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認定辦法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人事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決定在生產經營單位實行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認定辦法
  • 對應:人事部
  • 時間:2002年9月3日
  • 屬性:[2002]87號
  • 有效性:已作廢
簡介,申報條件,認定組織,認定程式,申報時間及要求,

簡介

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認定辦法
(2002年9月3日人事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人發[2002]87號發布)

申報條件

在生產經營單位和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等單位中,長期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檢測檢驗、安全評估或安全諮詢專業工作,業績突出,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並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可申請認定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
(一)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和法規,熱愛安全生產及相關工作。
(二)2001年12月31日前,在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或從事安全工程技術服務的崗位,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
(三)1995年及以後,獲得省部級科技成果獎,或在省部級刊物上發表過有代表性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安全工程技術專業論文2篇,或有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專業的重要專著。
(四)連續在生產經營單位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檢測檢驗、安全評估或安全諮詢專業工作滿5年,累計滿10年。
(五)經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和安全工程技術及法規方面知識考核合格。

認定組織

由人事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共同成立“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認定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成員名單附後),負責全國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的認定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認定程式

(一)符合上述申報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可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單位審核同意後,由所在單位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國務院各部門所屬單位和中央管理的企業可直接向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申報。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轄區內單位的申報人員資格進行審核,經同級人事(職改)部門審核同意後提出推薦名單報領導小組辦公室。軍隊系統的申報工作由總政治部幹部部組織進行。國務院各部門所屬單位、中央管理的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對本部門(企業)的申報人員資格進行審核,經同級人事部門審核同意後提出推薦名單報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申報時應提供下列材料:
1、《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認定申報表》一式兩份(樣表附後)(略)。
2、學歷或學位證書、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聘書、獲獎證書、本專業有代表性的論文或出版專著內容說明和首頁的複印件。
3、經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和安全工程技術及法規知識考核合格的證明和職業道德證明。
(四)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各地、各有關部門和中央企業推薦的申報人員進行資格初審,提出擬認定人員的名單,報領導小組審核。
(五)領導小組召開會議,對領導小組辦公室初審合格者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將合格者名單報人事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辦理批准手續。

申報時間及要求

(一)國家對認定人員數額實行總量控制,實施考試後不再進行認定工作。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人事行政部門,各有關部門、各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和人事部門,總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總政幹部部門,應於2002年12月31日前將審核合格人員材料報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企業在審核申報人員材料時,須審核原件,上報領導小組辦公室材料時,可送複印件。
(四)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企業要切實加強領導,堅持標準、嚴格要求,認真做好審核、申報工作。對弄虛作假的單位和個人,一經發現,立即停止該地區(部門)或單位當年的申報權和取消個人的申報資格或已取得的資格。
(五)凡違反安全生產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有行賄受賄行為者不得申報。
(六)各地應優先推薦具備申報條件,且在生產經營單位長期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七)凡申請認定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的人員均須按本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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