理,
定員定額管理,專用基金管理,
專項資金管理,結餘管理等,還包括對
會計報表、賬薄和
會計憑證的檢查,以及對公共組織業務工作及其成果、人員編制等情況的監督。全面監督一般在年終進行,也可根據需要臨時確定監督時間。全面監督由於涉及面廣,內容多,工作量大,要求高,一般應組織專業人員進行。
2、專題監督
專題監督是指對公共組織的某一項財務活動進行的監督。比如:對公共組織
事業收入情況的監督,對公共組織某年的
業務招待費、會議費開支情況的監督,對公共組織債權債務結算情況的監督等,都屬於專題監督。專題監督的內容視財務管理的需要或針對管理中的薄弱環節及存在的問題而定,具有內容單一,針對性強的特點,使用起來有較大的靈活性,可視工作需要隨時進行。專題監督可對公共組織
財務活動進行深入的檢查監督,便於發現財務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改進措施,提高財務管理工作質量。
按監督實施時間分類
1、事前監督
事前監督是指在公共組織財務活動實施以前所進行的監督。比如,對預算或計畫執行前進行的監督,對某項業務開展之前的資金準備情況的監督等,都屬於事前監督。事前監督是一種積極的、預防性的監督,它對防止
決策失誤,加強預算、計畫、預測、決策的準確性、合理性和可行性,避免因計畫不周所造成的不必要的損失和浪費,防止錯弊,防患於未然,保證
財務活動的合理性、有效性,提出建設性意見,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嚴格執行
財務制度及財經紀律等,都有積極作用。
事中監督是指在公共組織財務活動進行過程中所進行的監督。比如:對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的監督,都屬於事中監督。事中監督貫穿於公共組織財務活動的始終,涉及公共組織財務活動的各個環節、各個方面。通過對公共組織預算、
財務收支計畫、
費用開支標準等執行過程中的有關
財務活動進行事中監督,便於及時發現問題,糾正偏差,保證公共組織正確執行預算及
財務制度,確保各項收支按照預算進行安排,促使公共組織依法組織收入,節約各項支出,確保資金的安全及節約、有效的使用,從而保證公共組織財務活動健康有序地進行。
3、事後監督
事後監督是指在公共組織財務活動發生以後對其結果進行的監督。比如:對公共組織決算編報進行的監督,對各項資金最終使用結果進行的監督,都屬於事後監督。事後監督可定期進行,也可不定期進行。一般在某項財務活動完成以後或在年終時進行。事後監督主要檢查監督公共組織
年度決算情況、各項資金使用情況,以及
會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可靠性,等等。通過事後監督,有助於總結推廣經驗,發現問題,提出改進措施,進一步提高財務管理水平。
按監督實施的時限分類
財務監督從實施的時限上看,還可分為經常性監督、定期性監督和不定期監督。
1、經常性監督
經常性監督是指對公共組織
財務活動實施的日常監督。比如:每天對
庫存現金進行的清查、
盤點,平時對 各種物質、設備的保管、領發及使用情況的檢查,都屬於經常性監督。經常性監督是財務監督的主要形式,通過對公共組織的各項財務活動進行隨時的、經常性的監督檢查,可及時發現問題,糾正偏差,保證公共組織正確執行預算及
財務制度,保證公共組織財務活動順利進行。
2、定期性監督
定期性監督是根據一定的周期,對公共組織全部或部分財務活動進行的常規性監督。比如:按
會計制度規定,各公共組織應按月、按季或按年編報月度、季度和年度
會計報表(決算),並接受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的監督。這種定期進行的監督就是定期性監督。通過對公共組織財務活動進行定期監督,便於各公共組織定期檢查工作,總結經驗,發現問題,改進管理。
3、不定期監督
不定期監督又可分為臨時性監督和規定性監督兩種。臨時性監督是為了了解被監督對象的工作情況而進行的突擊性檢查。比如:有人反映或有跡象表明公共組織
現金管理中存在問題時,可對
庫存現金進行突擊檢查。這種臨時性監督往往根據線索,針對問題,突擊實施,而使有關人員不及掩飾,使存在的問題暴露無遺,有利於及時發現管理中的問題與不足,對於防止不法行為的發生具有積極意義。規定性監督是有關法規明確規定的不定期監督,例如,某個項目完成,應向有關部門報送專題報告,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
原則
財務監督原則是財務監督工作的基本規範,是對財務監督工作提出的基本要求。在財務監督工作中,應堅持以下原則:
合法性原則
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
財務制度既是公共組織財務活動的行為規範,也是監督機構和人員的行動準則。因此,開展財務監督,進行
財務檢查,應以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財務制度為準繩,實行依法監督,貫徹
合法性原則。這種合法性可從三個方面來理解:第一、從事財務監督活動的主體必須合法;第二,財務監督活動必須符合法定程式,必須按相應的法律規定的程式辦事;第三、
行政監督活動必須符合法定方式。這就要求財務監督的機構或人員應掌握國家法律、法規和財務制度,增強
法律意識,在工作中嚴格依法辦事,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糾,在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內,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同一切違反財務制度、財經紀律的行為和經濟犯罪現象作堅決的鬥爭。
客觀公正性原則
財務監督機構或人員在對公共組織的財務活動進行監督時,應處在客觀、公正的立場上,排除種種不良因素的干擾,依據事實,按照標準,實事求是、不偏不倚地進行檢查、分析和判斷,對存在的問題,應在深入實際調查研究的基礎上,認真分析,反覆檢查,做到定量準確,定性適度,處理問題時,應做到公正合理,賞罰分明,從而對公共組織財務活動都能夠以事實為依據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
多元性原則
為了從不同角度、不同側面對公共組織的財務活動進行全面、系統、有效的監督,應堅持多元性原則,將公共組織內部監督與審計、紀檢監察及專業性工作檢查等外部監督相結合,將財政財務監督、財經法紀監督與經濟效益監督相結合,將
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後監督相結合,將全面監督與專題監督相結合,將專業監督和民眾監督相結合,充分發揮各種監督的作用,做到上下配合、內外結合,共同對公共組織財務活動進行全方位的監督,使公共組織的一切財務活動均置於有效的監督之下,以確保公共組織財務活動的合法、合規、合理,從而保證公共組織資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保證公共組織各項業務工作的順利開展,保證公共組織的清正廉潔。
持久性原則
持久性原則也叫經常性原則,是指財務監督工作應持久、穩定地進行。公共組織財務活動是一個持續不斷的過程,因此,公共組織財務監督不是一種臨時性的措施,它貫穿於財務管理活動的始終,貫穿於公共組織財務活動的各個環節、各個方面。可以說,只要有財務活動,就有財務監督。只有經常監督,才能發現財務管理工作中的缺陷,才能查明問題,消除隱患,才能使各公共組織管好用好各項資金。因此,財務監督工作不能時松時緊,時有時無,應做到時時有監督,處處有監督。只有這樣,才能及時發現
公共組織財務管理制度上的漏洞和財務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並及時加以糾正,防止
國有資產損失浪費,防止財政資金低效使用;才能有效遏止貪污、盜竊、行賄受賄等腐敗行為的滋生蔓延,維護公共組織的廉潔性;也才能敦促有關人員奉公守法,認真履職,高效工作。
原則
性與靈活性相結合
在財務監督工作中,還應堅持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原則。原則性是指應嚴格按照國家方針、政策、法規及規章制度辦事,敢於反映真實情況,揭露弊端,不畏強權,敢於同違法亂紀行為作鬥爭。對於嚴重的鋪張浪費及違法亂紀行為,及時報請有關領導、部門嚴肅查處。對於貪污、盜竊、瀆職等問題,應及時移交法務部門依法懲處。但是,財務監督的目的不是專門為發現錯誤,懲罰犯罪,而是發現問題,糾正錯誤;再者,考慮到
客觀實際的複雜性,在從事監督工作時,也要有一定的靈活性,對於發現的問題,既不能不作深入調查,就武斷地給予嚴厲懲罰,也不能一概而論,千篇一律,而應視實際情況靈活運用各項規章制度,把握好分寸,靈活處理。在工作中,應加大宣傳教育力度,
懲前毖後,治病救人,不斷完善
財務管理制度,改進財務管理工作。
有效性原則
有效性原則是指財務監督要有效率和效果。所謂有效率是指要根據相應的情報和信息,及時、迅速地實施監督行為,儘快發現問題,查明真相,並及時預防或查辦各種不法行為,做到發現及時,檢查落實及時,處理糾正及時。有效果則是指在監督過程中,要違法必糾,執法必嚴,對各種違法亂紀行為要一視同仁地追究責任,做到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從而,充分發揮財務監督的促進性與制約性兩大作用,真正改善
公共組織財務管理工作,提高財務管理質量。
內容
公共組織財務監督貫穿於
公共組織財務管理的各個方面、各個環節,監督的內容應該是公共組織的整個財務活動,也就是說,應對公共組織的
財務活動的方方面面進行全面的監督。具體來說,財務監督包括
預算管理監督、收支情況監督、資金使用情況監督、
資產管理與使用監督、
專用基金、專項資金及周轉金監督以及其它方面的監督。
預算管理監督
公共組織預算是各公共組織編制並經有關部門核准的計畫期內的
財務收支計畫,是國家預算的基礎,也是公共組織開展各項財務活動的基本依據。加強公共組織預算的監督和管理,對督促各公共組織切實履行職責,完成所擔負的任務具有重要意義。
預算管理監督包括
預算編制監督、
預算執行監督和決算監督三項內容。
(一)預算編制監督
預算編制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1、公共組織預算編制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
財務制度的規定,是否符合上級下達的行政事業計畫和工作任務要求。2、收入預算是否積極可靠。3、支出預算是否貫徹了保證重點,兼顧一般,預算內外資金結合使用,統籌安排的原則,有無寬打窄用,留有缺口現象,是否貫徹了勤儉節約的方針;4、計算依據是否可靠,數量指標是否合理準確,定額是否先進,收支是否平衡,內容是否完整,說明是否清楚,以及財政資金是否按規定的程式報批,等等。
(二)預算執行監督
預算執行監督的內容主要包括:1、預算執行的進度是否按計畫進行,收支預算進度與公共組織的行政事業計畫和工作任務是否相適應。2、在公共組織預算執行過程中,該征取的收入是否按預算規定及時足額徵取,徵收的標準、範圍和程式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章的規定,有無亂收費、亂攤派情況;支出預算是否得到確實執行,有無亂支濫用情況,專款是否專用,有無各項資金相互挪用情況;有無違反預算執行規定,該收不收,該支不支情況;增收節支或減收增支的數額是否合理,
預算執行過程中發現的追加追減事項,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3、預算執行情況是否按規定進行分析,對發現的問題,是否及時進行處理。
(三)決算監督
決算是指按照法定程式編制的、用以反映預算執行結果的
會計報告。它反映著預算收支計畫的最終執行結果,是公共組織經濟活動在財務上的集中體現。在決算監督中,應分析、監督公共組織決算報告提供的各項數據是否真實可靠,是否完整準確,各項收支是否按規定列報,有無弄虛作假,虛報、瞞報、漏報現象,數據計算有無差錯,該上報的年終結餘是否繳清,決算報告是否及時報送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
收支情況監督
資金收支活動是公共組織
財務活動的一項重要內容。加強收支情況監督,是公共組織財務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收入監督
公共組織財務收入名目繁多,種類複雜,性質各異,既有預算資金收入,又有
預算外資金收入,監督的內容較多,主要包括:1、公共組織各項收入計畫是否完成,該收取的是否按照有關規章、標準、計畫收取,有無多收、亂收、錯收、漏收等情況,超收或減收的原因何在;2、收費的標準和範圍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有無擅自擴大或縮小收費範圍,提高或降低收費標準,有無亂收費、亂攤派、亂集資等問題;3、利用技術、設備條件對外服務的收入或費用是否進行扣除,是否進行
成本核算;4、應繳財政預算和
財政專戶的各項收入和附屬
企業利潤是否及時、足額上繳,有無截留、
坐支、挪用、拖欠等問題;5、是否按國家規定劃清了各項收入的界限,對各項收入是否按規定進行管理和核算;6、各項應納入單位預算的收入是否都納入了預算,有無帳外帳,是否存在私設“
小金庫”、“
小錢櫃”等問題。
(二)支出情況監督
公共組織支出是各公共組織為社會提供
公共產品,完成工作任務,履行自身職責的必要保障。公共組織支出的名目繁多,種類複雜,既有消耗性支出,又有
轉移性支出,既包括公共組織自身消費,又包括投資支出、
社會保障支出、債務本息支出以及財政補貼等。加強支出情況監督,是保證財政資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防止貪污浪費等不良現象發生的重要手段。支出情況監督主要包括:1、各項支出預算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
財務制度的規定,支出預算是否得到確實執行,超支或減支的原因何在;2、
費用支出的結構變化是否合理,是否有助於各公共組織履行職責;3、是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財務制度規定的範圍和標準辦理各項開支,有無亂支濫用,擅自擴大開支範圍,提高開支標準的現象,有無鋪張浪費,任意揮霍國家資產,損公肥私,假公濟私等問題;4、是否按國家規定劃清了各項支出的界限,專項經費是否按計畫
專款專用,有無相互擠占挪用的情況;5、購置各種商品是否按規定進行,有無弄虛作假,違章購買的現象。
資金使用情況監督
資金活動是公共組織
財務活動的重要內容。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包括:1、
資金來源是否合理,資金使用是否恰當;2、預算資金與
預算外資金的界限劃分是否清楚,有無相互轉化挪用等問題;3、
流動資金、周轉金的周轉是否正常,往來資金是否及時進行清理,專項資金是否按規定提取使用;4、現金和
銀行存款的管理是否符合規定;5、各種財產物資的增加,其來源渠道是否符合規定,有無
閒置資產,各項財產物資是否得到充分利用。
資產
管理與使用監督
公共組織資產是其占有、使用的能以
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這些資產是
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它公共組織正常履行職責的基礎,是搞好政權建設、教育發展和科技進步等各項
社會事業的重要物質保障。公共組織資產的管理與使用,關係到財政資金能否得到有效使用,關係到能否建立一個高效廉潔的政府。公共組織資產的低效使用或浪費,實際上直接增加了政府運作的成本。為保證公共組織財產的安全完整及使用的合理有效,降低政府運作成本,提高單位資本運作效率,必須加強資產的管理與使用的監督。資產管理與使用監督的內容主要有:
2、各種存款是否按國家規定開立帳戶、辦理存款、取款和轉帳結算等業務;
6、對外投資是否按規定報批,用於投資的實物和無形資產是否進行了評估,是否造成
國有資產流失現象,投資項目的選擇是否恰當,是否影響本單位完成正常的事業計畫,有無違反規定,用維持事業正常發展、保證事業計畫完成所必須的資產進行對外投資的情況。
對專用基金、專項資金和周轉金的監督
對
專用基金、專項資金和周轉金的監督內容主要包括:1、專用基金是否按規定的比例提取,是否做到
專款專用、先提後用、量入為出,是否設定專門
賬戶進行管理。2、專項資金是否按規定的項目和用途使用,使用效益如何,有無截留挪用現象。3、周轉金,即
流動資金是否按核定的定額執行。支持事業發展的周轉金,是否按規定程式報批,是否按規定用途使用,使用效益如何,是否按期歸還,等等。
其它方面的監督
公共組織財務監督的內容十分廣泛,除上述幾方面的內容外,還包括:1、公共組織內部
財務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是否建立了完善的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實行了嚴格的
崗位責任制;2、有無將行政事業經費挪用於基本建設項目的情況;3、有無違反財經紀律和
財務制度,對
國家財產任意揮霍浪費的情況,有無貪污、挪用、多吃多占、請客送禮、行賄受賄等違法違紀行為;4、有無擅自增加職工工資、津貼、補貼、福利及濫發實物等情況;5、有無向其它單位、所屬單位或個人非法攤派,非法集資及亂收費現象;6、有無弄虛作假,虛報冒領,非法騙取國家財產的情況;7、依法代收代扣的國家稅收是否及時足額上繳國庫,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