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上海市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上海市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是上海市應急管理局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
  • 發布單位:上海市應急管理局
通知發布,通知內容,

通知發布

為推動開展和規範管理本市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註冊等相關工作,根據《應急管理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和〈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應急〔2019〕8號),我局牽頭組織起草了《上海市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上海市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註冊和執業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現面向社會廣泛徵求意見建議,請於2023年6月15日前將修改意見建議通過電子郵件形式反饋我局。
上海市應急管理局
2023年5月15日

通知內容

第一條 為提升安全生產專業技術人才隊伍的安全管理能力,規範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管理,根據應急管理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和〈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應急〔2019〕8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納入本市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統一規劃和管理。
第三條 本市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工作,由市應急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交通委共同組織實施。
第四條 市應急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工作的統籌、指導、協調和監督。
市應急局委託市應急管理宣傳教育中心承擔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命審題、組卷等工作。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委託市職業能力考試院承擔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具體考務工作。
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交通委分別負責委派建築施工安全、道路運輸安全類別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專業科目的命審題和閱卷專家。
市應急管理宣傳教育中心、市職業能力考試院共同組織閱卷等相關工作。
第五條 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實務》2個科目,其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為公共科目,《安全生產實務》為專業科目。《安全生產實務》科目分為:化工安全、金屬冶煉安全、建築施工安全、道路運輸安全、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考生在報名時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選擇其一。
考試分2個半天進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考試時間為120分鐘,《安全生產實務》考試時間為150分鐘。如採用電子化考試,各科目考試時間可酌情縮短。
第六條 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成績實行2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考試人員必須在連續的2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方可取得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在本市作為註冊的依據。
第七條 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結合本市實際,統一命題,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八條 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各科目合格標準原則上為試卷滿分的60%。遇特殊情況需要變更或單獨確定考試合格標準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應急局確定。
第九條 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在本市工作或居住,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具有安全工程及相關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4年;或具有其他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5年。
(二)具有安全工程及相關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2年;或具有其他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3年。
(三)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
第十條 符合報名條件的報考人員,按照規定程式和要求完成報名。考試報名實行報名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具體根據國家和本市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相關規定執行。報名成功後,考生憑準考證和有關證明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市應急管理宣傳教育中心對報考人員承諾情況按照告知承諾制要求開展核查。
第十一條 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並通過核查的人員,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頒發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電子證書),該證書由市應急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共同用印。
第十二條 已取得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報名參加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其他專業類別考試的,可免試公共科目。考試合格者,可取得相應專業考試合格證明(電子證明),該證明作為註冊時變更專業類別等事項的依據。
第十三條 取得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並符合註冊條件的,可申請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註冊,有關註冊和執業相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堅持考試與培訓相分離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包括命題、審題與組織管理等)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也不得參與或者舉辦與考試內容相關的培訓工作。應考人員參加培訓堅持自願原則。
第十五條 考試實施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人事考試工作人員紀律規定和考試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考試工作紀律,切實做好從考試試題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環節的安全保密工作,嚴防泄密。
第十六條 對以不正當手段取得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的、對違反考試工作紀律和有關規定的人員,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應急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交通委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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