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建設領域勞務工資支付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寧市建設領域勞務工資支付管理辦法
  • 市長:王予波
  • 編號:第110號
  • 施行時間:2012年5月1日
西寧市人民政府令,西寧市建設領域勞務工資支付管理辦法,

西寧市人民政府令

110
《西寧市建設領域勞務工資支付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3月29日西寧市第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

西寧市建設領域勞務工資支付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建設領域勞務工資支付行為,保障務工人員通過勞動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項目建設單位以及從事各類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公路、水利、鐵路、電力、通訊等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建築施工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務工人員。
本辦法所稱建築施工企業,包括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
第三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建設、房產、交通、水利、公安、信訪等行政管理部門和總工會組成的勞務工資支付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會議,及時協調處理涉及拖欠勞務工資的案件。各區(縣)人民政府和各開發區管委會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負責所轄區內建設項目勞務工資支付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建設領域勞務工資支付的監督管理工作,牽頭協調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對企業拖欠勞務工資事件的調查處理。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規範建設項目的審批手續和備案制度,建立企業信用檔案和業績考核制度,配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所轄建設項目中拖欠勞務工資的問題。
住房保障和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配合相關單位查處房地產開發項目中拖欠勞務工資的違法行為,依法採取查封、抵押等措施處理拖欠勞務工資問題。
交通、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部門所轄建築施工企業及所屬工程建設項目勞務工程款的監督管理工作,建立企業信用檔案;依法對因拖欠工程款而造成拖欠勞務工資的建設單位和建築施工企業進行處理和行業管制;配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建築施工企業拖欠勞務工資的事件。
公安部門應當加強與相關部門的配合,預防、排查、制止務工人員採用非法方式和過激手段要求支付工資的行為,並會同相關部門及時處理突發性、群體性事件,查處惡意欠薪、以討薪為由進行欺詐等違法行為。
信訪部門負責做好勞務工資信訪投訴接待工作,並及時會同相關部門協調處理拖欠勞務工資的信訪事件。
市、區(縣)總工會負責督促建築施工企業建立健全工會組織,指導和幫助務工人員加入工會組織;工會組織應當發揮職能,可代表務工人員與建築施工企業簽訂工資專項集體契約,監督建築施工企業的工資支付行為,維護務工人員依法獲取勞動報酬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建設單位與工程總承包企業在簽訂施工契約時,應將“按時撥付工程款和按時發放勞務工資”和“保證勞務工資不拖欠及違約賠償”的條款寫入契約內容。契約管理備案部門在契約管理和備案審核時,應當嚴格審核條款內容,未將相關條款寫入契約或者不對施工契約進行備案的,可對其施工許可等進行限制。
建設單位應當配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建設、交通、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門加強對建築企業工資的監督管理工作。工程開工後10日內,建築企業應將工程地點、施工期限、企業名稱書面上報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建設、交通、水利行政管理部門。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西寧市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西寧市建設領域實行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寧政辦〔2009〕43號)的要求,及時足額繳納勞務工資支付保證金,存入指定賬戶,實行專款專用。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工程承包契約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建設單位未按契約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致使建設工程承包企業拖欠勞務工資的,應由建設單位先行墊付被拖欠的勞務工資。
第六條 建築施工企業按照“誰承包、誰負責”和“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工程總承包企業對勞務工資支付負全面責任,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負直接責任。
第七條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依法與務工人員簽訂並履行勞動契約,並在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用工備案。勞動契約中應當明確勞動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以及違反勞動契約的責任等內容。勞動報酬的條款,應當明確工資支付標準(金額)、支付項目、支付形式和支付時間等內容。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動契約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設立勞務工資支付專用賬戶,編制工資支付表,將工資直接發放給務工人員本人,嚴禁發放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工資支付表應當如實記錄支付單位、支付時間、支付對象、支付數額等工資支付情況,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建築施工企業按契約約定每發放一次工資後,應當將工資支付情況和投訴舉報電話在施工工地醒目位置進行公示。
第八條 建築施工企業委託銀行發放勞務工資的,應當將工資直接劃撥到務工人員的個人工資銀行卡上。建築施工企業在辦理招標備案、工資保證金繳納證明、施工許可證、綜合保險等手續時,應當將與建築業企業、銀行簽訂的勞務工資委託代發協定書和勞務工資支付專用賬戶開立證明等相關檔案報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以及行業主管部門。
第九條 建築施工企業不得將工程項目以任何形式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
第十條 工程總承包企業應當對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督,督促按時支付勞務工資。
因工程總承包企業未按契約約定與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結清工程款,致使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拖欠勞務工資的,由工程總承包企業先行墊付被拖欠的勞務工資。因建築施工企業違反規定發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由建築施工企業承擔清償被拖欠的工資責任。
第十一條 建築施工企業因被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勞務工資的,企業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應當優先支付拖欠的勞務工資。
第十二條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實行實名進場管理制度,建立務工人員名冊,應當包括務工人員的姓名、性別、身份證號、戶籍地址及現住址、聯繫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等詳細情況。並由務工人員簽名、留指印後,由建築施工企業存檔備查,並報送建設單位和工程所在地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務工人員名冊保留兩年備查。
第十三條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每月初填寫《西寧市建設工程項目實名信用管理誠信表》,建設單位根據《西寧市建設工程項目實名信用管理誠信表》撥付工程進度款。
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應當在每月底前,填寫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監製的全市統一編碼的勞務工資明細表,報工程總承包企業,工程總承包企業根據勞務工資明細表劃撥勞務工資。
第十四條 建築施工企業工程竣工後,確認無拖欠勞務工資行為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向施工企業發放《無拖欠勞務工資認定書》。施工企業辦理竣工驗收及備案手續時,應向建設、交通、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門提供《無拖欠勞務工資認定書》,有拖欠行為的,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及備案手續。
第十五條 務工人員發現用人單位有拖欠或剋扣工資行為的,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一)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投訴舉報;
(二)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者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建築施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舉報:
(一)未與務工人員簽訂勞動契約的;
(二)未按照勞動契約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支付工資的;
(三)支付的勞務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四)不支付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的;
(五)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契約,未依法支付經濟補償的;
(六)侵害工資報酬權益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勞動保障年檢工作,建立健全建築施工企業工資支付信用制度,將工資支付情況作為年檢工作的重要內容,計入勞動用工信用檔案。對長期拖欠工資和惡意欠薪的建築施工企業,要在新聞媒體上公布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單,並通告相關部門。對通過日常巡視檢查、專項檢查、受理舉報投訴等形式發現的有關勞務工資支付的違法行為應當依據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八條 建設、交通、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門對管轄範圍內惡意拖欠勞務工資的建築施工企業,應當記入信用檔案,通報批評,並向社會曝光、公示,並依法對其市場準入、招標投標資格和新開工項目施工許可等進行限制;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施工資質。對經省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批准進入本市建築市場的企業引發拖欠勞務工資的,及時向省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匯報,提出取消資質、清出本市建築市場等建議。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未按規定預存勞務工資支付保證金或使用保證金支付勞務工資後,未按規定補存勞務工資支付保證金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兩萬元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建設單位未與務工人員簽訂勞動契約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按未簽訂勞動契約的人數每人五百元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未公示工資支付情況和投訴舉報電話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兩萬元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由行業主管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工程契約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建築施工企業未依法建立務工人員名冊,或者未將名冊報送建設單位和工程所在地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的,處以兩萬元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惡意欠薪、以討薪為由進行欺詐,惡意組織無關人員製造惡性群體事件或者拒絕、阻礙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執法、干擾務工人員依法申訴、追討工資的,造成社會公共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公安機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辦理工程項目相關手續及處理拖欠勞務工資案件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的具體套用問題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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