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對註冊安全工程師的專業分類和等級劃分,以及考試,註冊,執業等要求做出了明確的規定,由應急部和人社局於2019年1月25日聯合發布。自2019年3月1日起實施。本規定替代了《註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
- 頒發部門:應急管理部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頒發時間:2019年1月25日
- 生效日期:2019年3月1日
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生產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提高安全生產專業技術人才能力素質,維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註冊安全工程師分類管理辦法》(安監總人事〔2017〕118號)和國家職業資格制度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註冊安全工程師,是指通過職業資格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經註冊後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工作或提供安全生產專業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國家設定註冊安全工程師準入類職業資格,納入國家職業資格目錄。
第四條 註冊安全工程師級別設定為:高級、中級、初級。高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評價和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各級別註冊安全工程師中英文名稱分別為:
高級註冊安全工程師 Senior 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
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 Intermediate 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
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 Assistant 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
第五條註冊安全工程師專業類別劃分為:煤礦安全、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屬冶煉安全、建築施工安全、道路運輸安全、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
第六條 應急管理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共同制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並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與監管。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急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與監管。
第二章 考 試
第七條 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
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全國統一大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主命題並組織實施,一般應按照專業類別考試。
第八條 應急管理部或其授權的機構負責擬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科目;組織編制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公共科目和專業科目(建築施工安全、道路運輸安全類別專業科目除外)的考試大綱,組織相應科目命審題工作;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機構編制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大綱。
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或其授權的機構分別負責組織擬定建築施工安全、道路運輸安全類別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專業科目的考試大綱,組織相應科目命審題工作。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負責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的考務工作,會同應急管理部確定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標準。
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急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全國統一的考試大綱和相關規定組織實施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確定考試合格標準。
第十條 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具有安全工程及相關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5年;或具有其他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7年。
(二)具有安全工程及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3年;或具有其他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5年。
(三)具有安全工程及相關專業第二學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2年;或具有其他專業第二學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3年。
(四)具有安全工程及相關專業碩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1年;或具有其他專業碩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2年。
(五)具有博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1年。
(六)取得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後,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3年。
第十一條 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具有安全工程及相關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4年;或具有其他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5年。
(二)具有安全工程及相關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2年;或具有其他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3年。
(三)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
第十二條 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頒發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中級)。該證書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印製,應急管理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共同用印,在全國範圍有效。
第十三條 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頒發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初級)。該證書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急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共同用印,原則上在所在行政區域內有效。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跨區域認可辦法。
第十四條 對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的,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章 注 冊
第十五條 國家對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實行執業註冊管理制度,按照專業類別進行註冊。取得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經註冊後方可以註冊安全工程師名義執業。
第十六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或其授權的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相應範圍內建築施工安全、道路運輸安全類別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的註冊初審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急管理部門和經應急管理部授權的機構,負責其他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的註冊初審工作。
應急管理部負責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的註冊終審工作,具體工作由中國安全生產科學研究院實施。終審通過的建築施工安全、道路運輸安全類別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名單分別抄送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
第十七條 申請註冊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取得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
(二)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
(三)受聘於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類崗位或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從事安全生產專業服務;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年齡不超過70周歲。
第十八條 申請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初始註冊的,應當自取得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之日起5年內由本人向註冊初審機構提出。
本規定施行前取得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申請初始註冊的,應當在本規定施行之日起5年內由本人向註冊初審機構提出。
超過規定時間申請初始註冊的,按逾期初始註冊辦理。
準予註冊的申請人,由應急管理部核發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註冊證書(紙質或電子證書)。
第十九條 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註冊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滿前3個月,需要延續註冊的,應向註冊初審機構提出延續註冊申請。有效期滿未延續註冊的,可根據需要申請重新註冊。
第二十條 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在註冊有效期內變更註冊的,須及時向註冊初審機構提出申請。
第二十一條 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初始註冊、延續註冊、變更註冊、重新註冊和逾期初始註冊的具體要求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證書的,由發證機構撤銷其註冊證書,5年內不予重新註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註冊安全工程師註冊有關情況應當由註冊證書發證機構向社會公布,促進信息共享。
第二十四條 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註冊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急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制定。
第四章 執 業
第二十五條 註冊安全工程師在執業活動中,必須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和從業規範,誠信執業,主動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加強行業自律。
第二十六條 註冊安全工程師不得同時受聘於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執業,不得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不得出租出借證書。違反上述規定的,由發證機構撤銷其註冊證書,5年內不予重新註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註冊安全工程師的執業範圍包括:
(一)安全生產管理;
(二)安全生產技術;
(三)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與分析;
(四)安全評估評價、諮詢、論證、檢測、檢驗、教育、培訓及其他安全生產專業服務。
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按照專業類別可在各類規模的危險物品生產、儲存以及礦山、金屬冶煉等單位中執業,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的執業單位規模由各地結合實際依法制定。
各專業類別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行業見附表。
第二十八條 註冊安全工程師應在本人執業成果檔案上籤字,並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章 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九條 註冊安全工程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規定使用註冊安全工程師稱謂和本人註冊證書;
(二)從事規定範圍內的執業活動;
(三)對執業中發現的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要求的情形提出意見和建議,並向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四)參加繼續教育;
(五)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
(六)對侵犯本人權利的行為進行申訴;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條 註冊安全工程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
(二)遵守職業道德,客觀、公正執業,不弄虛作假,並承擔在相應報告上籤署意見的法律責任;
(三)維護國家、集體、公眾的利益和受聘單位的合法權益;
(四)嚴格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單位、個人技術和商業秘密。
第三十一條 取得註冊安全工程師註冊證書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接受繼續教育,更新專業知識,提高業務水平。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施行前取得的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註冊助理安全工程師資格證書,分別與按照本規定取得的中級、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效用等同。
第三十三條 專業技術人員取得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即視其具備工程師、助理工程師職稱,並可作為申報高一級職稱的條件。
第三十四條 加強註冊安全工程師國際交流與合作,推進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國際化。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由應急管理部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附表
各專業類別註冊安全工程師
執業行業界定表
序號 | 專業類別 | 執業行業 |
1 | 煤礦安全 | 煤炭行業 |
2 |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 | 金屬非金屬礦山行業 |
3 | 化工安全 | 化工、醫藥等行業(包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石油天然氣儲存) |
4 | 金屬冶煉安全 | 冶金、有色冶煉行業 |
5 | 建築施工安全 | 建設工程各行業 |
6 | 道路運輸安全 | 道路旅客運輸、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道路普通貨物運輸、機動車維修和機動車駕駛培訓行業 |
7 | 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 | 除上述行業以外的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石油天然氣開採、燃氣、電力等其他行業 |
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註冊安全工程師分類管理辦法》和《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委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承擔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的具體考務工作。應急管理部委託中國安全生產科學研究院承擔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公共科目和專業科目(建築施工安全、道路運輸安全類別專業科目除外)考試大綱的編制和命審題組織工作,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機構編制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大綱。
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或其授權的機構分別負責建築施工安全、道路運輸安全類別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專業科目考試大綱的編制和命審題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應急管理部門共同負責本地區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本地區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工作,具體職責分工由各地協商確定。
第三條 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基礎》《安全生產專業實務》4個科目。其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基礎》為公共科目,《安全生產專業實務》為專業科目。
《安全生產專業實務》科目分為:煤礦安全、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屬冶煉安全、建築施工安全、道路運輸安全和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考生在報名時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選擇其一。
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生產實務》2個科目。
第四條 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分4個半天進行,每個科目的考試時間均為2.5小時。
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分2個半天進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科目考試時間為2小時,《安全生產實務》科目考試時間為2.5小時。
如採用電子化考試,各科目考試時間可酌情縮短。
第五條 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成績實行4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的4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免試1個科目的人員必須在連續的3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免試2個科目的人員必須在連續的2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方可取得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
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成績實行2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考試人員必須在連續的2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方可取得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
第六條 已取得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報名參加其他專業類別考試的,可免試公共科目。考試合格後,核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印製的相應專業類別考試合格證明。該證明作為註冊時變更專業類別等事項的依據。
第七條 符合《規定》中的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具有高級或正高級工程師職稱,並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10年的人員,可免試《安全生產管理》和《安全生產技術基礎》2個科目。
符合《規定》中的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本科畢業時所學安全工程專業經全國工程教育專業認證的人員,可免試《安全生產技術基礎》科目。
第八條 符合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報考人員,按照當地人事考試機構規定的程式和要求完成報名。參加考試人員憑有關證件在指定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及所屬單位、中央企業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九條 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的考點原則上設在直轄市和省會城市的大、中專院校或高考定點學校;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的考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實際情況自行設定。
中級、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十條 堅持考試與培訓相分離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包括命題、審題與組織管理等)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也不得參與或者舉辦與考試內容相關的培訓工作。應考人員參加培訓堅持自願原則。
第十一條 考試實施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人事考試工作人員紀律規定和考試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考試工作紀律,切實做好從考試試題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環節的安全保密工作,嚴防泄密。
第十二條 對違反考試工作紀律和有關規定的人員,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為保證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的平穩過渡,新舊制度銜接按以下要求進行:
原制度檔案規定有效期內的各科目合格成績有效期順延,按照新制度規定的4年為一個周期進行管理。《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知識》《安全生產管理知識》《安全生產技術》《安全生產事故案例分析》科目合格成績分別對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基礎》《安全生產專業實務》科目合格成績。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