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和《國家職業資格目錄》有關要求,完善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經商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同意,應急管理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於2019年1月25日聯合下發了《關於印發〈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和〈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應急〔2019〕8號),兩項規定生效日期均為2019年3月1日。

《通知》規定,自《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施行之日起,原人事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發布的《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87號)和《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國人部發〔2003〕13號),原人事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關於實施<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補充規定的通知》(國人部發〔2007〕121號)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1月25日
  • 實施時間:2019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商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同意,應急管理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註冊安全工程師分類管理辦法》和《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委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承擔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的具體考務工作。應急管理部委託中國安全生產科學研究院承擔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公共科目和專業科目(建築施工安全、道路運輸安全類別專業科目除外)考試大綱的編制和命審題組織工作,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機構編制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大綱。
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或其授權的機構分別負責建築施工安全、道路運輸安全類別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專業科目考試大綱的編制和命審題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應急管理部門共同負責本地區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本地區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工作,具體職責分工由各地協商確定。
第三條 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基礎》《安全生產專業實務》4個科目。其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基礎》為公共科目,《安全生產專業實務》為專業科目。
《安全生產專業實務》科目分為:煤礦安全、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屬冶煉安全、建築施工安全、道路運輸安全和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考生在報名時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選擇其一。
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生產實務》2個科目。
第四條 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分4個半天進行,每個科目的考試時間均為2.5小時。
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分2個半天進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科目考試時間為2小時,《安全生產實務》科目考試時間為2.5小時。
如採用電子化考試,各科目考試時間可酌情縮短。
第五條 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成績實行4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的4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免試1個科目的人員必須在連續的3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免試2個科目的人員必須在連續的2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方可取得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
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成績實行2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考試人員必須在連續的2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方可取得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
第六條 已取得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報名參加其他專業類別考試的,可免試公共科目。考試合格後,核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印製的相應專業類別考試合格證明。該證明作為註冊時變更專業類別等事項的依據。
第七條 符合《規定》中的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具有高級或正高級工程師職稱,並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10年的人員,可免試《安全生產管理》和《安全生產技術基礎》2個科目。
符合《規定》中的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本科畢業時所學安全工程專業經全國工程教育專業認證的人員,可免試《安全生產技術基礎》科目。
第八條 符合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報考人員,按照當地人事考試機構規定的程式和要求完成報名。參加考試人員憑有關證件在指定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及所屬單位、中央企業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九條 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的考點原則上設在直轄市和省會城市的大、中專院校或高考定點學校;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的考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實際情況自行設定。
中級、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十條 堅持考試與培訓相分離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包括命題、審題與組織管理等)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也不得參與或者舉辦與考試內容相關的培訓工作。應考人員參加培訓堅持自願原則。
第十一條 考試實施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人事考試工作人員紀律規定和考試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考試工作紀律,切實做好從考試試題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環節的安全保密工作,嚴防泄密。
第十二條 對違反考試工作紀律和有關規定的人員,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為保證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的平穩過渡,新舊制度銜接按以下要求進行:
原制度檔案規定有效期內的各科目合格成績有效期順延,按照新制度規定的4年為一個周期進行管理。《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知識》《安全生產管理知識》《安全生產技術》《安全生產事故案例分析》科目合格成績分別對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基礎》《安全生產專業實務》科目合格成績。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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