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註冊安全工程師分類管理辦法》、《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北京市關於貫徹執行<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和<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北京市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工作,由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和北京市應急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應急管理局”)共同組織實施。
第三條 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北京市統一命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委託北京市人事考試中心負責組卷、實施考試等考務管理工作,並會同市應急管理局、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北京市交通委員按照全國考試大綱組織相應科目命審題工作以及確定當年度考試合格標準。
第四條 北京市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五條 北京市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專業類別劃分為:煤礦安全、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屬冶煉安全、建築施工安全、道路運輸安全、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每個專業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實務》2個科目,其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為公共科目,《安全生產實務》為專業科目。
考試分2個半天進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考試時間為120分鐘,《安全生產實務》考試時間為150分鐘。如採用電子化考試,各科目考試時間可酌情縮短。
第六條 北京市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成績實行2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考試人員必須在連續的2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方可取得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
第七條 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現工作地或戶籍所在地為北京,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具有安全工程及相關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4年;或具有其他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5年。
(二)具有安全工程及相關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2年;或具有其他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3年。
(三)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
第八條 參加考試須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審核同意,按相關要求進行報名。報名時,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應急管理局對報名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核。審核合格後,由考試管理機構按規定核發准考證。考生憑準考證和有關證明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第九條 已取得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報名參加其他專業類別考試的,可免試公共科目。考試合格後,核發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統一印製的相應專業類別考試合格通知書。該通知書作為註冊時變更專業類別等事項的依據。
第十條 堅持考試與培訓相分離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包括命題、審題與組織管理等)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也不得參與或者舉辦與考試內容相關的培訓工作。應考人員參加培訓堅持自願原則。
第十一條 考試實施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人事考試工作人員紀律規定和考試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考試工作紀律,切實做好從考試試題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環節的安全保密工作,嚴防泄密。
第十二條 加強對考試工作的組織管理,對違反考試工作紀律和有關規定的人員,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自《北京市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試行)》施行之日起之日起,原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發布的《關於印發〈北京市註冊助理安全工程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京人社發〔2009〕9號)同時廢止。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