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全文
上海市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
註冊和執業管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生產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規範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註冊和執業管理,根據應急管理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和〈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應急〔2019〕8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是指通過職業資格考試取得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經註冊後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工作或提供安全生產專業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國家對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實行執業註冊管理制度,按照專業類別進行註冊。取得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經註冊後方可在本市以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名義執業。
第二章 註冊和執業
第四條 本市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專業類別劃分為:化工安全、金屬冶煉安全、建築施工安全、道路運輸安全、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
第五條 申請註冊的人員,應當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取得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
(二)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
(三)受聘於本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類崗位或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從事安全生產專業服務;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年齡不超過70周歲。
第六條 市應急局負責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的註冊審核,具體工作由市應急管理宣傳教育中心承擔。審核通過的建築施工安全、道路運輸安全類別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名單分別抄送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交通委。
第七條 申請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初始註冊的,應當自取得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之日起5年內由本人提出申請。
超過規定時間申請初始註冊的,按逾期初始註冊辦理。
準予註冊的,由市應急局核發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註冊證書(紙質或電子證書)。
第八條 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註冊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滿前3個月,註冊信息未發生變化,需要延續註冊的,應當提出延續註冊申請。
有效期滿未延續註冊的,可以根據需要申請重新註冊。
第九條 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在註冊有效期內註冊信息發生
改變時,應當及時提出變更註冊申請。
第十條 被撤銷註冊,在重新具備註冊條件後,可以提出重新註冊申請。
第十一條 申請延續、重新、逾期初始註冊的,除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完成繼續教育。
第十二條 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的執業範圍包括:
(一)安全生產管理;
(二)安全生產技術;
(三)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與分析;
(四)安全評估評價、諮詢、論證、檢測、檢驗、教育、培訓及其他安全生產專業服務。
鼓勵各類生產經營單位聘用相應專業類別的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工作。
各專業類別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行業見附表。
第十三條 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應在本人執業成果檔案上籤字,並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章 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規定使用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稱謂和本人註冊證書;
(二)從事規定範圍內的執業活動,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
(三)對執業中發現的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要
求的情形提出意見和建議,並向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四)參加繼續教育;
(五)對侵犯本人權利的行為進行申訴;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 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
(二)遵守職業道德,客觀、公正執業,不弄虛作假,並承擔在相應報告上籤署意見的法律責任;
(三)維護國家、集體、公眾的利益和受聘單位的合法權益;
(四)嚴格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單位、個人技術和商業秘密。
第十六條 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接受繼續教育,更新專業知識,提高業務水平。
市應急局負責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繼續教育,具體工作由市應急局相關機構承擔。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交通委分別負責委派建築施工安全、道路運輸安全類別繼續教育專家。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註冊有關情況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促進信息共享,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 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在執業活動中,應當遵紀守法,加強自律,恪守職業道德和從業規範,誠信執業,主動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證書、違規受聘於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執業、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出租出借註冊證書等,由市應急局根據國家相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在外省市取得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受聘於本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類崗位或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從事安全生產專業服務的人員,可以按照本辦法申請註冊。
第二十一條 專業技術人員取得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即視其具備助理工程師職稱,並可作為申報高一級職稱的條件。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市應急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交通委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發布信息
2023年5月15日,上海市應急管理局牽頭組織起草了《上海市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註冊和執業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廣泛徵求意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