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隊財務監督

軍隊財務監督是軍隊各級部隊、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利用價值指標對完成事業任務的經濟活動所進行的監察與督促。主要內容包括:對經費收入、支出、撥付等活動的監督;對物資採購、儲存、調撥、使用等活動的監督;對軍隊生產經營活動中資金來源、資金使用、費用支出、收益分配等活動的監督。監督的目的在於促使單位和部門嚴格貫徹黨和國家財經方針政策;認真執行軍隊的財務規章制度;揭露和打擊貪污盜竊等犯罪行為;保護國家財產安全,發揮經費與物資應有的效益。財務監督貫穿於經費分配與使用的全過程。通過對完成事業任務的經費預算、決算和物資利用情況審核與檢査,對會計核算憑證、帳簿記錄、會計報表的審査與分析,對事業成果、物資儲存、物資保管的考核與檢査等方式進行監督。財務監督除民眾監督外,主要由財務部門進行事前、事中、事後的監督。所有單位和部門都要接受上級和同級財務部門的監督。

軍隊財經紀律是軍隊系統根據國家財經紀律,結合軍隊實際情況規定的全軍各級、各部門和單位以及個人在財政經濟活動中必須遵守的規則。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在軍叭經濟活動中的具體體現。具有法律效力。根據1991年中央軍委頒發的《中國人民解放軍財務工作條例》規定,軍隊財經紀律的主要內容是:不準自行改變全軍統一的標準、制度;不準虛報冒領經費、物資和截留挪用應上交經費;不準轉移資金、設立“小金庫”;不準搞非法經營活動;不準違反貨幣資金管理規定和出租出借銀行帳戶;不準擅自搞計畫外工程;不準擅自購賣專控商品;不準私分、濫發公款公物和用公款請客送禮、遊山玩水;不準侵占士兵利益;不準亂擠亂攤產品成本和亂列營業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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