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辦法(試行)

江蘇省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辦法(試行)

《江蘇省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辦法(試行)》是根據應急管理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和《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應急〔2019〕8號)精神,結合江蘇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8月13日,《江蘇省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辦法(試行)》(蘇應急規〔2021〕2號)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辦法(試行)
  • 類型:江蘇省地方規章
辦法公告,辦法全文,政策解讀,

辦法公告

2024年8月13日,《江蘇省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辦法(試行)》(蘇應急規〔2021〕2號)廢止。

辦法全文

第一條 根據應急管理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和《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應急〔2019〕8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具體考務委託省人事考試中心承擔。省應急管理廳會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工作的命題、審題和主觀試題閱卷等工作。
省應急管理廳或其授權的機構統一組織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的命審題和閱卷等工作。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委派建築施工安全、道路運輸安全類別專業科目的命審題和閱卷專家。
第三條 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生產實務》2個科目,其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為公共科目,《安全生產實務》為專業科目。《安全生產實務》分為煤礦安全、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屬冶煉安全、建築施工安全、道路運輸安全和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等7個專業,應試人員在報名時可根據報考條件和實際工作需要選擇其一。
第四條 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分2個半天進行,其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科目考試時間為2小時,《安全生產實務》科目考試時間為2.5小時。
第五條 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成績實行2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考試人員必須在連續2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方可取得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頒發的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明,該證明在全省區域內作為註冊的依據。在滾動周期內,應試人員在外省參加考試取得的成績不予認可。
第六條 已取得某一專業類別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的人員,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報考其他專業類別的《安全生產實務》專業科目的考試。考試合格者,可取得相應專業(增項)成績合格證明,該證明作為變更註冊專業類別的依據。
第七條 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根據全國統一考試大綱,結合我省安全生產工作實際自主命題並組織實施。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全省統一考試時間,具體考試日期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確定並提前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應試人員原則上在單位所在地或者居住所在地就近報考;中央部屬在蘇單位人員按屬地原則報考。考點設在設區市的大中專院校或者人事考試定點學校,必要時可在一個或若干個考區集中組織考試。
第九條 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具有安全工程及相關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4年;或具有其他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5年。
(二)具有安全工程及相關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2年;或具有其他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3年。
(三)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
第十條 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各科目合格標準為試卷滿分的60%。遇特殊情況需要變更或單獨確定考試合格標準的,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會同省應急管理廳確定。
第十一條 取得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明的人員,並符合註冊條件的,可申請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註冊,有關註冊和執業相關規定另行制定。對在執業註冊中發現虛假承諾和違紀違規的,按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及註冊和執業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包括命題、審題與組織管理)的人員,一律不得參加考試,也不得參加或者舉辦與考試內容相關的培訓工作。應試人員參加培訓堅持自願原則。
第十三條 考試實施機構及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人事考試工作人員紀律規定和考試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考試工作紀律,切實做好從考試試題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環節的安全保密工作,嚴防泄密。對違反考試工作紀律和有關規定的人員,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應急管理廳和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2年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一、編制的背景
2019年1月25日,應急管理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頒布《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和《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應急〔2019〕8號),對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作出了原則規定,並要求各省應急、人社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統一要求,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制度並組織實施。
近幾年來,我省各類企業相關人員積極報考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並註冊執業,為我省的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發揮了積極作用。同時我們也清醒地看到,我省生產經營主體數量龐大,註冊安全工程師配備嚴重不足,迫切需要大量懂安全生產知識的初級專業技術人員協助做好企業的安全管理、安全生產技術等工作。近年來,我們不斷接到民眾來電,諮詢有關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考試事宜,並希望儘快組織實施。這充分說明我省舉辦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是必要的。
2019年4月19日,應急管理部印發《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大綱》和《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大綱》(應急廳〔2019〕43號),為我省開展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的命審題相關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據。
二、制定的思路
制定《考試辦法》的總體思路,一是依照《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和《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結合《安全生產法》、《註冊安全工程師分類管理辦法》(安監總人事〔2017〕118號)以及國家職業資格制度有關規定;二是根據我省資格考試和安全生產工作實際。
二、主要的內容
《考試辦法》共15條,主要內容有:
(一)明確相關部門職責。《考試辦法》明確,省應急管理廳或其授權的機構統一組織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的命審題和閱卷等工作。省住建廳、省交通廳負責委派建築施工安全、道路運輸安全專業的命審題和閱卷專家。省人事考試中心承擔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具體考務工作。
(二)明確考試科目及專業。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科目為《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實務》2個科目,其中《安全生產實務》分為煤礦安全、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屬冶煉安全、建築施工安全、道路運輸安全、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等7個專業;同時對每個科目的考試時間作出了明確規定。
(三)明確考試合格標準及滾動周期。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各科目合格標準為試卷滿分的60%。考試成績實行2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考試人員必須在連續2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方可獲得由省人社部門頒發的考試成績合格證明。
(四)明確其他省考試成績認可有關事項。針對一些報考人員在外省參加考試的情況,《考試辦法》明確在2年滾動周期內,對在外省參加考試取得的成績不予認可。
(五)明確變更註冊類別要求。對已經取得某一專業類別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的人員,由於工作需要或崗位調整,如何變更註冊類別,《考試辦法》作出了明確規定。這類人員可以增報新專業類別的《安全生產實務》專業科目的考試,取得該專業科目成績合格證明,作為變更註冊專業類別的依據。
(六)明確報考條件。根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對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報考條件的要求進行明確,不再增設新的條件。
此外,《考試辦法》還對違反考試紀律和有關規定的工作人員和應試人員的處理作出了原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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