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

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

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是指通過全國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並經註冊的專業技術人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
  • 外文名:Intermediate Registered Safety Engineer
  • 別名:註冊安全工程師
  • 學科:建築學
  • 考試周期:1-4年
  • 組織單位:應急管理部、人社部等
簡介,相關政策,考試科目,報名時間,考試時間,報考條件,基本報考條件,免考條件,成績管理辦法,合格標準,證書領取,實施辦法,管理辦法,

簡介

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應急管理部或其授權的機構負責擬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科目;組織編制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公共科目和專業科目(建築施工安全道路運輸安全類別專業科目除外)的考試大綱,組織相應科目命審題工作;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機構編制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大綱。
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或其授權的機構分別負責組織擬定建築施工安全、道路運輸安全類別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專業科目的考試大綱,組織相應科目命審題工作。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負責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的考務工作,會同應急管理部確定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標準。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急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全國統一的考試大綱和相關規定組織實施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確定考試合格標準。

相關政策

根據《人事部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國人部發〔2003〕13號),從2004年起,開始實施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2019年1月,《應急管理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和〈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應急〔2019〕8號),原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調整為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考試科目

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按照專業類別實行全國統一考試,考試科目分為“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基礎”3個公共科目和“安全生產專業實務”1個專業科目,“安全生產專業實務”科目分為煤礦安全、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屬冶煉安全、建築施工安全、道路運輸安全和其他安全專業(不包括消防安全)7個專業類別。其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基礎”為客觀科目;“安全生產專業實務”為主客觀混合科目。

報名時間

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考試報名於每年7-8月期間進行,各省市報名時間不一,具體以當地人事考試機構發布的通知檔案為準。

考試時間

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考試時間一般為每年的10月中下旬。

報考條件

基本報考條件

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1.具有安全工程及相關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5年;或具有其他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6年。
2.具有安全工程及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3年;或具有其他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4年。
3.具有安全工程及相關專業第二學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2年;或具有其他專業第二學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3年。
4.具有安全工程及相關專業碩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1年;或具有其他專業碩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2年。
5.具有博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1年。
6.取得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後,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3年。

免考條件

(一)符合《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中的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具有高級或正高級工程師職稱,並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10年的人員,可免試“安全生產管理”和“安全生產技術基礎”2個科目。
(二)符合《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中的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本科畢業時所學安全工程專業經全國工程教育專業認證的人員,可免試“安全生產技術基礎”科目。

成績管理辦法

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成績實行4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的4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免試1個科目的人員必須在連續的3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免試2個科目的人員必須在連續的2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方可取得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

合格標準

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考試合格標準: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知識、安全生產管理知識、安全生產技術、安全生產專業實務4個科目的合格標準均為60分(試卷滿分均為100分)。

證書領取

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合格證書一般會在成績公布後2-3月陸續開始發放。全國各地區證書領取時間不一,請各位考生以當地人事機構發布的官方檔案為準。

實施辦法

第一條根據《註冊安全工程師分類管理辦法》和《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委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承擔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的具體考務工作。應急管理部委託中國安全生產科學研究院承擔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公共科目和專業科目(建築施工安全、道路運輸安全類別專業科目除外)考試大綱的編制和命審題組織工作,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機構編制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大綱。
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或其授權的機構分別負責建築施工安全、道路運輸安全類別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專業科目考試大綱的編制和命審題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應急管理部門共同負責本地區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本地區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工作,具體職責分工由各地協商確定。
第三條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基礎》《安全生產專業實務》4個科目。其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基礎》為公共科目,《安全生產專業實務》為專業科目。
《安全生產專業實務》科目分為:煤礦安全、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屬冶煉安全、建築施工安全、道路運輸安全和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考生在報名時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選擇其一。
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生產實務》2個科目。
第四條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分4個半天進行,每個科目的考試時間均為2.5小時。
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分2個半天進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科目考試時間為2小時,《安全生產實務》科目考試時間為2.5小時。
如採用電子化考試,各科目考試時間可酌情縮短。
第五條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成績實行4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的4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免試1個科目的人員必須在連續的3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免試2個科目的人員必須在連續的2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方可取得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
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成績實行2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考試人員必須在連續的2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方可取得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
第六條已取得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報名參加其他專業類別考試的,可免試公共科目。考試合格後,核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印製的相應專業類別考試合格證明。該證明作為註冊時變更專業類別等事項的依據。
第七條符合《規定》中的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具有高級或正高級工程師職稱,並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10年的人員,可免試《安全生產管理》和《安全生產技術基礎》2個科目。
符合《規定》中的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本科畢業時所學安全工程專業經全國工程教育專業認證的人員,可免試《安全生產技術基礎》科目。
第八條符合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報考人員,按照當地人事考試機構規定的程式和要求完成報名。參加考試人員憑有關證件在指定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及所屬單位、中央企業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九條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的考點原則上設在直轄市和省會城市的大、中專院校或高考定點學校;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的考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實際情況自行設定。
中級、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十條堅持考試與培訓相分離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包括命題、審題與組織管理等)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也不得參與或者舉辦與考試內容相關的培訓工作。應考人員參加培訓堅持自願原則
第十一條考試實施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人事考試工作人員紀律規定和考試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考試工作紀律,切實做好從考試試題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環節的安全保密工作,嚴防泄密。
第十二條對違反考試工作紀律和有關規定的人員,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為保證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的平穩過渡,新舊制度銜接按以下要求進行:
原制度檔案規定有效期內的各科目合格成績有效期順延,按照新制度規定的4年為一個周期進行管理。《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知識》《安全生產管理知識》《安全生產技術》《安全生產事故案例分析》科目合格成績分別對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基礎》《安全生產專業實務》科目合格成績。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健全完善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負責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的制定、指導、監督和檢查實施,統籌規劃註冊安全工程師專業分類。
第三條 註冊安全工程師專業類別劃分為:煤礦安全、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屬冶煉安全、建築施工安全、道路運輸安全、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
如需另行增設專業類別,由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提出意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共同確定。
第四條 註冊安全工程師級別設定為:高級、中級、初級(助理)。
第五條 註冊安全工程師按照專業類別進行註冊,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或其授權的機構為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的註冊管理機構。
第六條 註冊安全工程師可在相應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安全評價檢測等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中執業。
第七條 高級註冊安全工程師採取考試與評審相結合的評價方式,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八條 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按照專業類別實行全國統一考試,考試科目分為公共科目和專業科目,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九條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或其授權的機構負責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公共科目和專業科目(建築施工安全、道路運輸安全類別除外)考試大綱的編制和命審題組織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或其授權的機構分別負責建築施工安全、道路運輸安全類別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專業科目考試大綱的編制和命審題工作。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審定考試大綱,負責組織實施考務工作。
第十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或其授權的機構分別負責其職責範圍內建築施工安全、道路運輸安全類別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的註冊初審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監管部門和經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授權的機構負責其他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的註冊初審工作。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或其授權的機構負責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的註冊終審工作。終審通過的建築施工安全、道路運輸安全類別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名單分別抄送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
第十一條 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按照專業類別進行繼續教育,其中專業課程學時應不少於繼續教育總學時的一半。
第十二條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相應專業類別的中級及以上註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中的中級及以上註冊安全工程師比例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2年內,金屬冶煉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中的中級及以上註冊安全工程師比例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5年內達到15%左右並逐步提高。
第十三條 助理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使用全國統一考試大綱,考試和註冊管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安全監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取得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並經註冊的人員,表明其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可視為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第十五條 註冊安全工程師各級別與工程系列安全工程專業職稱相對應,不再組織工程系列安全工程專業職稱評審
高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考評辦法出台前,工程系列安全工程專業高級職稱評審仍然按現行制度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施行之前已取得的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註冊助理安全工程師資格證書,分別視同為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助理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
本辦法所稱註冊安全工程師是指依法取得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並經註冊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解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以往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