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寧滿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部分條例的決定

2011年3月10日豐寧滿族自治縣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豐寧滿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部分條例的決定
  • 外文名:Decision of the people's Congress of the people's Congress of Fengning Manchu Autonomous County on Amending Some Regulations
  • 頒布單位:豐寧滿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1.06.21
  • 實施時間:2011.06.21
(2011年3月10日豐寧滿族自治縣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會議通過)
《豐寧滿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部分條例的決定》已由豐寧滿族自治縣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於2011年3月10日通過,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於2011年5月26日批准,經豐寧滿族自治縣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8次會議決定,自2011年6月21日起施行。
現予公告。
豐寧滿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1年6月21日
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和省人大常委會關於清理地方性法規的部署和要求,經對自治縣現行條例進行清理,豐寧滿族自治縣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決定對以下條例進行修改:
一、對《豐寧滿族自治縣旅遊業管理條例》中關於已取消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的規定進行修改。
刪除條例第五章“行業管理費的徵收及使用”的全部條款。
二、對下列條例中與上位法不一致、不銜接的規定作出修改。
(一)依據行政複議法有關規定,將《豐寧滿族自治縣旅遊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修改為:“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依據憲法修正案有關規定對以下條款作出修改。
1、將《豐寧滿族自治縣草地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核發草地使用證,會同有關部門辦理草地徵收、徵用、使用的具體事項;”
2、將《豐寧滿族自治縣草地管理條例》第十條修改為“國家建設需要徵收、徵用草地和鄉(鎮)村興辦各種企業事業占用草地時,須報縣以上人民政府按批准許可權批准。
(三)將與上位法規定不一致的《豐寧滿族自治縣城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六條修改為:“縣城的總體規劃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建制鎮、鄉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總體規劃由建制鎮、鄉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自治縣人民政府審批。
自治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先經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先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報送審批縣城總體規劃或者鎮總體規劃,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一併報送。
鎮人民政府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自治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自治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經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三、對因引用的上位法名稱變更的規定作出相應修改。
1、將《豐寧滿族自治縣城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六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2、將《豐寧滿族自治縣城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豐寧滿族自治縣草地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和《豐寧滿族自治縣水土保持條例》第二十四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地方性法規(類別)
20110526(批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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