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頒布單位】人事部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頒布時間】2002年9月03日
【生效時間】2002年10月03日
《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2002年9月3日人事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人發[2002]87號發布)
2019年1月25日,自《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施行之日起,原人事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發布的《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87號)廢止。
條例正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生產經營單位中從事
安全生產管理、
安全工程技術工作和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國家對生產經營單位中
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工作和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統一規劃。?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註冊
安全工程師是指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並經註冊的專業技術人員。
註冊安全工程師英文譯稱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中
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工作等崗位及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必須配備一定數量的註冊
安全工程師。?
第六條
第七條
第二章 考 試
第八條
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九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擬定考試科目、編制考試大綱、編寫考試用書、組織命題工作,統一規劃考前培訓等有關工作。考前培訓工作按照培訓與考試分開,自願參加的原則進行。?
第十條
第十一條
(一)取得
安全工程、
工程經濟類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7年;或取得其他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9年。?
(二)取得安全工程、
工程經濟類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5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7年。?
(三)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3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5年。?
(四)取得
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
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安全生產及相關工作滿2年;或取得其他專業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3年。?
(五)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碩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1年;或取得其他專業碩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2年。?
(六)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專業博士學位;或取得其他專業博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1年。?
第十二條
註冊
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和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範圍有效。?
第三章 注 冊
第十三條
註冊
安全工程師實行註冊登記制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必須經過註冊登記才能以註冊安全工程師名義執業。?
第十四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或其授權的機構為註冊
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的註冊管理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為受理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註冊的初審機構。?
第十五條
人事部和各級人事行政部門對註冊
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註冊和使用情況有檢查、監督的責任。
第十六條
申請註冊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二)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在生產經營單位中
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崗位或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工作。?
(四)所在單位考核合格。?
第十七條
取得註冊
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後,需要註冊的人員,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同意,報當地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初審,初審合格後,統一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或其授權的機構辦理註冊登記手續。準予註冊的申請人,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或其授權的機構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安全工程師註冊證》。?
第十八條
註冊
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註冊有效期一般為2年,有效期滿前3個月,持證者應到原註冊管理機構辦理再次註冊手續。再次註冊者,除符合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外,還須提供接受繼續教育和參加業務培訓的證明。
第十九條
註冊
安全工程師在註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機構的,須及時向註冊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條
註冊
安全工程師在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向註冊管理機構辦理註銷註冊:?
(一)脫離安全工作崗位連續滿1年。?
(三)受刑事處罰。?
(四)嚴重違反職業道德。?
(五)同時在2個及以上獨立法人單位執業。?
第二十一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或其授權的機構,應當定期公布註冊
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的註冊和註銷情況。?
第四章 職 責
第二十二條
註冊
安全工程師可在生產經營單位中
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監督檢查、安全技術研究、安全工程技術檢測檢驗、安全屬性辨識、建設項目的安全評估等崗位和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等範圍內執業。
第二十三條
註冊
安全工程師在執業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各項規定,堅持原則,恪守職業道德。
第二十四條
註冊安全工程師應當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生產經營單位的
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監督檢查、安全技術研究和安全檢測檢驗、建設項目的
安全評估、危害辨識或危險評價等工作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核所在單位上報的有關安全生產的報告。
(三)發現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應及時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停止作業並組織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
(四)參加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並簽署意見。
(五)參與
重大危險源檢查、評估、監控,制定事故應急預案和登記建檔工作。
(六)參與編制安全規則、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提出安全
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的建議。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五條
(一)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
(二)遵守職業道德,客觀、公正執業,不弄虛作假,並承擔在相應報告上籤署意見的法律責任。
(三)維護國家、公眾的利益和受聘單位的合法權益。
(四)嚴格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單位、個人技術和商業秘密。
第二十六條
註冊
安全工程師應當定期接受業務培訓,不斷更新知識,提高業務技術水平。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七
條 註冊
安全工程師在工作中,如違反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應依法追究其
行政責任,給予相應的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註冊
安全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註冊管理機構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註銷註冊、取消執業資格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不正當手段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安全工程師註冊證》的。
(二)未按規定辦理註冊或變更註冊手續,擅自以註冊安全工程師的名義承擔
安全工程和安全生產管理業務的。
(三)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註冊安全工程師業務的。
(五)利用工作之便貪污、索賄、受賄或者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六)與委託人串通或者故意出具虛假證明或安全技術報告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給予處罰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九條
註冊
安全工程師在執業中,因其過失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單位賠償後,可視情況向其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第三十條
當事人對處分、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申訴。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三條
在生產經營單位中從事
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工作和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的從業人員資格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會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三十四條
經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獲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及港、澳、台地區的專業人員,符合本規定要求的,也可報名參加註冊
安全工程師的考試並申請註冊執業。
第三十五條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30日後施行。
補充規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人事部門,中央管理的企業:
人事部、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聯合發布的《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87號)是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重要舉措,也是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一項有效措施。註冊安全工程師制度實施五年來,在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和促進安全生產工作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為適應中小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有關精神,經人事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研究決定,在註冊安全工程師制度中增設助理級資格。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級別名稱與適用範圍。
在註冊安全工程師制度中增設的助理級資格名稱為“註冊助理安全工程師”。
取得註冊助理安全工程師資格證書並經註冊人員,方可以註冊助理安全工程師的名義,在中小企業中承擔安全生產管理或安全生產技術工作。註冊助理安全工程師也可在大企業中協助註冊安全工程師開展相關工作。
二、評價辦法與科目設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行政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全國統一的註冊助理安全工程師考試大綱要求,組織命題並實施本地區考試。
註冊助理安全工程師資格考試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實務與案例分析》2個科目。
三、證書效用與註冊管理。
註冊助理安全工程師資格考試合格,頒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行政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共同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助理安全工程師資格證書》,該證書在本行政區域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註冊助理安全工程師資格的註冊管理工作,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助理安全工程師執業證》。每年度將註冊助理安全工程師資格考試情況和持證人註冊情況,報人事部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四、組織實施與有關要求。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行政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按照本補充規定要求,參照人事部、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下發的《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87號)和《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國人部發〔2003〕13號)有關精神,結合本地區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符合需要的註冊助理安全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考試、註冊執業和繼續教育等辦法。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行政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共同負責註冊助理安全工程師資格考試工作,協商確定具體職責分工,積極協作、密切配合,保證註冊助理安全工程師資格考試有序進行。
註冊助理安全工程師資格考試工作應嚴格執行考試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遵守保密與考試迴避制度,確保考試工作的安全有序進行。對違反考試紀律和有關規定行為的,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事部第3號令)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